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可借鑑的內容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雲南、貴州、福建、廣西、寧夏、江蘇、浙江、新疆等省、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實踐看,澳門地區必須另行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或至少是在目前正在醞釀中的《世遺保護法》中加入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已是很有必要。

其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所規範的內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有「保護」的部分,還有「調查」、「名錄」、「傳承和傳播」等內容,這是因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蘊藏於民間之中,及是「活」的文化遺產,與「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有著形態上的不同,因而另行立法,還是比較適合的。而且,另行立法,就不會耽誤正在醞釀中的《保護世遺法》的立法時程。——在聯合國世遺中心已對澳門的世遺保護工作產生疑慮之時,為保護世遺立法,已是當務之急,不能有絲毫延誤。

實際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及地方有關部門,建議將該法的名稱訂為「保護法」,但鑑於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不單止是保護,還有調查發掘及傳承等,單是「保護」已不能完全反映該法的調整對象,因而最後還是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另行單獨立法,而且其主旨也不只限於保護,還有調查、傳承等,因而還是在其名稱中不加上「保護」二字。而澳門特區的《世遺保護法》主旨是「保護」,因而也就無法承擔得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等工作。鑑此,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另行立法,或許是較佳的做法。

正因為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第一條第一句,就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並在整部法律的結構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列為除「總則」之外的第二章,並專列一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相信,這些內容倘納進《世遺保護法》,就將會顯得不倫不類。何況,「澳門歷史城區」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是由聯合國教科文中心世遺中心確定的,因而《世遺保護法》不但要向澳門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也應向聯合國世遺中心負責;而澳門特區的六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以後還將會有新的項目,則是由國家確認,盡管這種行為是遵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而來,但由於澳門特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主要是向澳門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在承擔義務方面也有層次的不同,故此將兩個不同層次及義務的事項歸於一個法律內,也有執行上的困難。

據文化部部長蔡武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的說明,該法律的立法總體思路,一是為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積極因素,避免消極影響,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三是正確處理保護、保存與利用的關係。四是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

因此,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調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屬於其組成部分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和曲藝、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遊藝和雜技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包括無形遺產,還包括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如工具、道具等,以及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者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故該「草案」不僅對無形遺產的保護、保存作了規定,而且還對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的保護、保存作了規定。

而上述省、區的地方立法,都規定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確定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尊重傳統、堅持真實性和完整性」等原則。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保護工作。地方立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有以下幾項: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二、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調查;三、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四、建立名錄制度,確定保護單位,實行分級保護;五、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六、相關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的保護;七、其他法律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地方立法也確立了如下各項職責及規定:一、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的確定和命名;二、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三、代表性傳統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的權利;四、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方面,則有以下幾項:一、相關資料的收集、保管;二、文藝創作和文化產品開發;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方面,也有以下幾項:一、考察、調查等活動的管理;二、經營、出境的管理;三、保密的管理。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