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議畢樓花法案

【本報訊】為規範樓花買賣,理順樓市,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權益,政府草擬了《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已完成討論這法案。

「樓花」是俗稱,在法案的用詞是“在建樓宇”,它是指計劃興建、正在興建或已完成興建但仍未獲發有效使用准照的所有不動產。此詞若用於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是指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確定登記的不動產及其獨立單位。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介紹法案時表示,“樓花”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設立“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當樓宇獲發建築工程准照,且已完成地基工程及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時,發展商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發出預先許可。獲發預先許可後,可銷售“樓花”,否則不僅銷售合同無效,出售“樓花”的發展商且會被罰款。法案規範銷售“樓花”的合同形式,銷售“樓花”須簽訂預約買賣合同或讓與合同,須採用經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銷售“樓花”的合同必須載有涉及立約人的認別資料、樓宇的基本狀況、樓宇的管理和保養安排、履行合同的條件及不履行合同的相應責任等強制條款,否則無效。

法案建議設立樓花登記制度,自購買或按揭樓花之日起三十日內須申請登記。又設立註銷登記的特別訴訟程序,若購買者未按照預約買賣合同規定支付價金,發展商可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按照法案建議的特別訴訟程序,作註銷樓花登記的判決,但不妨礙雙方就其他爭議另提獨立司法訴訟。

法案建議在本法案生效所銷售的樓花合同繼續有效,但餘下部分樓花的銷售須遵守本法律的規定。法案生效前所購買的樓花只在作物業登記後,方可轉售或作抵押,否則有關合同無效。為確保樓花銷售登記的準確和完整,保障購買者的權益,在法律生效前已銷售樓花,發展商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分層所有權臨時登記,並將所有購買“樓花”的合同認證繕本送交物業登記局作登記,或由購買者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登記無須繳交手續費。

行政會認為,由於樓花的買賣涉及面廣,法案的完善須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此次法案建議的只是有關樓花買賣的基礎性法律規定,其他方面的規定將透過政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訂定指引,由參與各方參照執行。待條件成熟後,會考慮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被問及這法案會否對樓花售量產生影響,梁慶庭回應,這並非法案的目的,這只是促進樓市健康持續發展的其中一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