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報告就沒有羅列各種修改方案 香港特首報告就沒有羅列各種修改方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在總結為期一個月的政制發展首階段意見收集工作時再次強調,這次諮詢活動主要是就兩項原則性問題廣泛收集意見,即:「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甚麼原則?怎樣修改?」陳麗敏司長還再次透露,按初步規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二月底對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決定後,下一輪的公開諮詢工作將會在三月至四月間展開,屆時特區政府將提出諮詢文件和方案,讓本澳社會進一步討論及提出具體意見。

陳麗敏司長的談話內容,證實了本欄日來的分析和評論:今年一月間的政制發展諮詢活動,只是因應「五部曲」中的第一步「澳門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而進行的諮詢活動,因而應當緊緊圍繞著上述兩個議題進行討論。至於進行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具體方案的討論,應是在完成「五部曲」的第二部曲,亦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否需要修改及倘需修改的原則性作出決定之後,進入第三部曲亦即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修改法案前始進行。因此,首階段諮詢期就不存在所謂因有部分人尚未能發表修改方案意見而「欠缺代表性」的問題;而一些人希望行政長官將各種不同修改方案意見收錄進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交的請示報告中的要求,也是不符「五部曲」所定的程序的。

實際上,前香港特首董建華當年在執行「五部曲」中的第一部曲,即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時,就只是圍繞著「是否需要修改,倘需要修改其原則是甚麽」的問題展開闡述,而並沒有提及屬於第三部曲程序的具體修改方案。因此,批評首階段諮詢工作「欠缺代表性」,及要求特首在報告中收錄各種不同修改方案建議的人士,應當認真品味董建華的這個報告的。

董建華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題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全文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吳邦國委員長

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我在北京述職時,胡錦濤主席向我表明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高度關注和原則立場。

特區政府於今年一月七日成立了一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由特區政務司司長領導,成員包括特區律政司司長及特區政制事務局局長。專責小組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程序問題作深入研究,就此徵詢中央有關部門,並聽取特區社會對有關問題的意見。

專責小組就此事於今年二月前往北京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代表會面,就政制發展事宜進行商討。此外,專責小組亦從今年一月開始,分批約見了特區各界人士,並從不同渠道收集特區社會各界對有關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意見。

專責小組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在深圳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代表們會面,向他們介紹了「專責小組第一號報告」的內容和專責小組在過去兩個多月來就法律程序問題收集到的社會意見,和特區政對這些法律程序問題的看法。

其後專責小組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擬備了「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現夾附為這報告的附件。報告第三章詳述了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和特區現時的實際情況,第四章詳述了專責小組在過去兩個多月來就有關原則問題收集到的社會意見,第五章詳述了特區政府對這些原則問題的看法。

特區政府現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研究。經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我確認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兩份報告的內容和同意專責小組的看法和結論。我認為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予以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在考慮二零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列因素:

(i)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ii)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iii)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之官的實質任命權。

(iv)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v)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vi)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vii)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viii)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ix)方案不能對現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現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是否可以修改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簽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

從董建華的報告中可見,整份報告都沒有任何一字提及具體修改方案,而只是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可以修改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並匯報了經過收集社會意見後,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整理的第二號報告《〈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所歸納的二個結論,從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予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二、在考慮二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須顧及九項因素亦即原則。

當然,參照香港的模式,澳門特首崔世安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的報告中,是否也宜附上一份詳盡地對首階段諮詢工作中所收集到的圍繞前述兩個問題的討論意見而整理的匯報材料,則是值得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