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地還要抓把沙的阿Q精神勝利法

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和澳門中聯辦強調了政制發展必嚴格遵循「五部曲」的程序,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也曾強調按照「五部曲」的程序安排,現在仍未到討論修改兩個選舉辦法具體方案的時候;也由於特首崔世安在啟動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時,呼籲各界社團和人士緊緊圍繞著以下兩個問題進行討論:「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原則?怎樣修改?」及特區政府相關權責部門在主持政制發展首階段政制工作中,所刊登的徵集意見的廣告也明確表達討論的議題是上述兩個問題;故而越來越多人都已明瞭到,按照「五部曲」的程序,在特首崔世安於二月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交請示報告前的諮詢活動,是屬於「五部曲」的第一部曲,即「澳門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之前的徵求意見活動,現在尚未到討論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具體方案的時候。這應是在履行第二部曲」--「人大常委會收到報告後,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及《基本法》規定作決定」,進入第三部曲--「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之前的諮詢活動時,亦即按照特區政府的預定計劃,在三、四月間進行詢問時,方可進行並提出。由此,一些曾也在互聯網討論區熱烈討論兩個選舉辦法具體修改方案的網友,也驚呼現在就討論修改選舉辦法的具體方案是「偷步」行為了。

其實,即使是在尚未進入第三部曲階段提前對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發表各種不同方案意見,也是正常的,也是各界社團積極關心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表現。即使這些不同方案中的主流方案未能成為特首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請示報告所要反映的情況內容,但也有利於次階段的討論更為成熟、廣泛、深入。當然,如果在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中,各界社團能夠緊緊圍繞上述兩個問題進行深入討論,避免讓提前討論的各種不同方案沖淡了第一部曲亦即首階段討論的主題,那就更好。

在政制發展的首階段諮詢工作中,經過深入而廣泛的討論之後,相信,無論是建制派社團,還是非建制派社團以至是反對派社團,都獲得了如下共識:兩個選舉辦法應當修改,及修改應當遵循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進行,不能照搬香港的做法,以保持繁榮穩定等原則。

相信,特首崔世安在呈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請示報告中,是會忠實反映澳門各界社團的這些共識,並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定的。而比照二零零四年四月香港政制發展討論的模式,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也必將會滿足到澳門特區社會各界的主流意願,並作出明確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過程中,曾經極力推銷其「加三減三」具體修改方案的某社團,似是也已覺醒到前段時間他們的做法,是不符合「五部曲」的程序的。但是,又不能「認錯」,相反還要以「跌落地也要抓把沙」的「阿Q精神勝利法」,反過來攻擊全國人大常委會澳區委員賀一誠的相關談話內容是「違反五部曲的精神」。

實際上,吳國昌議員就公開聲稱,「現在不是決定那個是主流方案。如果現時決定主流,已經違反了政改五步曲的精神。很清楚,第一、第二步曲是希望能夠確定要不要修改。在中央政府高度關注下,如果人大常委說可以修改後,我們才進行細緻的量化工作。現時,量化工作仍未開始。若未經系統、全面的量化而行政長官在二月提交的報告便指定某一方案屬於主流,那是一個錯誤。」這番話,表面看,當然是符合「五部曲」程序的精神的。但問題是,這番話存在著一個極為明顯的盲區:既然特首崔世安指出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的討論議題是:「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原則?怎樣修改?」那麼他在呈交給吳邦國委員長的請示報告的內容,就必定會緊緊圍繞著這兩個問題,而不會將應是屬於第三部曲程序的內容提前寫進請示報告中。何況,按照「五部曲」的鋪排,討論各種具體修改方案是無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只有在履行了第三、四部曲的程序,對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通過了本地立法程序後,履行第五部曲,亦即「由特首上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時,才又與中央發生關係。因此,吳國昌議員「若未經系統、全面的量化而行政長官在二月提交的報告便指定某一方案屬於主流,那是一個錯誤」的質疑,這本身就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而且也是對「五部曲」的程序一知半解,不懂裝懂,「知少少,扮代表」的慣有表現的重演。

其實,吳國昌議員在「未卜先知」地質疑特首崔世安的報告中將會指定某一方案屬於主流」是「違反五部曲」之前,又何不」認真檢討反省自己及所在社團在首階段諮詢工作過程中,起勁地販賣鼓吹自己的「加三減三」具體修改方案,其實也就正是「違反五部曲」的錯誤行為?

誠然,在到了三、四月間的諮詢階段,「加三減三」方案也是可以提出來討論的,因為按照特區政府的宗旨,任何方案都可以討論,這也正是符合民主討論的精神。不過,《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既然吳國昌議員使用了「量化」的概念,也既然吳國昌議員在大學中主修的是會計學,那麼,也就應當知道,「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中的「多數」,是與「少數」相對應的;而「多數」與「大多數」雖是性質相近但量有不同,同樣,「少數」與「極少數」的區別也是如此。既然「多數」由選舉產生,而不是「大多數」由選舉產生,委任議席就應當是「少數」而不是「極少數」。即在選舉學上就有計票的「簡單多數」和「絕對多數」之分。因此,這個「多數」就是「相對多數」而不是「絕對多數」。這可以是剛過半數,也可以是三分之二,但就不能是四分之三及以上。相對應地,委任議員就不能低於四分之三亦即百分之二十五。否則,就是「大多數」的反面--「極少數」了。委任議員「減三」之後,只剩下四席,直選議員「加三」後,選舉產生的議員總議席已達二十五席,這就使得「多數」變成了「大多數」,「少數」也變成了「極少數」,這本身就不符基本法的框架。

吳國昌議員在致賀一誠的公開信中,聲稱「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首的制度,完全可以在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以及相應修改本地法律中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範圍內完成」,按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並非如此簡單。因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並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後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按照法理學中的「比例原則」,澳門特首選舉要像香港那樣向普選發展,就像賀一誠所說的那樣,必須啟動修改基本法本文的程序,增加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相應內容。

老實說,筆者雖然並不反對「直間選各增兩席」,但此前是主張按照附件一的思路與方向,每屆增加兩席直選議席,直至十八人為止,往後即不再增加。當然,如果三月間的諮詢工作,「直間選各增兩席」成為主流方案,筆者必會秉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接受此方案,而不會認為自己的方案才是最有代表性和最符合民意的,而別人的主張就都是充滿「偏見」及「成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