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制度法案還可更為完善

立法會已於前日一般性通過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這個法案的特點和功能,是明確了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訂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設立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司法援助的審批改由行政部門負責,及調整委任代理人的方式和費用等。這就使得本澳的司法援助制度,比過去較為完善。

司法援助又稱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是指國家或地方公權力機關以減、免費用的辦法,使案件當事人在經濟困難或者某些特殊情況下,處理法律事務能夠得到律師幫助的法律制度。十九世紀中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上有很大發展。一九五八年國際律師協會組織國際法律援助協會。不同國家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時間不同,有不同的特點,援助對象、條件和程序等法律規範也不盡相同。英國早在一九四九年就頒佈了《法律援助及法律諮詢法》,由此確立了現代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援助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弱勢群體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司法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司法援助工作的機構。司法援助的目的是確保公民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或弱勢處境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司法援助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規範完善的司法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誌,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尺規。可見,司法援助制度的本質是,國家或地方公權力機關以為被援助物件(即受援者)提供經濟幫助為途徑(減、免費用),達到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得以實現,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一項國家法律制度。它是現代法制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澳門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和複雜的訴訟程序,而且法律文書尚未能完全實現中文化,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市民很難完全依靠自身解決法律上的問題,而且聘用律師的費用比較昂貴,這對於經濟能力有限的市民來說,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是不易。如果純粹是由於金錢上的困難而使這一部分人未能獲得法律幫助,這是並不公平的。而司法援助制度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這一問題的解決。

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還可進一步完善,使之既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又可避免被濫用。首先,由於該法案的適用對象,包括外地僱員、難民及獲批准在澳門逗留的非本地居民,這符合人道主義和本澳的法律管轄權,但卻由此而衍生新的問題,就是有可能會導致非本澳居民以至是本澳居民,誤以為跨境案件甚至是非本澳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可適用本澳的司法援助制度。實際上,隨著澳門與內地和國外的交流日益頻繁,及「ECPA」的實施,越來越多的澳門居民在外地讀書、工作、旅遊,其間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是否也可申請司法援助?這是必須明確的。而按司法管轄權的原則,當然是以澳門法院受理的案件為主,因此有必要在《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中,明確規定必須是澳門法院受理的案件,才能享受司法援助。

其次,必須確定可以接受司法援助的範圍。如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就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七、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十、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十一、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十二、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也規定,下列案件或事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一、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二、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三、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四、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式的事務。五、案情及法律程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六、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七、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而香港特區的《法律援助條例》也明確規定,有九種民事訴訟案不能接受援助:一、有關誹謗、因強姦或誘姦而使女方失去職業,或引誘配偶一方脫離他方或持續分離的訟案;二、完全根據告發人提供資料(依據說)的訟案;三、追回罰款的訟案;四、根據選舉規定條例提出的選舉訟案;五、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關追償債款及訟費的償付日其及方法的訟案;六、向區域法院起訴追毆打索債訟案;七、向區域法院訴追不超過五百元債款訟案;八、上述訟案引起的附帶訟案;九、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的案件。

就此,本澳的司法援助法案,也宜明列可以適用或不適用司法援助用的法律以免屆時發生糾紛。

司法援助的審批改及由行政部門負責,是基於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壓力的理由。其實,其功能更可避免司法衝突,有利於司法迴避。實際上,援助對象的應訴機關是法院,盡管兩者之間並非法律衝突,但總會予人球員兼裁判的感覺。

在香港,法律援助署的成員,包括署長、副署長都具有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而為了使《法律援助條例》更有效實施而成立的法律援助常務委員會,其成員主要成員是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各三名代表,並它不接處具體個案,而是決策機構,包括考慮如何貫徹民事和刑事訟訴案件的法律援助計劃,就法律援助計劃的首席案察司提交報告,就修訂《法律援助計劃的有關條例和規例》提出意見。本澳的司法援助機構,也應作此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