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宜附有歸納所收集到不同意見的附件 報告宜附有歸納所收集到不同意見的附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談話中指出,從法律實施的角度來講,《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相同的法律規定應當作相同的理解;以同樣的方式執行,這是一項基本的法理,也是維護兩部基本法權威地位的要求。因此,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程序,及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五部曲」程序,也基本上可以適用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程序,及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五部曲」程序的做法。在此情況下,二零零四年四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特區政府就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互動過程,就值得今次澳門特區在修改兩個選舉辦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互動過程中借鑑參考

比如,有社團和人士要求在特首崔世安呈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報告」中,應當將在政制發展首階段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都收錄進去。對此訴求,就宜參考借鑒香港前任特首董建華在「報告「中所採取的方式,附有一個匯報諮詢工作的情況及歸納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見的「附件」。

當然,對此訴求,更應當首先明確以下三點:其一、正如本欄日前所述,按照政制發展「五部曲」的程序,現在只是在執行第一部曲「澳門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之前的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因此,首階段諮詢期進行的討論,是應當圍繞著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精神所設定的討論題:「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麽原則?怎樣修改?」而進行。而特首的「報告」也應是就此兩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請示報告。因此,在首階段諮詢期內發表的各種不同具體修改方案,那本應是在屬於履行第三部曲時進行的諮詢活動提出,因而無需寫進「報告」,而且第三部曲只須由澳門自己進行即可,而無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報告。

其二、按照香港模式,特首崔世安的「報告」也只能是匯報首階段諮詢工作的情況,然後提出兩個主流觀點:一是認為應當修改,二是修改時應當注意的原則,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而不宜將在諮詢期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尤其是並非屬於第一部曲程序的各種不同具體修改方案都羅列進「報告」中去。

其三、但是,應當將首階段諮詢活動圍繞著上述設定的問題進行討論的基本情況,及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以「報告」的附件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實際上,特首崔世安和陳麗敏司長都作出了將各種不同意見反映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承諾。

實際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二零零四年第四號所載,在前任香港特首董建華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報告」中,就附有一個長達一萬五千字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其結構內容是: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專責小組諮詢工作」;第三章「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現時實際情況」,其下又分為「憲制基礎」、「基本方針政策及政治體制的設計」、「政制發展進程」、「現時實際情況」、「政治人才」、「參政團體成熟程度」、「公共政策的研究」、「行政主導及行政、立法關係」、「現時處理的問題」等小節;第四章「專責小組就原則問題所收集的意見」;第五章「專責小組對《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原則問題的看法」,其下又分為「一、中央和特區關係」、「二、『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三、『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原則問題總結」等小節;第六章「結論」。

在諮詢期內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就體現在第四章「專責小組就原則問題所收集的意見」之內。不過,也並非是事無巨細、「開中藥鋪」地將各種不同意見都收錄進去,而是採取高度集中、歸納梳理的方式,整理出各種不同意見,包括負面意見。

在對各種不同意見進行分析後,在第五章「專責小組對《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原則問題的看法」中作出了如下的結論:

(i)中央有憲制權責審視及決定特區政制發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亦須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無論如何,根據《基本法》,修改方案必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

(ii)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 。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iii)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任何方案均不能影響中央的實質任命權。

(iv)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方案須以完善行政主導體制為尚,不能導致惡化現行行政立法未能充份互相配合的問題。

(v)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vi)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vii)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viii)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ix)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因此,參考借鑒香港的經驗,特首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呈交的「報告」,應當較為簡潔明快,在匯報澳門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精神,開展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並將收集到的各種不同意見綜合整理後,梳理出原則性的主流意見,從而作出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予以修改,使澳門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的結論,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可以修改作出決定。至於在首階段諮詢期內所收集到的圍繞設定的兩個問題的意見,則在進行歸納整理後,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報告」中。

這樣,就既可符合「五部曲」第一部曲的程序,也可尊重社會各界在首階段諮詢活動中的積極性,使得圍繞著上述設定的兩個問題所提出的各種不同意見,都能得到反映,以體現「澳人治澳」的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