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取教訓盡快制定政府採購及競標法律 吸取教訓盡快制定政府採購及競標法律

新巴士服務模式運行已經半個月,其適應程度已經十分明顯。兩家老巴士公司「新福利」和「澳巴」因為已經在澳門經營服務了幾十年,經驗十分豐富,因而很快就能適應新的服務模式,沒有出現大的問題,相反還能抽調巴士支持「新手上路」的「維澳蓮運」。而「維澳蓮運」則由於是「新手上路」,並不熟悉澳門的實際情況,再加上其主要股東之一及行政管理人員並非本地人,所固有的思維定勢並不適應澳門的東方小城傳統習慣,而其所購用的新巴士更不適合澳門的道路狀況,因而由「維澳蓮運」經營的兩個標段,尤其是沿途是連結了主要機關、學校、商號及出入口口岸,乘客流量很大的線路,其服務的混亂情況不但使市民享受不到政府進行巴士服務模式改革的好處,相反還感覺到「仲衰過做女果時」。尤其是「綠巴」的品質欠佳,多次出現「死火拋錨」的情況,互聯網上也張貼了不少警民合力推動「死火」巴士的圖片,成為「國際笑話」。

而諷刺的是,交通局當初在競投過程中,曾以「遲到四分鐘」為由,將今次表現中規中矩的「澳巴」拒於門外;而其表現令市民大表不滿的「維澳蓮運」,卻是以其「低價」而得到交通局的青睞,絲毫沒有考慮到「維澳蓮運」是新成立公司,不但是尚未熟悉巴士路線,而且過去從來未有經營過本澳巴士服務的經驗,而將客流量最大、理論上最賺錢的幾條「肥豬肉」路線,撥給了新成立的「維澳蓮運」。甚至是曾一度準備將新巴士服務模式的五個標段,分配三個給「維澳蓮運」,就連經驗豐富,實際上在今次實施新巴士服務模式過程中獲得市民評價最高的老牌巴士公司「新福利」,也只能是獲得其中的兩個標段。如果不是後來後來為了息訟,將原本內定批給「維澳蓮運」的一個標段,以直接磋商的形式判給「澳巴」的話,新巴士服務模式實施頭幾天的混亂情況,就將會更為嚴重。

這就暴露了某些政府部門的競標活動欠缺規範的問題,因而揭示了澳門特區必須依據「WTO」的規定,制定《政府競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實際上,按照「WTO」的《政府採購協定》規定,進行國際招標,必須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資格的公司參與投標。而當初交通局在決定剝奪「澳巴」的參加競標資格之後,只剩下「新福利」和「維澳蓮運」兩家公司參加競標,就明顯是不符上述規定的,就應被視為廢標。只不過是澳門並沒有根據「WTO」的相關原則,為政府採購和政府競標立法,而逃過了「行政違法」的問責,但這並不等於交通局當初的做法就完全是「零缺失」。因此,為了更好地規範政府競標和政府採購,特區政府有必要考慮為政府競標和政府採購立法,並將之納入名年度的立法規劃,在廣泛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之後,擬制相關的法案,送交立法會審議通過。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就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如果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就應予廢標。我國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必須要有三家以上合資格廠商投標,才能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也就是說,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由於響應的供應商不足規定的數量,將會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公平競爭等情況,就應對已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予以終止,當時的招標、開標、評標工作不得再繼續,應予廢標,即便確定了中標人,中標也無效。因為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就沒有達到採用招標採購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競爭性不強,難以實現招標目標。

澳門是「WTO」的成員體之一。而《政府採購規定》是「WTO」的二十九個協定之一,於一九七九年制定,並於一九九四年修定,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本協定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協定,通過對簽署方國內政府採購立法的約束發生作用。《政府採購協定》的基本目標是:一、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於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協調世界貿易運行的環境。二、各國關於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及程序作法均不得對國內供應商提供保護,以在國內外供應商之間實行差別待遇;三、各國應提高政府採購法規及程序作法的透明度;四、建立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以確保有關政府採購的法規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地執行,維持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五、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財政與貿易需要給予特別的考慮。

「WTO」的會員體可以決定是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目前,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中,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都已加入簽署,並已就「政府採購」立法。中國澳門和中國尚未加入簽署,但中國已經宣佈將要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並已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這除了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內產業發展,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反腐倡廉提供了法律規範之外,也是為中國參加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做好國內立法準備。而澳門特區作為一個國際城市,與國際社會交往密切,並正在貫徹執行國家「十二五」規劃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也就不能置身於「WTO」的各項協定之外,總有一天會被要求參與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何況,如果澳門既不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也不為政府競標和政府採購進行本地立法,今後在國際採購和國際競標中就可能會受到許多限制。

制定《政府競標法》和《政府採購法》,不但是規範政府招標採購的行為,提高政府招標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各項招標活動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投中運作,而且也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然而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及工程招標活動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保護政府聲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由於進行政府採購會政府競標就可以使相當一部份財政資金的運作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就可以將資金的使用方向、效益相對透明,這樣就能有利於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依託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採購競標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錢權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從而可以減少採購人員因暗中吃回扣等腐敗行為引發的政府財力資源的誤配或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