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台商投資糾紛的關鍵途徑

隨著台商在大陸投資的項目與金額日漸增加,投資糾紛也隨之升高,為了深入瞭解台商所面臨的糾紛,爰在台灣與大陸進行台商投資糾紛之調查研究,希望透過學術界的調查研究能夠體現台商的投資糾紛本質與類型,同時也冀望透過實地訪查瞭解問題所在,研究糾紛排除的可行途徑,進而向兩岸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言,俾提供台商一個更公平友善的投資環境,並營造有利於兩岸的互利雙贏的合作局面。

前言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從1991年到2010年12月,台商投資中國大陸金額已經超過973.2億美元;如果再依據大陸商務部所統計台商對大陸投資金額估計已經超過500億美元,如此龐大的金額更是佔我國同期對外投資金額的6成左右。顯見大陸早已是台商投資的首選,更是投資重鎮!事實上若以投資案件數計算,據大陸方面統計,截至2010年年底為止,中國大陸共批准台灣投資專案83,133件,實際利用台資520.2億美元;根據國內學者推算,如將台商透過其他地區匯入大陸的資金加總,估計至少在1千至1千5百億美元之間,再加台商帶來的技術和人才,對於改革開放後的大陸的經濟發展與貢獻,顯然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另根據國立臺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的《台商對中國大陸經濟發展之貢獻》研究報告指出,如果加計台商以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及香港等地赴大陸的轉投資,台資應該居大陸所有外來投資排名的第二位;中國大陸早已成為台灣對外投資最多的地方,迄至2010年止,台商對大陸之投資已佔台灣核准對外投資總額的59.2%,台灣對大陸的貿易金額也快速增長。

台商投資糾紛之現況與趨勢

近年台商在大陸投資糾紛時有所聞,比較為人熟知的例如北京新光天地百貨經營權的糾紛事件,其他台商中小企業在大陸發生的投資糾紛更是不勝枚舉。截至2010年12月止,由海基會協助處理的經貿糾紛案件將近4,081起,而且有逐年攀升的趨勢。去(2010)年1至12月,該會處理的台商投資糾紛有案368件,若加上其他爭議,總計高達701件。根據海基會20年來之統計數據,台商在大陸投資發生糾紛,經由海基會協助處理的案件,平均一年發生約204件,至2010年12月為止,平均每個月發生約17.01件,亦即不到二天就會發生1件投資糾紛案件。大陸台商發生如此高頻率的投資糾紛案件,凸顯出下列幾個問題:第一,台商對於中國大陸相關經濟及投資法令瞭解程度不足,同時欠缺中國大陸法律常識;第二,台商不瞭解中國大陸司法救濟途徑,同時對相關過程與自身權益保障欠缺完整的認識;第三,台商缺乏有效管道事先瞭解中國大陸相關經濟與投資法令,以及司法救濟途徑。第四,大陸現有的法令不夠明確或未能跟上經濟快速成長而作適當修正;第五,大陸的法律執行成效不彰與地方的「保護主義」盛行,讓台商無法完全確保自身的權益。

台商投資糾紛議題之源起與發展

(一)台商部分糾紛起於大陸政府政策及法令的快速變遷

近年來大陸的經濟高速成長,許多原本相對落後的社會環境與法令制度也開始急速改變,各種法律制度在大陸經濟環境改變之後有了極大的改變,從1970年代末期以來,整體政府政策、規定及法律制度的內涵與框架,已逐漸從計畫經濟的思維轉向市場經濟的體制發展。

(二)「歷史遺留問題」仍會是現階段台商主要糾紛點

這部分的問題屬於個人與公部門間(Private to Government,簡稱:P To G)的糾紛問題。早年很多台商為快速紮根大陸,隨意以行政劃撥或向各地集體組織(鄉鎮政府或村委)取得一時的土地使用權,無法取得有效的「國土證」及權益保障。這類案例,如今面對中國大陸全面性的土地大整理行動,紛紛陷入進退不得的困境,被逼得不是要放棄土地,就是要補足大額的土地價差,以重新變更土地分類,並取得國土證。偏偏大陸當前對土地使用的規定日趨嚴格,每年新增的國土證配額有限,相關台商即使願意花大錢補差額,也不一定拿得到國土證。

(三)投資保障協議對台商爭取現有權益保障大

第六次江陳會原本要觸及「投資保障協議」,但因議題內容複雜、範圍廣,加上協商時間不足而未能完成簽署。惟現階段仍有許多台商發生投資糾紛,特別是與公部門間的糾紛,無論是採取哪種救濟管道,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司法訴訟,都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況且採取司法途徑曠日廢時,對許多台商而言,不僅不具效率,且影響投資佈局甚钜。加上大陸瀰漫的「地方保護主義」,也成為許多台商在發生糾紛的第一時間不願意採取法律途徑的一項顧慮,如果投資保障協議能提供一個有效解決糾紛的平臺,並讓投資人多一項藉由公正第三方仲裁的糾紛排除管道,將對台商投資權益的保障,產生相當大的助益。

現階段如何解決台商糾紛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固然受到法律之保護,然台商投資糾紛卻難百分百避免,如何利用現有機制解決各種類型糾紛便是一大難題。依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台商在與其他大陸個人之間發生投資糾紛時,共計有協商、調解、仲裁與民事訴訟四種紛爭解決途徑。至於台商與行政機關發生投資爭議時,依照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28條之規定則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以下將就糾紛排除途徑作一概述:

(一)協商

爭議發生後,各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交換意見」,分清是非責任,互諒互讓,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爭議。採用協商解決,一般是在提交仲裁或訴訟之前進行;但在提交仲裁或訴訟之後,當事人也可以協商和解,申請撤訴。實務上,台商在投資爭議發生時,大陸各地的台辦系統常常扮演居間協調的角色。而先嘗試透過協商解決紛爭的優點,在於既有利維持雙方合作友好關係,也不妨礙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二)調解

調解解決係在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調解人)」主持下,釐清爭議事實與各方責任,就爭議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紛爭的方式,一般需要簽訂和解書。調解與協商皆不在尋求絕對的正義,而係尋求雙方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一方面,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另一方面,相較於仲裁與訴訟,較欠缺執行力。一般又可將調解區分為五大類,分別為: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聯合調解、行政調解與民事調解。

中國大陸為了有效達成協商、行政調解,分別於2000年5月在國台辦經濟局設立「台商投訴協調處」、2005年7月則在國台辦設立「投訴協調局(現改稱協調局)」,專司台商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截至2006年底止,國台辦投訴協調局直接受理台商投訴案件計728件,已結案628件,結案率達86.3%。

(三)仲裁

仲裁係指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認可之第三方組成仲裁庭,並由仲裁庭獨立地行使仲裁權,做出對雙方皆有拘束力的仲裁判斷或稱仲裁裁決,該裁決是終局性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均受其拘束,較司法訴訟程序更為迅速、經濟,且可避免大陸法官素質低落及對大陸司法制度不具信心的問題。

(四)民事訴訟

依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即透過正式的司法途徑,將紛爭提交法院審判,法官基於法律規範做出對雙方皆有拘束力之判決。

(五)行政爭訟

1、行政覆議

所謂「行政覆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為不服表示,由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救濟制度,類似我國訴願制度。一般來說,多數台商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偏向利用關係找國台辦系統解決,而不喜歡利用行政覆議或下述的行政訴訟處理。

2、行政訴訟

所謂「行政訴訟」乃就違法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由其以獨立之中立地位就雙方爭議依法作成裁判。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徵收為具體行政行為之一種,依大陸《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此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對徵收行為有爭議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後續努力方向:給台商的建議

(一)台商糾紛需從「源頭」著手、「中間」出手、「最後」收手

從「源頭」著手,這裡的源頭指的是在一開始和大陸企業組織簽訂合同時必須註明「仲裁條款」,因為目前絕大多數的台商在大陸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上雖有「仲裁約定欄」,但多數台商卻簽署「雙方儘量避免紛爭,遇有紛爭和氣解決,避免仲裁」,一旦出事,將只能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

其次,從「中間」下手,台商一旦遭遇糾紛,千萬不要認為雙方交付協商或司法途徑就能夠解決所有問題,也不要認為在大陸所聘請的法律顧問就能處理一切,許多台商因為不諳大陸法律,讓陸方合夥人或法務及稅務牽著鼻子走,自己在過程中參與極為有限,其結果就是自身權益不保,甚至還衍生新的投資糾紛,因此,台商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必須盡量親力親為,避免由代理人處理。

「最後」收手指得是,台商在處理相關投資糾紛告一段落時,應該要回歸低調處理自己的本業,在我們訪談的個案中,有部分台商雖然贏得了官司或是解決了糾紛,但是未能把案件低調處理,結果卻引發新的糾紛或遭來各方覬覦。因為台商還須在大陸繼續投資發展,因此切記在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