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政立法合作須規範 立會審議法案模式要改進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日總結立法會今個會期工作,他表示,在建立立法統籌機制方面政府雖做了一些工作,但仍須進一步完善。他再次強調,立法與行政之間的合作需要制度化的規範,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模式也須改進。

會期內完成12項立法

第四屆立法會第二會期本月中結束。主席劉焯華昨日會見傳媒總結工作。他說,在第二會期內立法會共收到提案19份,加之上個會期未完成審議的2項法案,合共21項法案需要處理。至會期結束,立法會共審議通過法案12項,有9項法案需要留待下個會期繼續審議。雖然通過的法案數量較第一會期的15項少,但第一會期審議通過的法案多是與公共行政和公務員職程有關,而第二會期審議的法案多是與社會民生關係密切,如經屋法、控煙法等。

會期內共舉行33次全體會議,其中行政長官4次出席,包括發表施政報告及接受議員詢問。第一、二、三常設委員會和章程及任期委員會、3個跟進委員會共舉行會議106次。

議員工作方面,會期議員共提交書面質詢452份,在立法會非正常運作時間,即去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亦有74份書面質詢提出。口頭質詢共有27份,其中18份已經在專門的口頭質詢會議上向政府提出。會期內議程前發言數量亦達到229份。

立法統籌須進一步完善

總結立法會工作後,劉焯華對又總結期內發現的問題廿,並提出改善建議。他最關注的仍是政府的立法統籌問題,由於《基本法》規定政府享有提交法案的權力,過往經常出現法案集中一段時間遞交立法會,使立法會無法有效安排審議。這問題之前已經數次提出。政府已改進,比如設立法改局負責立法計畫的編制和落實,並在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列明擬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法案。

劉焯華指出,政府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須繼續改善。他說,按照政府定明的計畫,今年內提交15項法案,但實際上在會期內提交的法案僅有7項。劉焯華承認立法是一個動態而非機械的過程,需要考慮社會的發展變化,所以“計畫一定要做,但不宜太死板”。他特別提醒,現時立法會已經有9項目法案需要留待下個會期審議,若法案繼續累積,至今屆立法會第四會期結束仍未完成審議,將成為“廢案”,這一點極須注意。立法會和政府必須做好溝通。

劉焯華說,雖然政府在立法統籌上有改善,但各部門分別草擬法案的模式並未改變,也沒有建立對法案統一審查機制,法案內容缺乏從政策和技術兩個層面的統一把關。法案的品質存在較大問題,在審議時往往須作修大改,拖慢立法進程。他建議政府參考香港及內地的立法模式,創造條件集中草擬法案,草擬法案的部門能參與審議法案的工作,以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

立法、行政合作模式須改變

劉焯華認為,現時立法會與政府在法案審議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地方,隨意性大。如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至陳述法案的理由及引介法案過於簡單,有關參考資料少。這些都對審議法案造成困難,希望在多方面作明確規範,促成立法行政的良好合作關係。

審議模式須改變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審議程序包括全體會議的一般性討論表和細則性討論表。其中一般性討論表主要關注立法精神和原則以及立法的適時性等,亦即政策層面。通過後由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並製作意見書,在細則性審議中主要關注法案的具體內容,從技術角度審議法案。細則性審議不能否定獲得一般性通過的法案所確立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但實踐過程中卻出現法案一般性通過後政策層面存在問題,甚至要進行原則性問題的修改。

劉焯華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實在有損立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必須檢討現行的立法程序。他建議法案可以先交由委員會審議,其後進由體會議審議表。

法律和行政法規範圍須明確界定

劉焯華說,雖然立法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亦即俗稱的“立法法”,明定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事項及相互關係,對健全澳門立法制度具有積極和深遠的意義。但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和實施該項法律制度還需要一個過程。他認為,要更好把握法律,理順各自不同的理解,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而非各隨己意而行。

議員工作應從量到質提高

劉焯華認為,從數據上看,議員在會期內的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現時立法會,特別是議員的工作都在不斷進步。不過這些還是“量”上的提高,“質上還有提高的空間”,他強調,這並非說現在的質素不高,而是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後,必然要求質的增長。

劉焯華認同議員參與程度的增加,和發揮立法會監督政府的作用,但並無提出進一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