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敏強調法援經濟能力評定建議未牴觸其他法律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早前審議《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時曾指出,法案規定對尋求司法援助者“經濟能力不足”的評定準則由行政法規訂定,可能牴觸觸《基本法》與“立法法”。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強調,政府提交每一份法案都經過非常嚴謹的程序,法援法案無牴觸其他法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早前細則性審議《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時指出,法案訂明申請者須經濟能力不足方可獲得司法援助,“經濟能力不足”的評定準則將由行政法規訂定,由於司法援助涉及個人權利,評定“經濟能力不足”的內容與這權利有關,不應由行政法規訂定,否則可能牴觸基本法第卅六條及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陳麗敏昨日列席委員會會議討論這法案。會後陳麗敏表示,政府制定每份法案均經過十分嚴謹的程序,從諮詢、法律比較到草擬,都由法務部門審慎研究和分析。擬定法案的大前提必定嚴格按照《基本法》、“立法法”及本澳現行其他法律。委員會早前提出的質疑,政府已經提供書面解釋。

委員會建議訂明法援申請人資產標準,陳麗敏稱,法案中已訂明標準,但認同計算方式可更加具體。陳麗敏重申,政府提交的法案並未牴觸其他法律。

此次會議政府與委員會進行的其他討論,原應由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但他在傳媒採訪陳麗敏時離開,未接受傳媒採訪。以往其他委員會主席一般都等候傳媒先採訪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