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事委組織修訂草案議畢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

青年事務委員會由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號法令設立,其後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先後經九月十四曰第65/92/M號法令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調整及規範其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隨著近年本澳社會、經濟及文化的急劇變化,青年事務的工作愈趨重要,為更有效地發揮青年事務委員會的諮詢作用,特區政府制訂了上述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增加法務局長或其代表、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為委員會委員。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內,最多可達三十四名。

為更能發揮全體大會及專責小組的諮詢功能,草案建議將現行法規規定“平常會議每三月舉行一次”修改為“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四次”,讓會議召開更具彈性,以及建議將現行法規規定“專責小組由五名成員組成”修改為“專責小組由不多於九名的成員組成”,強化專責小組功能,吸納多方面意見及建議。

最後,為更有系統向青年事務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草案建議增加一名秘書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