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基金會未全按規定發資助 對資助款項運用監管乏善

【本報訊】審計署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澳門基金會未有完全按照《資助審批內部條例》的規定,履行對受資助私人機構中的社團進行審查的職責,基金會目前在資助款項運用狀況的監督只限於審核該等社團的書面帳目,作出相對表面的分析但欠缺資料的核實,監管上存有較大的風險。

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每年發放的資助款項多,涉及範圍廣,其公帑運用一直受公眾關注,公共財政資源有限,澳門社團數目以及申請財政資助的實體不斷增加,負責發放資助的部門必須擁有良好的資助發放機制,及完善監督,以確保資助得到善用。

是次審計由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間基金會批出資助予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的個案共1,217宗,涉及金額13億3千多萬元。其中向私人機構中的社團發放的資助,無論在宗數及金額(分別佔92.11%及98.93%),均遠較發放予其他私人機構及個人為多。對於這些申請,基金會均採取了相同的審批和發放程序,是次審計,重點在核實基金會是否按照其內部機制及指引審批、發放及跟進資助運用是否合規定。

審計報告對5個獲資助的個案進行詳盡對照分析,有社團由其他機構取得在申請時未有申報的資助收入,亦有社團在申請時申報由其他機構所得到的資助金額僅為3萬澳門元,而最終卻達到680萬澳門元,是原來申報的226倍。與此同時,相關社團實際開支亦相應大幅增加了40.87%,即增加了980萬澳門元。審計報告指出,申請者在申請時未有及時更新和提供準確的贊助收入資料,造成收入與最初向基金會申請時所申報的資料大異,尤其是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所得的資助,基金會難以準確判斷批給的金額是否適宜和適度。

基金會對於資助項目的跟進和監督,除了審閱受資助者提交的報告外,還可調查和審計資助的使用情況。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間,基金會批准的資助項目共1,217個,期間基金會曾派員出席活動,以不同形式實地了解有關項目的活動共195次,所佔百分比為16.02%。

基金會過往對於未能履行及時提交活動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未按照法規要求落實有效跟進措施,直至2010年3月,才決定處理以往未履行提交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將之列入凍結名單。但基金會並没要求有關受資助者退回已收取的資助,這處理方式對故意或欠缺充分理而不履行義務的受資助者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作用,不能避免同類事件再三出現的風險。

審計報告亦披露了基金會定額發放資助的情況,報告指出,除屬特殊情況,基金會每年只向同一申請者發放一次資助,目前基金會對某一界別社團的資助申請,採用了年度性定額制的資助方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部分資助個案的申請社團具有相同的登記會址,會長或理事長由相同的人士擔任。基金會原則訂定了對該界別的社團的每個申請者,每年僅發放一次資助。然而上述情況令該等社團變相獲得了每年多於一次的資助發放,和基金會所訂定之規則出現了矛盾。這種情況涉及13個社團的申請,雖然未對基金會的資助發放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但由於有違基金會不累積資助原則,這情況值得關注。

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應該按照本身法規內的規定,適當評估資助申請者,對批給的資助作有效的監管,確保公帑按照原定申請計劃使用。

報告建議:

1. 基金會應採取適當的措施,訂出具體的時限,令受資助者能正確申報申請資助的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會對資助金額能夠作出正確的評估;

2. 基金會在收到活動報告後,應該對有關的內容作出深入的分析,並對異常的收支情況展開調查研究。

3. 基金會有必要履行其監察的職責,盡快落實對受資助方的執行帳目進行調查和審計的相關機制。

4. 基金會應該對未提交活動報告的受資助者,及時作出處理及評估,尤其需要關注有關項目是否已按照原定計劃執行,同時亦應適當執行《資助審批內部條例》規定的罰則。

5. 基金會對社團發放年度性定額資助時,需注意具相同會址及相同領導成員的社團的申請,倘若出現不正常增長時應及時控制,並訂出長期的跟進措施。

審計署稱,透過今次的審計,冀望負責發放資助的其他部門可作借鏡,履行監管責任,切實按其規定審批及跟進已批出的公帑資助。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今日辦公時間到審計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