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應建立防災救災合作機制

日前,日本接連發生強震、海嘯與核能災害,相關的防災救災議題,成為兩岸共同關心的重要議題,也與兩岸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在當前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新時期,兩岸加強防災救災領域的合作,這不僅有利於最大程度維護兩岸人民的生命財產,而且也有利於推動兩岸互信的建立,可謂一舉多得。

兩岸建立防災救災合作機制勢在必行

當前兩岸建立起防災救災合作機制已勢在必行。長期以來,兩岸-直都面臨重大自然災害的隱患。例如從地質結構來看,兩岸均處於地震活躍區,大陸和台灣正好處在世界兩大地震帶上。大陸位於歐亞地震帶,即地中海-喜馬拉雅地震帶的東段,而台灣本身就是西太平洋地震帶的一段。因此,海峽兩岸都是地震多發地區。僅以台灣為例,在整個20世紀的100年中,台灣共發生8級及8級以上地震2次,7級及以上強震35次。此外,台灣島上分佈著51條斷層,其中已確定的地震斷層就多有8條。因此,防禦地震災害,已是兩岸人民共同面對的艱巨而長期的歷史任氖-方面,大陸有豐富的防禦地震災害的經驗以及設備規模。另一方面,台灣在地震科技的強震預測,地震速報、CPS觀測及地震預警等方面,都有相當高的水準。兩岸如果能夠合作,必將造福於兩岸人民。

除了地震災害是兩岸人民面臨的重大隱患外,包括台風等嚴重的自然災害也基本在每年都成為兩岸民眾的陣痛。台風作為發生在西太平洋和南海區域的熱帶氣旋,作為一種破壞力很強的災害性天氣系統,其巨大的風力和暴雨,極易引發各種諸如洪水、泥水流等自然災害。台風所到之處,往往引起海面巨浪,嚴重威脅航海安全,登陸後又可摧毀莊稼,各種建築設施,造成人民,財產的巨大損失。台風給兩岸人民都帶來了災害。事實上,台灣全島以及大陸沿海的廣東、福建、浙江等地每年都面臨台風的巨大威脅,特別是台風每年都會給兩岸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和傷害。2008年台灣的“八八風災”,台風給台灣造成了巨大的破壞,甚至影響到台灣的政治,如馬英九執政當局一度面臨嚴重的執政危機。因此,兩岸大力加強在防禦台風方面的合作,無疑有助於降低台風災害對兩岸民眾生命財產的傷害程度。

此外,目前兩岸都有一些核電廠在運轉,如果類似日本因強震、海嘯而引發的核能危機在兩岸發生,其後果將相當嚴重。因此,當前兩岸應未雨綢繆,加強在核能等領域的合作力度,這對於兩岸雙方來說,都是有百利無一害。

兩岸建立防災救災合作機制可行性大

由於防災救災領域屬於遠離政治的非傳統安全事務,其敏感度相當低,兩岸在這方面的合作空間相當大,合作的可行性很高。當前雖然兩岸關系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和突破,但由於兩岸在政治領域及軍事領域的進展仍然緩慢,兩岸在高階政治議題的敏感度仍然客觀存在著,這是阻撓兩岸關系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障礙所在。由於防災救災領域屬於非傳統安全領域的事務,遠離了兩岸政治軍事等高階敏感度,其敏感度相當低,兩岸在這方面開展合作的可行性非常大。

事實上,兩岸在防災救災領域的合作也-直存在。例如在四川汶川地震後,台灣方面也派出了救援小組參加搜尋活動。兩岸核能管制過去已有20年交流經驗,應該說有一定的基礎。如果兩岸能夠加強在管制技術以及交流和緊急通報機制方面加強合作,這些都是不牽涉敏感議題的技術部分交流,都是可行的。兩岸在核能方面的交流,不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核能技術,發揮其效能,而且可以在安全方面開展合作,最大程度維護兩岸民眾的生命安全。

同樣,在防災救災等方面,兩岸都有合作的空間。兩岸距離相近,同文同種,語言相通,在災害面前,兩岸之間的合作最為成熟也最為便利。兩岸還有情感在內,這種合作的效能也相當彰顯。

事實上,從日本核能災變事件中,台灣當局已在擬定-些應變措施,探討兩岸合作因應,針對核能管制技術,進行較不涉敏感議題的技術交流。台灣方面也將機動調降關稅,從大陸進口關鍵零組件,因應台灣在日本震災過後可能受到沖擊的電子產業。事實上,日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也公開向大陸喊話,希望兩岸在核開發領域進行合作,以減少-旦發生事故可能遭遇的傷害。畢竟在核洩露事件中,這已不是哪一方的問題,也不是只有兩岸問題,這會影響到整個區域。這說明台灣執政當局已認識到推進兩岸在防災救災方面合作的必要性。這對於兩岸合作有一定的正面推動作用。

單從互信的角度來看,兩岸互信的建構需要相當長的時期,因為互信的基礎並非僅僅是政策的宣示,最重要的是兩岸人民的感情需要重新接觸與交融。只有兩岸人民都體認到,同根而生的血脈之隋是無法割捨的,那麼互信的基礎就真正建立7。如果在自然災害面臨,兩岸能夠攜手合作,在危難之中見真晴。這對於兩岸互信的建構絕對是有幫助的。

兩岸建立防災救災合作機制亟待創新

盡管兩岸在防災救災合作方面的實例並不少見,但由於種種原因,兩岸之間的這種合作仍然是鬆散的、個案化的,並沒有形成常態化制度化的合作模武。因此,當前兩岸應在建立防災救災合作機制方面亟待創新,當前,兩岸雙方應該因應日本地震所引發的核能危機事件,著重加強兩岸防災救災合作機制的制度創新與模式創新。

首先,兩岸應通過兩會的形武將兩岸共同防災救災議題納入兩岸討論的範疇之內。自2m8年以來,兩岸兩會重啟協商以來,兩會已簽署廠包括十四項協議及兩項共識在內的諸多成果,舉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這說明兩會是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要動力。當前兩岸應借鑒兩會的功能與模式,可以把防災救災議題直接納入兩會討論的議題之內。例如兩岸可以考慮把防災救災納入未來的江陳會協商之中,這樣通過兩會協商的模式來重點討論,並推動兩岸在這方面的合作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其次,兩岸應以建立起常態化、功能化、機制化的防災救災合作機制為主要目的。對於兩岸而言,在防災救災領域的合作不能僅以宣示性語言來作為推動動力,而更應有各種相應的機制來加以規範與落實。包括各種自然災害的防災與救災條例等都應明確的細則口以規範。例如兩岸可以建立起在台風、地震、船舶飛機失事、泥石流等相關自然災害事件面臨的救災措施。包括給予對方出入境便利通關,救災隊伍的緊急組建、救災規模、物質、技術設備提供等等都應有具體細致的規定。

最後,兩岸平時應加強防災救災領域的預報、預警及監測等方面的信息分享與交流。自然災害對兩岸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特別是台灣,由於地域面積較小,受自然災害的後果更為嚴重,在這種情勢下,兩岸加強相關信息的通報與合作,對於最大程度降低損害,及早恢復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