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反對法援刪除經濟能力除不足推定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政府建議刪除司法援助受益人經濟能力不足推定的規定,不少議員不能認同。司長表示政府會持開放態度與立法會探討後,法案始獲一般性通過。

政府提法援法案

現時澳門司法援助制度主要由第21/88/M號法律《法律和法院的運用》和第41/94/M號法令規範。陳麗敏表示,現行制度的部份內容已不能回應社會的實際需要,必須規範及修訂。特區政府經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草擬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

外僱亦可獲司法援助

法案明定司法援助適用對象,規定屬經濟能力不足的澳門特區居民,以及具外地僱員身份、獲承認難民地位和其他持有特別逗留許可的非本地居民,有權獲得司法援助;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若屬經濟能力不足,也可申請司法援助,但僅限於非具營利目的的法人,排除了有限公司等商業企業主申請司法援助的資格。

訂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

為使經濟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更加客觀、量化、具操作性,法案建議根據申請人和其家團成員的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計算出可動用或可支配的財產,若財產未超出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有關可支配財產的具體計算方法和法定限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

設立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

法案以“用者自付”原則,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因應澳門實際情況,建議設立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當受益人因勝訴而實際取得財產時,若財產的價值超過因獲批給司法援助而免除支付的款項,受益人需返還獲免除支付的款項。

司援審批改由行政部門負責

現行司法援助審批程序由法院負責。為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壓力,法案建議由專門的“司法援助委員會”按照行政程華序審批。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運作將由行政法規訂定。

法案設置嚴格司法申訴機制,以保證審批程序公正。為免司法援助申請被濫用,法案建議,如申請人明顯不具備條件而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以達致拖延訴訟進行的目的,視為惡意訴訟人。

調整委任代理人方式及費用

法案建議有關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的方式、程式、代理人名單及委任次序等事宜,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與“澳門律師公會”透過協議具體訂定。鑑於目前因提供司法援助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偏低,因此法案建議在聽取澳門律師公會意見後,行政長官將以批示核准新的服務費的上下限。

最後,法案建議,基於人道理由,申請者不屬法案規定的批給對象,司法援助委員會作出審查及充分說明理由後,可例外批給司法援助。

法委生效前已提出司法援助申請的待決個案,仍適用原制度。

議員反對刪除 「經濟能力不足」 推定

現行第41/94/M號法令中規定,“因經濟需要而接受扶養之人、因收益不足而符合條件獲任何津貼之人、未成年子女,處於對父子或母子關係之調查或爭執中,或處於針對生父母之其他性質之訴訟中;扶養之申請人、工作年收益等於或少於免除職業稅之限額、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權之權利人”可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有權獲得司法援助。

但政府今次提交的法案,這些推定規定不復存在。議員區錦新表示,司法援助法案修訂應是加快申請程序,減少資格確定的文件往來,法案應擴大推定資格範圍,而非減少甚至刪除。他質疑法案的提出是為減少司法援助申請。

議員林香生等亦促請政府清楚表態,新法案究竟是將司法援助受益人的範圍擴大抑或收縮。關翠杏議員稱,交通事故傷者以及工業意外,因為身體受傷所以有獲得司法援助的正當性。

有議員支持政府所提的修訂法案。黃顯輝議員表示,從他十幾年執業律師經驗看,確實有富裕人士濫用司法援助,甚至因濫用而影響本澳的司法效率。他認為所謂被推定經濟能力不足者並不能與司法援助受益人劃等號。

唐曉晴議員也稱,推定制度值得探討,無論是否會引起濫用,制度是否公正都需要進一步探討。

陳麗敏回應時強調,司法援助制度的大前提是保障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確保自身權益。原則是申請人的經濟能力。法案取消原有推定司法援助申請人經濟能力不足的條文,改由行政法規制訂接受法援的資產標準。但多位議員反復強調,行政法規訂定的內容將令很多人難以明瞭,他們無法接受這法案,難以投票。

陳麗敏重申理解議員的疑慮,政府會持開放態度與立法會相關委員會在法案細則性審議時進行探討,不排除再加入推定規定的可能。

法案最終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