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的“追蹤文本”文本已對“公共地方”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凡政府公法人擁有、使用或管理的地方,獲得許可後均屬於“天眼”系統的安裝範圍。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文本已盡量在保護個人私隱和維護公共秩序取得最大平衡,雙方已達成共識,接受文本。
鄭志強表示,政府向委員會遞交的法案非正式工作文本,即“追蹤文本”明確指出,公共地方包括三方面:一是特區及公法人所擁有及使用的地方;二是公法人管理的地方;三是政府擁有,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地方。這些公共地方,獲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許可後,可安裝固定的視像監控系統。許可每次有效期為兩年,因而建立檢討的機制。委員會認為,文本的規定已盡量在保護個人私隱、預防犯罪、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取得最大平衡,可以接受。
委員會與政府已經無原則性分歧,委員會已著手起草審議意見書,並等待政府遞交正式工作文本。鄭志強強調,安裝“天眼”系統雖並非緊逼,但早晚也要做。委員會將盡快完成法案審議,爭取月底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鄭志強說,委員會建議改善法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以免將來執法時出現灰色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