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廣泛,何來1%?

張義

今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有關決定,其中,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方式將維持不變。但是,有人卻說行政長官選委會只能代表1%的民意,就算增加至400或500人也依然是“小圈子選舉”。筆者認為,這種論斷既缺乏事實根據,也誤解了《基本法》規定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一規定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廣泛諮詢以及嚴肅、慎重和理性的論證後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從回歸后的實踐來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本身就是民主的體現,能夠代表澳門社會各界各階層的利益,具備廣泛的民意基礎。

首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是行之有效的間接選舉制度,不能否定其民主價值。從本質上看,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都是民主的集體選擇機制,間接選舉的最大優勢是以層層推進的方式匯集民意。通過選舉委員會作中介,將行政長官與選委及其代表的社會各界各階層利益聯繫在一起,既能夠保障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又有利於政治和社會穩定。回歸前,澳門的總督由葡萄牙政府任命,其中不存在任何選舉成分。回歸後,《基本法》賦予了澳門居民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澳門居民才第一次享有了挑選自己行政長官的權利。從回歸以來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發展軌跡看,從第一屆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的200人增加到第二屆的300人,代表性逐步擴大,澳門居民享有民主權利已經發生了從無到有再逐步增加的巨大變化,絕不能因為不是直接選舉,就否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民主價值。

第二,選舉委員會不是代表某一個群體或少數個體的利益,而是代表著澳門社會各界各階層的利益,具有廣泛代表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分別代表了雇主群體、文化群體、教育群體、專業群體、勞工群體、體育群體、慈善群體等,從制度上保證了各個社會利益界別的均衡參與。

第三,選舉委員會委員既不是由哪一個人或哪一個團體指定的,也不是封閉的、秘密產生的,絕大多數委員是經過法定程序公開選舉產生的。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既有的300名選委中,有254名選委由已登記為法人選民的社團選舉產生,佔全體選委的82%以上。除宗教界以協商方式產生外,其他選委也都是經過不同的民主選舉程序選舉產生。事實上,佔98%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都是本著民主、開放的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公開選舉產生的。此次政制發展進程結束之後,相信這個比例還會提高。

第四,社團作為大多數選委選舉產生過程中的基本單元,本身就具有一套民主機制以彙聚民意,代表普羅大眾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澳門每一個社團的管理成員均是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的。因此,參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眾多法人選民,也代表著為數眾多的個體選民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利益。

最後,隨著澳門民主進程的逐步深入,行政長官選舉已經成為澳門居民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為例,參選人不僅開通競選網站,向公眾宣傳競選理念、提供參選訊息,廣泛聽取民意,而且還多次走訪社區,深入群眾,了解民情。儘管《基本法》規定選委以個人身份投票,但由於選委既要代表所在界別和階層的利益,也要考慮澳門社會整體的民心所向,可以說,行政長官選舉已經並不僅僅是選委個人的事情,而是澳門大多數居民都能參與其中的一件政治大事。因此,所謂只有1%代表性的言論,所謂“小圈子選舉”,只是一種誤解選舉制度、不顧事實的言論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