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思考重組司級機構並調整其職掌的議題 宜思考重組司級機構並調整其職掌的議題

行政長官崔世安履任後,在改革調整廉政公署、審計署等機構中,做了可喜的嘗試,並取得了寶貴的經驗,也得到社會的認同。而隨著社會形勢的轉變,特區政府已沿用十一年的部門架構或監管機構,也有必要在此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整。為此,從現在起,就有必要思考在第三任特首選舉期間,若干團體和人士提出的恢復七個司的格局,亦即分別將行政法務司、社會文化司分拆為兩個司,其中行政法務司分拆為行政事務司和法律事務司,社會文化司的分拆為社會衛生司和文化教育司的建議,以兌現承諾,體現現任特區政府的誠信,爭取獲得更多社會人士的支持。

回歸前政府機構設置是安排七個政務司的,分別是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司法事務政務司,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回歸後壓縮為五個司,各司尤其是被「砍」掉的兩個司的業務就高度集中整合。其中原來的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基本不動或是沒有大的變化之外,其餘的幾個政務司的業務,就被壓縮在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的身上,使其司長不勝負荷。

在第三任特首選舉的過程中,各界社團代表、人士就都曾提出意見,認為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所承擔的政務較多較複雜,為了提高這兩個司的行政效率和品質,應分別將其分拆為兩個司級單位。當時特首候選人崔世安也曾表示會研究這個建議。但基於穩定的考量,在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的開局之初,為了穩定政局,必須保留大部分官員的職位。在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徐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幹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因此,在「埋班組閣」之時,除了因應崔世安為了競選第三任特首而辭去社會文化司司長職務,而由張裕填補這個空缺,而馮文莊則接替張裕,及何永安升任審計署長並由譚俊榮填補其特首辦主任的空缺之外,其餘主要官員的變動則不大。這種「求穩漸變」的佈局安排,是符合中央政府對港澳兩特區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的大政方針的。

 現在,特首崔世安的政務運作已走上正軌,該是到了兌現承諾的時候了。當然,更是為了合理、科學地處理公共行政架構的問題。否則,倘繼續以現在的架構運行下去,不但是部門之間繼續扯皮,而且某些司長級官員也因專業不對口而受到批評,影響整個特區政府的權威。為了愛護作為特區的重要財產之一——「人才資源」起見,更有必要盡快改組整合政府部門架構。

其實,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除了是避免「小牛拉大車」之外,還適當地體現專業對口。實際上,回歸十年來,陳麗敏司長管轄下的行政範疇,包括行政暨公職局、法務局、身份證明局等,至少是在「以人為本」方面,精簡繁瑣的行政手續,前線工作人員笑臉迎人、不厭其煩,是最能體現回歸後廣大「澳人」是「特區主人」,而公務員則是「公僕」的關係的。這與陳麗敏有三十多年公共行政實踐經驗,有密切關係。

但在法務方面,由於陳麗敏並非是法律專業出身,則顯得有心無力。即使是她本人在意識上是要搞好法律改革工作,但由於外行領導內行,結果是力不從心。因此,以「揚長避短」計,應當發揚她熟悉公共行政業務的「長」,讓她專掌行政事務司,而避其不熟悉法律業務之「短」,改由法律專才來主掌法律事務司。何況,以澳門回歸以來十一年多的政務實踐,尤其是在澳門經濟走上正軌之後,澳門特區政務的主要矛盾已經轉移,行政和法律改革的滯後已成為落實「澳人治澳」的重大障礙,必須對行政法務政務領域予以加強。而且,行政法務政務領域所管轄的政府部門甚多,其中單是一個民政總署,就已是一個「小政府」。因此,為加快行政、法律改革的步伐,及提高行政效率和品質,有必要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

另外,也有人認為,現時編制的社會文化司,其政務領域管轄的部門也十分龐大,而且其中的一些部門之間的交集性不高,如社會工作與文化、教育就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範疇。因此,也宜考慮分拆社會文化司。為避免分拆後,變成兩個「小司」,可以考慮將別的司所轄下與之業務相近的局撥歸過去,如房屋局的性質與社會工作相近。另一個思考方向,是按《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規定,將原屬社會文化司管轄的文化、體育工作撥歸民政總署。但民政總署應按基本法規定改制為「非政權性機構」。當然,如果調整司級機關的數目及其所管轄的政務範疇,就必須修改法律。實際上,澳門特區設五個司級部門,是由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的。該法的第五條「政府各司」規定,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次序為:一、行政法務司;二、經濟財政司;三、保安司;四、社會文化司;五、運輸工務司。另外,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又具體規定了五個司司長所管轄的施政領域。因此,配合二零一二年施政報告的起草研究準備工作即將開始,是到了思考修改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將該法的第五條特區政府五個司的名稱及排列次序的規定,及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關於五個司司長所管轄的施政領域的規定進行修改,為各司級官員「解套」的時候了。具體做法是,立即展開對《政府組織綱要法》和《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修改研究工作,並爭取在特區立法會下一會期內完成法案草擬工作並提交行政會審議,再送交立法會審議通過,爭取在澳門回歸十二週年以及崔特首宣誓就任特首兩週年時獲得通過並付諸實施。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