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崔世安請求中央釋法看其政治敏銳度 從崔世安請求中央釋法看其政治敏銳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各界社會人士座談會上指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主動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請求就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出解釋,是「很敏銳地抓到法律實施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長官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是十分恰當的,即履行了行政長官的憲政責任,也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和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的精神。」而吳邦國委員長在接到此函後,立即召開委員長會議進行研究,並將之納入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議程。由此而看,同是針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釋法活動,澳門將要比香港平順得多。

實際上,從「釋法」這個大題目看,香港自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先後進行過多次釋法,包括居留權問題、剛果問題等,都是香港特區發生了「大件事」,尤其是香港某些公權力機關作出了被視為與基本法精神有悖,甚至是「冒犯」了中央權力的情事,而不得不釋法的。因此,「釋法」一詞,在香港似並非是什麼好事。而在澳門,卻是從未有過釋法,只不過是由於現在需要推動政制發展,涉及到中央的主導權和主動權,而必須由特首主動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這就從一個方面說明瞭問題,過去某些人士老是指責特區政府不願啟動「政制改革」。而從這次釋法工作中,我們不但可以看到,即使是未有觸動到基本法的本文,只是涉及到相對簡單的基本法附件,主導權和決定權都不在特區政府的手中,而且在中央。因此,某些人士對特區政府的指責,除了是政治情緒化的暴露之外,也是對「一國」意識薄弱的表現。

實際上,某些人在澳門政制發展的問題上,是從來沒有決定權在中央這個概念的。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進行過釋法,只要是對政治尤其是政制發展有興趣的人,都是知道此情況的,但卻仍要指責特區政府「拖延政制改革」,這至少是本末倒置的態度。

其實,這不單止是對「一國」概念薄弱的問題,而且在某些人的心目中,錯誤地理解「高度自治」,並將之無限擴大化,擴大到「完全自治」,因而曾提出過甚麼「還政於民」,這就等於是將澳門視為「準政治實體」了。然而,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時所強調,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澳門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予以規定的。澳門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必須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澳門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因此,所謂「還政於民」的說法,就是要侵蝕中央對澳門特區的權力和授權。

何況,某些人提出的「政制改革」,就勢必要觸及到基本法的本文。尤其是那個所謂「雙普選」的口號,必然要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動大手術,這就要走一趟修改基本法本文的龐大工程程序。這已不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可解決得了的,因為修法的權力在於全國人大。

還有更深一層,就是涉及到《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問題。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在草擬《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國政府對澳門問題的說明」時,在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表述上,本來是基本照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表述的。但由於當時剛發生「解散立法會」事件不久,當時的澳督高斯達向華人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打破了此前葡裔居民政治團體對立法會直選議席的壟斷權,改變了只須幾百票就可獲選一個議席的不合理現象。宋玉生等葡裔居民精英要進入立法會,必須依靠由全澳華人傳統社團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機會,而且還因何思謙、歐巴度、吳柱邦等人的參選,而澳門的選制又是源於歐洲要讓弱勢團體也有代表能進入議會而設計的「漢狄比例法」,而致「聯合提名委員會」根本無法達到將其所提名的六位候選人「全部推上壘」之目的。葡方擔心葡裔居民難以循直選進入立法會,而要求保留委任議席。因此,要進行「雙普選」,單是修改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還不足夠,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而《中葡聯合聲明》是經過中葡兩國政府代表團談判,兩國總理簽署,兩國國會批准後由兩國政府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的。這個程序的複雜性,也不亞於制定基本法。何況,葡方也必未願意為這一件小事而重啟中葡談判。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次釋法活動,就是在澳門特區進行「一國」教育的好機會。就此而言,崔世安的表現,就比同樣是老實人的董建華,多了一份敏銳的政治智慧,多了一份憲制責任,多了一份對其自身權力來源的正確認識。實際上,二零零四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兩個附件進行的釋法活動,是在董建華已在《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制檢討」,香港特區政府也已成立了政制檢討專責小組並已向立法會提交了《第一號報告》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被迫」就此進行了第一次釋法,董建華才向吳邦國委員會「補交」釋法請求的。這就使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打破「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的規例,在二十天後再次開會,進行第二次釋法。

相比之下,喬曉陽對崔世安的評價,就恰如其份。這也是崔世安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表現。而絕不是如同某位作者在報章上著文指責的「拍一拍腦袋」決策,而是充滿了政治智慧。否則,按照這位作者及其所代表的某一部份人的思維,而是自把自為地進行「政制改革」,迫使中央出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兩次「釋法」,就必使澳門特區處於尷尬境地。

實際上,董建華當年向吳邦國委員長「補交」的釋法請示報告中,就有「一、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二、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三、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等的論述,反映了他在吃了一塹之後,終於長了一智,這個「智」就是明確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是基本法所授予的 ,香港特區的政治權力是中央所授予的,凡涉及到中央權力的事務,不能自把自為,更不能輕言啟動「政制改革」。

在這方面,就充分體現了崔世安之「智」,而避免了吃董建華曾吃過的「塹」。就此而言,即使同是為基本法的兩個選舉辦法進行釋法,也凸顯出崔世安的政治智慧。這又豈是指責崔世安「拍一拍腦袋」決策的人的「井底蛙視野」所能放眼視及的?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