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利勞資糾紛可望解決

【本報訊】勞工事務局、交通事務局昨日為新福利巴士勞資糾紛斡旋。勞資兩方各自提出解決方案。勞工局表示理解雙方的訴求,指出勞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勞動關係法》中解僱賠償的定義和規定,但勞方希望得到令其安心的保障;而資方則擔心人力資源嚴重流失的問題。

勞工局說,會議中資方仍然願極聽取勞方意見,並承諾研究勞方提出的方案。勞工局稱繼續跟進與協調。交通事務局呼籲勞資雙方應以公共利益為重,確保市民便利出行,早日就解決糾紛達成共識,和平理性解決問題。

勞方要求先作解僱賠償

新模式的巴士服務本月八月一日開始,新福利的巴士司機認為新模式與公司以往的經營的模式不同,要求公司先按年資發放賠償,再繼續為公司提供工作。勞工局稱,根據《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規定,解僱賠償是僱主主動提出單方解僱時才必須給予僱員的一項金錢賠償,目的是讓僱員失去工作後暫時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再另覓新工作。倘資方僅改變經營模式,與僱員勞資關係並未中斷,法律上資方沒支付解僱賠償的義務。

另一方面,有巴士司機因年滿65歲,不獲政府發出重型車輛駕駛執照而喪失駕駛巴士資格,因無法獲公司繼續聘用,希望公司補償。勞工局說,按《勞動關係法》規定,駕駛資格喪失屬合同失效,合同失效而終止勞動關係不會獲資方任何賠償。考慮到這情況屬僱員非自願離職,其向公司提出補償的訴求相對合理。

資方提兩解決方案

勞工事務局仍向資方轉達司機在這兩方面的訴求,資方為此提出了兩個方案,分別是離職方案和公積金制度。

離職方案適用於年滿60至65歲的僱員,儘管在法律上僱主沒義務為喪失駕駛資格導致合同失效的僱員提供金錢補償,但若僱員因這情況主動向僱主申請離職,公司會由僱員入職日開始計算他的年資,按比例作補償。公積金制度適用於現職所有員工,勞資雙方按比例供款,僱員離職後可按規定和年資收取一定款項。兩方案均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就資方提出的公積金制度,勞方建議員工年資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的年資計算方式結算存入2011年8月1日後公司設立的公積金員工個人戶口,希望於三年後可開始領取款項。

勞工局說,勞方要求先按年資發放金錢補償再繼續為資方提供工作的訴求,不合符《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因僱主沒有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沒義務支付解僱賠償,解僱賠償僅當僱員被僱主在沒有合理理下“炒魷魚”時才會發放。

勞工局說,勞資雙方提出的方案有分歧,不屬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內容,法律上沒規範的勞資關係協商,必須在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後才能實行。

勞工局認為,資方提出的離職方案對年老僱員自動離職有一定的保障,同時也回應了年屆65歲僱員喪失巴士駕駛資格而離職獲得按年資計算補償的訴求,公積金制度對僱員離職或退休給予保障。這兩項福利制度優於現行《勞動關係法》提供僱員最基本保障的規定,勞工局歡迎這兩個方案,因為這對勞方有合理的保障。

勞工局同時提出一個令勞資雙方較滿意的方案,建議資方為員工先計算年資和解僱賠償金額,以文件作備案,讓員工了解和安心,同時讓員工繼續參與公積金制度,當員工離職時,可撰擇較高金額的方案作為離職補償。各方將於8月26日再次開會討論,希望儘快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