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要挾持地方「民意」向中央「叫板」? 吳國昌要挾持地方「民意」向中央「叫板」?

定於今日結束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將會通過《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

據前日新華社和中新社的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後認為,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因此,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建議本次常委會就澳門特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法作出決定,為做好上述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工作提供基礎。

因而估計,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所通過的《決定》,將會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代表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最高的國家權力。它所通過的法律、決定,具有不可質疑和挑戰的權威性和莊嚴性。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的其內容將會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的《決定》,就是不可反對、不可更改的。

新澳門學社尤其是其中的標杆人物吳國昌等人,既然是以推動政治發展為己任,就應對這一基本國情有比常人更深刻的理解。而吳國昌作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更應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地位和職權,也有充分的認知。

但遺憾的是,吳國昌昨日在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程前發言中,卻提出什麼「以不低於熊貓命名的規格,由居民投票選政改方案」。他說,特區政府應當作好準備,把特首《報告》所列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改革的不同方案(包括:甲、維持特首選委會職能,只增加選委人數;乙、把特首選委會轉為特首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立法會選舉改革的不同方案(包括:甲、立法會直選、間選均增加議席;乙、只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丙、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並相應減少立法會非直選議席。),以不低於讓全民參與為熊貓命名的規格,在澳門特區正式諮詢,讓特區永久性居民共同參與,選定主流方案,以便及早進行修法。

吳國昌議員在提出這一訴求之時,不要忘記自己還有著第十一屆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身份。因此,他既是體現「澳人高度自治」的立法會議員,也應嚴格遵循中央擁有對澳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的原則。因此,其發言不能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唱對台戲」。其實,不單是立法會議員,就是一般民眾,在涉及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的議題上,都必須將「一國」的位階置於「特區高度自治」之上。

然而,他在昨日包括本報在內的澳門各家媒體都已充分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主流意見之後,仍然要作出這樣的議程前發言,很明顯地,不管其主觀意識如何,都在客觀上形成以其個人或其所在政治團體的政治立場,來對抗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其職權所作出的《決定》的效果。尤其是他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澳門特區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作出《決定》之後,仍要以在澳門進行「居民投票」的方式,去「選擇」包括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抵觸的「把特首選委會轉為特首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並相應減少立法會非直選議席」的方案,這豈非是蔑視和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簡直就是要挾持「澳門地方民意」來對抗全國人民的最高意志!

本來,吳國昌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制意識的,當有某些人鼓吹「公投」時,他曾表示澳門沒有《公投法》,因而不適宜搞「公投」。但必須指出的是,「全民公投」是國家行為,是「主權在民」的體現,以補充代議政制的不足,體現全民的直接民權;而澳門特區作為一個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無權自行制定《公投法》及進行「公投」的。那種鼓吹「公投」之說,可說是帶有某種將澳門視為「獨立政治實體」的意識。因此,吳國昌所說的「澳門沒有《公投法》」,其實仍然存在著極大的政治和法律「盲區」,因為澳門根本不可能會有《公投法》。也就是說,澳門不是有沒有《公投法》的問題,而是澳門根本不能夠自行制定《公投法》的問題。而吳國昌的「澳門沒有《公投法》」之說,其潛在意識就是「可以有,但尚未制定」。

其實,吳國昌「由居民投票選政改方案」的說法,就是要進行「變相公投」。君不見,他所在的某政治社團,就裝模作樣地舉辦過一次「公投」活動乎?一方面說是「澳門沒有《公投法》」,另一方面卻又大搞什麼「公投」,這種「為反對而反對」的政客嘴臉,也就充分暴露無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