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回歸史研究瞭解政制根源

東望海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審議由澳門行政長官崔世安報請批准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報請備案的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標誌著本澳政制發展五部曲基本完成。總結今次政制發展過程,可以說也是一次澳門基本法的再普及過程,令本澳社會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有進一步的瞭解。筆者認為,本澳需在今後加強對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以及澳門回歸史的研究,令市民更瞭解現時本澳政治制度的歷史根源。

本澳歷史研究處於起步階段

史料是史學的研究基礎,截止上個世紀90年代初以前,由於有關澳門的史料刊佈甚少,使得澳門歷史的研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僅研究的內容單調,基本上都是圍繞明清和近代有關澳門的中葡交涉而作,而且研究水準普遍不高,以充足的第一手資料為依據的高水準的研究論著為數甚少。這是有關澳門歷史的一些重要問題長期以來存在著歧見和出現不少以訛傳訛現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上世紀90年代,曾有不少學者就澳門史料的發掘、刊佈和利用問題發出強烈呼籲,認為:“廣泛搜集中外文的文獻資料,編輯出版澳門歷史資料專輯。這是深入研究澳門歷史的基礎工程,舍此無法進行。”(注:黃啟臣:《澳門歷史研究芻議》,載《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文化研究會,1995年。)。

而澳門的歷史研究,反而是內地學術機構的研究較多,澳門的研究機構屈指可數,其中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通過澳門學帶動中西文化研究;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注重與境外學術機構合作,就中西文化交流領域的特定主題展開深入研究;澳門國際研究所善於組織民間力量以葡英雙語就族群及澳門文化特質進行研究;利氏學社從宗教角度對中西文化碰撞及融匯現象進行研究。本澳的研究機構,無論架構還是機制均不算健全及完善,甚至同內地相比亦有較大距離。以學術刊物編輯出版為例,內地學術刊物至少有數位具有高學歷並受過專門訓練的編輯人員,但澳門往往由一兩人負責,而且多為行政人員。

令人欣喜的是,自上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澳門史料的發掘、刊佈與利用已經較前有了飛速的進步:有一大批中文和葡文的原始檔案和文獻被整理出版,一些澳門歷史上的重要報刊被影印或選編刊印,一些與澳門有關的歷史人物的私人信件、日記等也陸續被披露。

近年來,有關本澳歷史的研究越來越多,近年來所發掘和刊佈的澳門史料儘管數量十分可觀,但是比起世界各地藏量巨大的有關澳門的檔案和文獻資料來,仍然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現已整理和刊佈的史料和開展的史學研究,甚少涉及澳門當代,有的學者說:“這半個世紀的澳門歷史離我們最近,卻又最不為我們所熟悉。”由此可見,本澳的歷史研究只是處於起步階段。

澳門回歸史研究是現實需要

人類總是有所借鑒才有所前進,任何人在創造歷史時都不可能事事直接實踐 ,都要借助前人已總結的經驗 ,都是在不斷總結前人往事的經驗教訓中摸索著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規律。

以往澳門史研究,多集中於明清時期澳門的中葡交涉問題,其他領域、特別是澳門社會內部演變過程的研究則涉足甚少。就算澳門社會內部的研究,大都僅限於回歸前,澳門回歸之後的現實研究,則一直處於薄弱狀態。

筆者認為,加強澳門回歸史的研究,總結中葡關於澳門回歸問題談判以來及回歸至今的經驗,既是填補學術空白,也是現實的需要。而且要及時公佈研究成果,令社會從經驗總結中探討、關注未來的路向。

錢穆先生在《國史大綱》中《凡讀本書請先具下列諸信念》中說過:

“當信任何一國之國民,尤其是自稱知識在水平線以上之國民,對其本國已往歷史,應該略有所知。所謂對其本國已往歷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隨一種對其本國已往歷史之溫情與敬意。所謂對其本國已往歷史有一種溫情與敬意者,至少不會對其本國歷史抱一種偏激的虛無主義,亦至少不會感到現在我們是站在已往歷史最高之頂點,而將我們當身種種罪惡與弱點,一切諉卸于古人。”

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對澳門的主權。回歸十多年來,澳門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澳門模式”受到世人的廣泛關注與高度讚賞。伴隨著澳門的十年騰飛,關於澳門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突破。

“澳門研究”是一項涉及澳門經濟、政治、法律、社會、文化、歷史、宗教、中外關係等領域跨學科、綜合性的研究,既有學術研究的一般規律,又有澳門自身的特殊印記;既要研究澳門的古代歷史,又要研究澳門的近現代史;既要研究澳門這一特定資本主義社會在1999年回歸前葡萄牙管治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運行規律,又要探索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澳門從“回歸模式”到“實驗模式”的歷史演變。

筆者認為,澳門回歸史的研究,可以澄清有關澳門歷史的一些重要問題,以及長期以來存在著的歧見和不少以訛傳訛現象。

一是雄辯地證明了中國歷來對澳門擁有主權的事實。關於明清以來澳門主權問題,曾是百多年來澳門史研究的一個焦點,中葡學者意見存在較大的分歧,新的史料、尤其是大量檔案“原始地記錄了明清兩朝政府在對澳門進行經營管理過程中如何商討決策及這些決策的實施情況,反映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澳門管轄的意志和行為,其史料具有絕對的可信性和權威性”,(注:邢永福:《澳門問題明清珍檔薈萃•前言》,載該書第5-6頁。)

二是澳門是殖民地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澳門與葡萄牙的其它海外殖民地不同。中國政府在澳門的主權行使是不受限制的。黃啟臣在1990年發表的《16至19世紀中國政府對澳門的特殊方針和政策》一文(廣西《學術論壇》1990年第6期)對此作了詳細的分析。他認為,1583年兩廣總督陳瑞默許澳門葡人成立市政議會,其行政長官由明朝政府授予“夷目”一職,讓他作為中國政府官員負責管理葡人在圍牆以內即半島南端的自治事務。這種“自治”組織僅限制在葡萄牙人的範圍之內,僅僅是葡萄牙人內部的一種自治組織機構而已。中國政府始終有效地管理著整個澳門,澳門葡人完全承認中國政府的管理,這時期的澳門是“一個由中國政府行使主權和直接管理、葡萄牙人經營貿易的海島型的特殊地區。”可見,說澳門是葡萄牙人的殖民地,是沒有說服力的。1862年葡萄牙曾與清政府草簽《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欲將澳門地區轉為葡萄牙之屬地,但被發現而告終。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藉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結果於1887年,清政府與葡萄牙先後簽訂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和好通商條約》,條約列明:“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不過為避免主權徹底喪失,清政府保留了將澳門讓與他國的權利,葡萄牙若想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自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聯合國合法席位後,便開始為香港與澳門的主權問題採取外交行動。同年11月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決議案,將香港和澳門於殖民地名單剔除。

三是澳門的政治制度一直不是民主政治實體,從來未有完全直選的制度設計,這是因為澳門一直存在在社會二元結構。從1553年葡萄牙航海商人及傳教士登上澳門島,至1999年12月19日結束對澳門的管治,其間446年澳門自始至終沒有脫離開中國主權,自始至終處於主權與治權分離的政制“怪圈”中。由於主權與治權的長期分離,澳門社會的二元結構亦愈來愈明顯加固。一個是只占澳門人口百分之幾的葡萄牙官員、家眷(“在葡萄牙人統治的任何時期,定居澳門的葡萄牙人都很少超過幾千人”)與土生葡人族群組成的“葡萄牙語”社會,另一個是占澳門人口95%的華人社會;一個是以葡萄牙語為官方語言的外來資本主義的“上層建築”,另一個是半殖民、半封建的對政制漠不關心的自主性很強的傳統宗族社會。兩個“社會”屬於兩個不同的階層,並行不悖又互相牽制,華洋共處又互不相通,形成一種十分奇特的社會架構。有人曾經聲稱,“發現澳門其實在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有全面直選”,卻是罔顧當時的歷史現實,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所謂直選只是“葡萄牙語”社會的全面直選,占澳門人口95%的華人社會是基本沒有參與的。

連西方學者也指出,“除了某些例外,澳門總督通常是從軍人當中選拔的,包括末任總督韋立奇”,自由民主的理念與澳門多少有點“脫臼”。

基本法與回歸史密不可分

澳門回歸後,雖然《澳門組織章程》理所當然被《澳門基本法》所取代,但澳門基本法的根源是中葡就澳門回歸談判之後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特別是其中的政制體系,葡萄牙方面的意見在其中也有著明確的體現,如《澳門組織章程》所設定的一套政制體系又通過《基本法》保障五十年不變。所以,澳門回歸史如中葡就澳門回歸的談判過程與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更是密不可分的。

研究本澳回歸過程的歷史,就會發現有些人士在政制發展過程中,提出的一些意見既脫離現實也罔顧歷史,甚至故意歪曲歷史事實來混淆視聽、誤導市民。

一是總喜歡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套用到本澳,沒有理會兩者的根本區別。如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晉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的相應條款卻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是在基本法附件一中說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二是將中葡談判過程中葡萄牙方面堅持的一些意見說成是本澳的愛國愛澳人士的保守意見。如澳門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少數議員(每屆七人)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這是中葡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內容之一,也是澳門現存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特點之一。翻查資料,澳門問題之最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