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不要以今日的我來打倒昨日的我 吳國昌不要以今日的我來打倒昨日的我

新澳門學社昨日透過澳門中聯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指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澳門政制發展報告內容「有遺漏及偏見」,並認為政制發展報告內容只著眼是否及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沒有顧及澳門長遠政制發展,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關注。

由於新澳社沒有向本報發稿,只是傳真了六張空白紙頁(這與新澳社經常強調的環保精神有悖),隨後又傳真一頁簡短告白,表示當天沒有稿發,我們就只能從電子媒體的報導中,獲知上述內容。

新澳社指責行政長官的報告只是著眼於是否及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沒有顧及澳門長遠政制發展,這顯然是並不符合事實。因為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中的第一條,是「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而第三條也明文表述,「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果不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既此,行政長官倘是如新澳社所指責的「保守」、「偏見」的話,就完全有理由可以緊緊抓著「也可以不修改」來大做文章,請示中央決定不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但行政長官在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政府的報告中,是傾向於「修改」的,這當然是尊重主流意見的表現,起碼就不是「保守」、「偏見」。因此,新澳社的說法,其本身就是「偏見」。

新澳社多年來強烈主張「雙普選」,但在社會輿論近年來強調了《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關於立法會議員「多數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後,則修正為「加二減二」,甚至是將委任議席減少到一席。

先不說此方案是否就是「主流方案」,是否就「不是偏見」,但從翻查資料看,當年與新澳社「一套人馬,兩個招牌」的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及其主要標杆人物、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委員吳國昌的一些發言,卻是尊重《中葡聯合聲明》的規範,主張保留適當的委任議席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正是「六四事件」不久,澳門居民的心情尚未平復,但無論是新澳社還是「民聯會」以及吳國昌,卻都沒有主張取消委任議席,或是將要委任議席壓縮到一席。

實際上,在一九九零年九月八日的主題為《澳門未來政制應如何設計?——關於立法與司法問題的探討》的第四次《基本法論壇》中,吳國昌作了長篇發言,他在其中的《單位五:關於立法會議員之基本結構》表示,《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循序漸進,最終全部由普選產生。不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內對港澳立法機關構成方面是略有不同描述的。香港方面,規定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澳門方面,只規定多數由選舉產生。對於這個「多數」,存在著幾種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多數」可包括由二分之一以上直至全部,故此可爭取立法會完全由選舉產生。有人認為「多數」包括由二分之一以上至稍低於全部,但不能等於全部,故立法會必須保留若干非選舉產生的議席,例如委任議席。有人以為「多數」不僅不能包括全部,而且不能包含「大多數」。

吳國昌說,我認為前兩種理解各自言之成理。可以較穩重地選擇用第二種理解,但不排除如有需要爭取第一種理解。第三種理解屬於強辭奪理。如果「多數」不能包含「大多數」,那麼「多數」也可能不能包含「輕微多數」、「中等多數」等等。「大多數」是「多數」範圍內的一個範圍,這是肯定的。我建議可提綱挈領地先說明立法會成員多數由選舉產生,然後再列出較具體的分配辦法。文句可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員多數由選舉產生」。

緊接著,吳國昌在《單位七:關於立法會議席之分配辦法》中羅列了當時三個主要方案。其中,「民聯A方案」提議:立法會議員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由普及直接選舉產生;不多於百分之二十一五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不多於百分之十五,但不小於百分之五,由行政長官委任。

「華澳方案」提議:三十一人中的十二人(百分之三十八點七)由普及直接選舉產生;十二人(百分之三十八點七)由功能團體間接選舉產生;七人(百分之二十二點六)由行政長官任命。

「濠生方案」提議: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五人中的十二人(百分之四十八)由普及直接選舉產生;八人(百分之三十二)由功能團體間接選舉產生;五人(百分之二十)由三長官委任。第三屆以後,普及直接舉佔百分之六十;功能團體間接選舉佔百分之四十。

對此,吳國昌表示,我認為可以分別從委任議席、功能界別議席和普及直議席三方面的安排來考慮第二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以及第三屆以後的所佔比重。在委任議席方面,一般人認為委任議席的比重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意識的成熟和民主政治的落實而逐步減少。可是,由於《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規定立法機關多數由選舉產生,跟《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規定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寫法不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以不可以百分之百沒委任議席存在了疑問。對於政制民主發展持保守態度的社群自然更著力堅持,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寫法是意味立法會議席不可以完全由選舉產生,從而為取消委任議席的提議設下禁區。

為此,吳國昌說,我認為在基本立法會議席分配設計中可以採取保留委任議席但逐步減少其比重的設計。如果委任議席數量少,讓行政長官籍此平衡社會力量的利益甚至籍此加強自己在議會的聲音,也並非完全不可接受。至於委任議席是否終有一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消失,那可以取決於將來澳門居民會不會在社會經濟發展、公民意識成熟的時候再提出這個要求,以及這個要求是否在將來得到接受。我提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起,委任議席限制在百分之十,而不少於百分之五。

而由吳國昌擔綱的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政制小組發表的《澳門基本法政治體制A方案》在立法部分,聲明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關於立法機關成員多數由選舉產生的規定,提議採用一種靈活調整的議席分配辦法,在最保守的倩況下,委任議席佔百分之十五;功能界別選舉佔百分之二十五,普及直選佔百分之六十;將來發展至最民主的情況,委任議席佔百分之五,普及直選佔百分之九十五。

其具體條文內容是: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員不少於廿五人,多數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員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由普及直接選舉產生;不多於百分之廿五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不多於百分之十五,但不少於百分之五由行政長官委任;

因此,新澳社及吳國昌的「雙普選」訴求,是以今天的我來打倒昨天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