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發慶祝農曆新年紙幣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0/2011號行政法規《發行慶祝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農曆新年的紙幣》,以及多份法規文件,現簡介有關內容。

在第5/2012號行政法規的新規定下,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慶祝二零一二年(龍年),至二零二三年(兔年)的農曆新年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十元的新紙幣,每間發行銀行每年的發行限額為二千萬張。

第1/2012號法律,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新規定下,符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的移轉,享有法定稅率百分之五十的扣減,上限為澳門幣六萬元。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三月八日)生效。

第2/2012號及第3/2012號行政法規,分別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及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

第4/2012號行政法規,規定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學習用品津貼為一次性,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並報讀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以外地方且經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為學習用品津貼的受惠人。發放學習用品津貼,取決於學生是否已登記;登記時,須填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的表格,又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在互聯網頁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登記須自即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為之。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有需要評定登記,可要求學生提供由其註冊修讀課程的高等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其他文件或作補充說明。

學習用品津貼,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有關支付自登記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完全遞交所指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為之。學習用品津貼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所給予或已給予的其他資助可同時兼收。

第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八”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發行八款面額同樣是二元的郵票各二十萬枚,以及含面額十元郵票的小型張二十萬枚。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第1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實體2012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上限。

第2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北京語言大學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