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協商選舉方案(草案)》的說明

——2012年4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王萬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草案)》說明如下:

一、關於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根據《決定》的有關規定,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與十一屆相同,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組成的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按照選舉法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二、關於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人數和產生方式選舉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人數為122人。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灣省籍同胞共44000多人,與2006年相比增加幅度不大,大部分地區變化不大。鑒於這個情況,本次協商選舉會議的人數仍為工22人,名額分配與十一屆相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中協商選定。

三、關于協商選舉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協商選舉方案草案沿用以往的做法,規定“協商選舉會議定於2013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四、關于協商選舉會議召集人。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此次協商選舉方案草案規定,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指定召集人召集。

《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