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考試招聘是公職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中央考試招聘是公職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行政會日前通過一系列公共行政與公職制度的法案,其中一個是《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該法規在落實崔世安《傳承創新,共建和諧》參選政綱中「建構公平合理的公務員制度,有效激發公務人員的積極性,持續完善公務人員培訓制度,提高公務人員質素,確保維持公務人員高昂的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的承諾,將能提供法律法規的保障,也將是改革公職制度的第一步。

現行的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通過公共行政合作人員通則》規範的公務員開考招聘制度,是當時針對「中葡聯合聲明」已經簽署,為澳門過渡期提出了「公務員本地化」的要求而制定的。該「通則」曾經過幾次修訂重新公佈,規範公務人員的任用條件、開考、甄選和晉級辦法之外,還有服務提供、報酬及補助、紀律制度等內容。現在的做法,似是將其中的開考、甄選和晉級章節抽取出來,另立一個專門行政法規。這樣做,既是遵循「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行政改革,也是以「急用先改」的方式,對提升公共行政品質、效率妨礙最大的問題先行整改。

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在公佈實施之後,對推動「公務員本地」,吸收足夠數量的華人青年進入公職,為澳門的平穩過渡和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澳門已經回歸並已實施「澳人治澳」的新形勢下,卻又凸顯了其存在著很多不足,必須根據形勢發展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以適應時代的需要。尤其是必須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條關於「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青年加以改進」的規定,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

實際上,從澳門的實際情況看,澳門現有的公務員制度中,有必要予以改進的內容很多,否則無法適應澳門回歸祖國的形勢變化。其中最大問題的,有以下幾個,其一是編制不統一,分為「委任」和「合約」兩種。「委任」又分為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將委任和代理職務(署任)、臨時定期委任;「合約」則包括編制外合約和散位合約。其二是開考,晉升制度較後於形勢的需要。其三是晉升缺乏激勵機制,甚至回歸十一年來「基本不動」。對第一種情況要進行整改比較複雜,但崔世安《傳承創新,共建和諧》參選政綱中有「我們將著力統一公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使不同部門、不同任用方式的公務人員享有公平的待遇和福利」的承諾,因而有必要在改革公務人員的開考、晉升制度,理順了關係之後,向這個「頑固堡壘」發動「攻堅」。

今次完成討論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其標的主要是在於設立中央聘招及中央晉級培訓制度,將公務員事務收權集中在「中央」層級的管理中,逐步改變目前各自為政的情況。否則,不排除會有偏差不公平的現象,甚至會隱藏「招聘腐敗」的因素。也就是說,實行中央招聘,可以節省招聘時間、統一錄用的標準,以減少不公平的情況;可以避免市民為投考不同部門的職位而參與多個相同開考,公共部門亦可減低人力及行政上的費用;可為確保開考程序的統一公正性及專業性,以及實現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科學化及現代化管理;可完善現行制度中的各個環節,包括知識考試增加不同的考試模式;不同的考試階段設有不同甄選方法,而每一階段均可屬淘汰性質;開考制度的評分方式及文件銷毀等;並可簡化報考及遞交文件的程序:在開考通告規定時,投考人可透過郵政方式及電子方式報考;對與公職有聯繫並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放在有關個人檔案內的投考人,則須由典試委員會要求有關部門提供報考所需文件,而無須由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自己提交。

實行中央統一招聘,這是國際社會公務人員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實在我國古代,就有科舉制度,相對地具有公平、平等、擇優錄取和競爭的因素。因此,孫中山先生所倡導的「五權憲法」,就創建了一個「考試院」,現在台灣地區仍保留有「考試院」。並在「考試院」下設「考選部」專管考試事宜。考試制度分為任用資格考試、升等考試及檢核考試三種。任用資格考試有高等、普通和初等考式三種形式,其中高等考試又有一、二、三級之分。此外,設特種考試作為輔助考試種類,分為一、二、三、四、五等。對某些技術人員錄用有困難還要另設考試形式。在任用資格考試制度中,其考試程序較有特色。

在內地,目前也已實行統一考試,二零零六年實施的《公務員法》設專對公務員聘任專門作出規定,打破了過去長期以來錄用幹部採取統一分配或少數人推薦選拔的傳統辦法,廢除了「內招」和「子女頂替」等做法,增加了透明度,有效地抵制了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有力保證了用人的公平性。內地每年都會舉行幾十次大大小小的公務員考試,從縱向來劃分,可以分為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兩種;橫向來分又可分為各個系統的公務員考試,例如公安系統公務員考試、司法系統公務員考試、海關系統公務員考試等,但是一般系統單獨招考的情況比較少,都是由人事部門統一招考各系統的公務員。所以,公務員考試中最主要的就是中央和各省人事部門組織進行的統一招考。

晉升培訓又稱資格培訓。由於高級官員是公務員系統中的中樞,在政府行政管理佔據著重要的位置,所起的作用甚大,所以各國各地區很重視對其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各種工作環境、性質和要求,獲取各種工作經驗,成為多面手型的應變性和適應性都很強的高級管理人員。領導職務擔負著更重的責任,因此在由一般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或「更上層樓」時,必須進行晉升培訓,使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獲得領導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基本上還是遵循公開競爭、擇優錄用、人盡其才等原則,保證公務員具有高素質和很強的能力。香港特區政府就很重視晉升公務員的培訓工作,而台灣還開辦許多高級的公務人員培訓班,專門培訓簡任第十二職等司、處長以上的高級公務員。這些經驗,都是值得澳門特區學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