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由專業團體擬制新聞職業道德規範 應當由專業團體擬制新聞職業道德規範

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另一個爭論焦點,是是否應當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倘應當制訂,是否由官方制訂?

現行《出版法》第五十六條「新聞工作者通則」規定,「總督(現應為行政長官,下同)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應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但從《出版法》開始生效的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起,已經跨越了四十多個「一百八十天」;即使是從澳門回歸、澳門特區成立之日起計,也已超越了二十五個「一百八十天」,卻一直未能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由於《出版法》規定,《新聞工作者通則》是由行政長官公佈,因而就使行政長官處於「有法不依」的境況,使其「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諾言落空,陷前後兩位特首何厚鏵、崔世安於不義。

誠然,按照《出版法》的表述,《新聞工作者通則》是由最高行政當局公佈,盡管有「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意見後」的限制前提,但仍不免會令人產生《新聞工作者通則》是官方套在新聞工作者頭上的「緊箍咒」的疑慮。

但是,是否就因此而可以放棄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責任呢?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既然大家對由官方主導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有疑慮,那可以通過修訂《出版法》,刪去該條文的「總督公佈」的表述,改為「由各新聞專業社團協商共同發佈,或由各新聞專業團體分別自行發佈」,作為「新聞自律」規範。

實際上,按照西方新聞學的觀點,「新聞自律」並非法律的強制行為,而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之共同制約,其對象可包括一切的新聞報導、副刊,甚至廣告。而自律的重點不僅是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直接有關諸因素,舉凡道理倫理、善良風格,亦均可為自律的範疇。而「新聞自律」的規範,不外乎下列三個範圍:一、一般性的新聞守則。這是「新聞自律」的規約,也是最高的准則。如美國的《新聞守則》、日本的《新聞倫理綱領》和台灣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等。其內容大半以新聞記者編輯的採編業務為對象,以提高新聞業標准為目的。二、處理新聞、言論、廣告的準則。三、對犯罪新聞的處理。後兩點的涵蓋面比第一點還要廣,是整個新聞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內地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即「全國記協」)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及台灣「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分別制訂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及《「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等,即是屬於此一類行內職業道德規範。

歐洲多數國家是政黨林立的政黨社會,十分注重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也都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定新聞職業道德規範。就以澳門新聞工作者不久前參觀考察過的盧森堡為例,盧森堡新聞理事會就於二零零四年起負起媒體業界自律監管的責任,設立了「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審議公衆對平面及電子媒體內容的投訴。理事會還制訂了《新聞工作者及發行人行為守則》,詳列兩者的權利及義務。

在我國台灣地區,由「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發佈的《「中華民國」報業系統規範》規定,在「新聞報導」方面,一、應以確實、客觀、公正為第一要義。在未明真相前,暫緩報導。不誇大渲染,不歪曲、扣壓新聞。新聞中不加入個人意見。二、新聞報導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危害社會秩序,誹謗個人名譽,傷害私人權益。三、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得報導個人私生活。四、檢舉、揭發或攻訐私人或團體之新聞應先查證屬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並應遵守平衡報導之原則。五、新聞報導錯誤,應即更正;如誹謗名譽,則應提供同等地位及充分篇幅,給予對方申述及答辯之機會。六、拒絕接受賄賂或企圖影響新聞報導之任何報酬。七、新聞報導應守誠信、莊重之原則。不輕浮刻薄。八、標題必須與內容一致,不得誇大或失真。九、新聞來源應守秘密,為記者之權利。「請勿發表」或「暫緩發表」之新聞,應守協議。

在「犯罪新聞」方面,也有約束:一、報導犯罪新聞,不得寫出犯罪方法;報導色情新聞,不得描述細節,以免誘導犯罪。二、犯罪案件在法院未判決有罪前,應假定被告為無罪。三、少年犯罪,不刊登姓名、住址,亦不刊佈照片。四、一般強暴婦女案件,不予報導;如嚴重影響社會安全或與重大刑案有關時,亦不報導被告人姓名、住址。五、自殺、企圖自殺與自殺之方法均不得報導,除非與重大刑案有關而必須說明者。六、綁架新聞應以被害人之生命安全為首要考慮,通常在被害人未脫險前不報導。

在「新聞照片」方面亦規範:一、新聞照片僅代表所攝景物之實照,不得暗示或影射其他意義。二、報導兇殺或災禍新聞,不得刊登恐怖照片。三、新聞或廣告不得刊登裸體或猥褻照鬥。四、不得偽造或竄改照片。

在「廣告」方面,則規範:一、必須屬實、負責,以免社會受害。二、不得以偽裝新聞方式刊出,亦不得以偽裝的介紹產品、座談會記錄、鳴謝啟事或讀者來信之方式刊出。三、報紙應拒絕刊登偽藥、密醫、詐欺、勒索、誇大不實、妨礙家庭、有傷風化、迷信、違反科學與醫治絕症及其他危害社會道德之廣告。四、刊登醫藥與醫療廣告,應經主管官署審查合格。五、徵婚廣告應先查證屬實始得刊出,以免讀者受騙。六、新聞編採與評論人員不得延攬或推銷廣告。

相信,這種由專業團體自行制定新聞職業道德規範,及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連信奉新聞自由的新聞工作者,也不會反對的吧?

何況,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撰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本澳已有先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間,「澳門記者聯會」就發表了《記者專業守則》,供其會員參照執行。因此,曾經參與「澳門記者聯會」制定《記者專業守則》的會員或前會員,是不應該對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持全盤否定的態度的。當然,倘僅是反對由行政當局頒布《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做法,我們不表示異議,但就不能籍此而否定澳門特區應當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這一符合世界慣例的方向的。

其實,由「澳門記聯」所制訂的《記者專業守則》,只是規範記者在其專業操作過程中的一般職業操守,而並不涵蓋整個新聞傳播行業在其整體運作及經營的過程,亦即是未能起到對處理評論、廣告的準則,及對犯罪新聞的處理。不過,由於考慮到,按照「澳門記聯」章程所示,該團體的會員資格,是「屬於本澳並於傳播機構從事記者工作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傳媒之駐澳記者」,亦即是只限於「記者」這一較為狹窄的層面,故該會所制訂的要求該會會員遵守執行的《記者專業守則》,只是對「記者」專業的職業道德操守作出規範,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