平衡各方利益防衝突

將利益衝突控制在爆發的臨界點內,使利益衝突的各方能保持一個動態平衡,不至於影響社會穩定

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利益衝突實際上是不可能避免的。或者說,利益多元化決定了利益衝突的常態化。因此,利益衝突的防範,實際上並不是要完全消滅利益衝突——只有利益一元化才能消滅利益衝突,而是要將利益衝突控制在爆發的臨界點內,使利益衝突的各方能保持一個動態平衡,不至於影響社會穩定,進而避免引發國家動盪。

中國目前的利益衝突總體上尚處於一個合理的框架內,但是,國內各種各樣的利益衝突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恐怕離突破合理框架的時日也就不遠了。近年來,我國爆發的群體性事件在數量上、嚴重性、影響力等方面都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形成的原因,大多是利益衝突非正常爆發後形成的社會性結果,是群體性利益衝突的表現形式。因此,我國亟須建立利益衝突的防範機制,給利益衝突套上韁繩,使其在制度的框架內解決。

所謂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是指在出現不同利益群體之間衝突時,及時分析利益衝突的本質原因,提前制定防範政策並且漸進地消融利益衝突、促進利益群體和諧相處的制度體系。在利益多元化社會,不同利益群體間都會有衝突,都存在爆發的可能,只要把衝突控制在爆發的臨界點以下就可以了,這需要研究如何防止和規避利益衝突風險,在到達臨界點前就設計防範的方法和手段,理性處理利益衝突。

防範利益衝突激化最好的辦法,是把衝突扼殺在萌芽狀態,進行利益衝突風險發展趨勢分析,建立利益衝突風險預警機制,強化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溝通機制,將利益衝突在其爆發之前即化於無形。只有把握利益衝突風險發展趨勢,才能審時度勢,作出及時的科學判斷,提前發出利益衝突風險警告,加強風險管理,以最小的代價消除衝突。

利益衝突風險監控與預警

進行利益衝突風險發展趨勢分析,建立利益衝突風險預警機制,在當前尤為重要。當今世界是奉獻社會,各國學者都在致力於利益衝突的風險監控研究,並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社會轉型的加劇和國外社會指標運動的導入,國內有關利益衝突風險預警方面的研究逐步展開。比較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建立利益衝突風險警報指標體系,就是把一系列比較敏感而又對經濟社會具有決定意義的指標組成體系,進行動態分析,以及時發現利益衝突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一般來說,利益衝突風險警報指標體系包括四大類四十多個指標:一是反映經濟方面的指標;二是反映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指標;三是反映社會問題的指標;四是反映民意的主觀指標。例如,反映經濟方面的指標包括GDP增長率、城市化率、通貨膨脹率等,反映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指標包括國民收入占GDP的比率、國民收入增長率、收入房價比等,反映社會問題的指標包括基尼係數、失業率、城鄉差距、官員犯罪率等,反映民意的主觀指標包括對收入的滿意度、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等。

通過這些指標體系的建立,來監控利益衝突風險的發展趨勢,並設定一定的警報線,來為利益衝突風險爆發進行預警。例如,國際通行的貧富分化的基尼係數警戒線是0.4,而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自2000年開始,我國的基尼係數已越過0.4的警戒線,並逐年上升,2006年升至0.496。這說明我國社會的富人群體和窮困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已經接近爆發的臨界點。這僅僅是一項指標,如果再綜合其他指標值,那麼就可以得出我國貧富階層的利益衝突的風險爆發概率。因此,建立動態的、完備的風險警報指標體系,是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一個基礎性措施。

強化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溝通

利益衝突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利益衝突各方之間缺少溝通,因此,應建立和完善利益協商機制,力爭將利益衝突化解于衝突明朗化之前。

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多元利益群體的糾葛、衝突在所難免。建立利益協商機制,在客觀上給了各群體一個表達訴求的渠道,可以制度化的方式自我協調利益糾紛,可以增進各利益群體、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瞭解,便於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解決利益衝突。比如,各地發生的出租車“停運”事件,如果存在該行業的常態化的有效對話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防止該類事件大規模出現的。

在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協調上,我國已有不少協商機制和平臺,比如,大到人民代表大會,小到公共事務聽政會。但是,目前的利益協商機制需要完善,加強利益協商機制的公平性,才能增強其本身的公信力。一方面,在群體利益衝突的協商解決中,政府扮演著居間調停的角色,這決定了政府應保持中立,以公正的立場讓各方信服。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傾向于強勢一方(比如企業)來壓制另一方,有時政府利益本身牽涉其中,讓人們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反而使衝突更加劇烈。另一方面,要增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和參與對話的機制。目前,在群體性利益衝突之中,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不通暢,難以參與到制度化的利益協商機制中來。比如,現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農民、工人等群體比例太小,這些社會群體的利益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得到正當的表達。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日前在北京律師協會發表演講談到:從1993年到2006年,群體性事件從8709起到了9萬起,2007年、2008年、2009年都超過了9萬起。群體性事件大約可以分為維權、洩憤和騷亂這三種類型,而維權活動又可以分為農民、工人和市民這三部分。群體性事件從很大程度上來說,就是這些社會群體的利益得不到尊重而演變為非正常爆發的產物。

改變利益分配格局

利益衝突嚴重的深層原因是利益分配失衡,因此,首先要建立合理化的利益分配機制,這是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的根本措施。

要從根本上減少利益衝突的非正常爆發,釜底抽薪之舉,便是消除利益衝突的政治經濟學根源,改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其一,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太大。根據耶魯大學陳志武教授的介紹,2007年我國的國家財政稅收是5.1萬億人民幣,相當於3.7億城鎮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12.3億農民一年的純收入。換句話說,如果將整個國家的收入看成一個整數,然後在三個群體中怎麼分配,那麼國家財政收入所占比重過大,不符合“藏富於民”的社會發展要求。比較而言,2007年美國聯邦政府的財政稅收為2.5萬億美元,這2.5萬億美元,才相當於8500萬美國人去年一年的收入。

其二,社會各群體的分配差距太大。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數字,中國目前占總人口20%的貧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總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費的份額高達50%。突出表現在收入份額差距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東中西部地區居民收入差距過大、高低收入群體差距懸殊等方面。世界銀行的報告同時顯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這兩個數字比在中國是10.7倍,而美國是8.4倍,俄羅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這也就意味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世界上居民收入最平均的國家之一,變成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之一,城鄉、區域、行業、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持續擴大。

由此可見,改變利益分配格局,是防範利益衝突的根本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變利益分配格局:

首先,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法律和預算法律,控制財政規模。目前,各級政府用稅收、收費罰款、土地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等權力在國民收入中進行自利性分配,與民爭利。一方面,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審批體制改革,減少政府牟利的手段;另一方面,完善行政組織法律和預算法律,控制政府規模,繼而控制財政規模,在總體上改變政府和國民嚴重不均衡的分配格局。

其次,大幅提高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工資水平,大力推進城鎮化。據郎咸平教授統計,2009年,我國工資總額占GDP的比率僅為8%,歐美最高平均為55%左右,南美洲國家平均為38%左右,東南亞國家平均是28%左右,中東地區平均在25%左右,非洲國家平均在20%以下;以小時工資為例,德國30美元排第一位,美國22美元排第二,泰國是接近2美元,我國則是0.8美元。但是我國工人的工作時間是全世界排第一的,每年工作時長平均為2200小時,而美國工人是1300多小時。可見,我國工資水平還有大幅提高的餘地。

再有,公共財政應優先投向民生領域,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2007年,我國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三大“民生”支出占政府總支出比重合計29.2%,比人均收入相當的國家低24.8個百分點,其中醫療和社保支出不足問題尤其明顯。為此,應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以全民醫療保障、全民養老保險為主,輔以社會救助制度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熊文釗 張步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