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現時的社會團體(俗稱為社團)數目估計已經達到五千個,僅僅五十多萬人口的地區,可以講是社團世界的地區,這些社團有屬於政府、民間或官民共同創辦的,這麼多社團能夠發展、生存及不斷增加,相信這也是與本澳基本法或社會經濟、民生結構特點有關。本澳就因為有社團的存在,對整體社會經濟、文化、民生等起到重大的作用,並具有另一個“政府”的說法,也有一句甘樣的話,在澳門若要融入社會就必須加入某一個社團。當然,筆者亦是這裏講明先,筆者所講的社團並非是好萊屋電影劇中所描述的那種“黑道社團”,本澳的社團基本上都是擁有基本法、愛國愛澳,持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及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的。
可是,就是因為這麼多個社團都要發展及持續為社會作貢獻,它們的生存及發展都需要經濟上的支持及支助的。也眾所周知的事實就是,本澳自回歸以來由於整體經濟收益不斷轉好,社團發展與社會經濟收益是相互連合起來的,並且多數社團在日常的開支或每每舉辦一些團體活動都需要有個人或社會及政府上的支助,相信這也是正常不過的做法,特別現時是經濟型的社會,搞任何的活動都是需要有經濟上的支持。但是,社會的水有深有淺,人也有好有壞,正所謂一樣米養百樣人,貪婪也是人的一種弱點,搞社團的想從中撈點“便宜”,相信也是人間常情。可是,往往這些人就是缺乏一種所謂的公益心,以及真正的為社會服務的質素。受到社會各界的輕蔑,最近不正是出現審計署發佈一份報告,黑字白紙地指出有團體貪婪的事實,並且數字相當驚人,申請數字是原來的二百多倍,這也讓社會產生一種質疑,相關的社團是否真正履行如同當初創辦社團的承諾,或會掛線他們是否因搞社團而想得到經濟上的利益。不良的是社團的本質搞壞,或將社會的公共利益占為私有,這也是不可讓人接受的。
本澳可以讓社團獲得經濟上支持的經濟實體有私人、集體、公司或政府的,正如澳門基金會為澳門一具有公權力的半官方法人機構,於2001年由原澳門基金會和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合併而成,該會的成立宗旨在促進、發展或研究澳門的自身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等活動,且包括推廣澳門的活動,並且據瞭解受益於社會團體主要在澳門開展活動,可與從事與基金會宗旨相符活動之機構或實體進行交流及合作,並在需要時按章程及其它適用法規之規定給予資助,唯該等機構或實體必須已依法成立及運作。
澳門基金會向社會團體發放資助及數量,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監督及關注,最近審計署公佈出一則《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揭示,澳門基金會處理社團資助“四宗罪”,未完全按照“資助審批內部條例”規定調查、審計社團帳目,只審閱、表面分析社團提交的書面帳目,並無資料核實,存有較大監管風險,並指出四宗罪包括申報收入、支出預算與最終收支存顯著差異;實地巡察不足,僅審閱書面帳目;未跟進、處罰逾期不交總結報告或違規社團,罰則形同虛設;同一界別、會址、會長或理事長的不同社團申請照批如儀。報告,發現澳門基金會未有完全按照《資助審批內部條例》的規定,履行對受資助私人機構中的社團進行審查的職責,基金會目前在資助款項運用狀況的監督只限於審核該等社團的書面帳目,作出相對表面的分析但欠缺資料的核實,監管上存有較大的風險。該則消息傳出之後,社會各界反映很大,就連行政長官崔世安回應時指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必定檢討,根據報告提出的建議,檢討、完善各項工作。的的確確,澳門基金會在接受申請的過程存在監管上的風險,才使得有個別團體有走空子的機會。
是次審計由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間基金會批出資助予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的個案共1,217宗,涉及金額13億3千多萬元。其中向私人機構中的社團發放的資助,無論在宗數及金額(分別佔92.11%及98.93%),均遠較發放予其他私人機構及個人為多。對於這些申請,基金會均採取了相同的審批和發放程式,是次審計,重點在核實基金會是否按照其內部機制及指引審批、發放及跟進資助運用是否合規定。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每年發放的資助款項多,涉及範圍廣,其公帑運用一直受公眾關注,公共財政資源有限,澳門社團數目以及申請財政資助的實體不斷增加,負責發放資助的部門必須擁有良好的資助發放機制,及完善監督,以確保資助得到善用。審計報告對5個獲資助的個案進行詳盡對照分析,有社團由其他機構取得在申請時未有申報的資助收入,亦有社團在申請時申報由其他機構所得到的資助金額僅為3萬澳門元,而最終卻達到680萬澳門元,是原來申報的226倍。與此同時,相關社團實際開支亦相應大幅增加了40.87%,即增加了980萬澳門元。審計報告指出,申請者在申請時未有及時更新和提供準確的贊助收入資料,造成收入與最初向基金會申請時所申報的資料大異,尤其是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所得的資助,基金會難以準確判斷批給的金額是否適宜和適度。
審計報告亦披露,澳門基金會對於資助項目的跟進和監督,除了審閱受資助者提交的報告外,還可調查和審計資助的使用情況。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間,澳門基金會批准的資助項目共1,217個,期間基金會曾派員出席活動,以不同形式實地瞭解有關項目的活動共195次,所佔百分比為16.02%。澳門基金會過往對於未能履行及時提交活動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未按照法規要求落實有效跟進措施,直至2010年3月,才決定處理以往未履行提交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將之列入凍結名單。但要求有關受資助者退回已收取的資助,這處理方式對故意或欠缺充分理而不履行義務的受資助者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作用,不能避免同類事件再三出現的風險。
審計報告還披露了澳門基金會定額發放資助的情況,報告並指出,除屬特殊情況,基金會每年只向同一申請者發放一次資助,目前基金會對某一界別社團的資助申請,採用了年度性定額制的資助方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部分資助個案的申請社團具有相同的登記會址,會長或理事長由相同的人士擔任。澳門基金會原則訂定了對該界別的社團的每個申請者,每年僅發放一次資助。然而上述情況令該等社團變相獲得了每年多於一次的資助發放,和基金會所訂定之規則出現了矛盾。這種情況涉及13個社團的申請,雖然未對基金會的資助發放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但由於有違基金會不累積資助原則,這情況值得關注。審計報告並指出,基金會應該按照本身法規內的規定,適當評估資助申請者,對批給的資助作有效的監管基金會應採取適當的措施,訂出具體的時限,令受資助者能正確申報申請資助的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會對資助金額能夠作出正確的評估。
面對基金資助的問題,在監督上更與時俱進,正如審計署所言的,透過今次的審計,冀望負責發放資助的其他部門可作借鏡,履行監管責任,切實按其規定審批及跟進已批出的公帑資助。,確保公帑按照原定申請計劃使用。其實澳門基金會在收到社團的活動報告後,應該對有關的內容作出深入的分析,並對異常的收支情況展開調查研究。基金會有必要履行其監察的職責,盡快落實對受資助方的執行帳目進行調查和審計的相關機制。基金會應該對未提交活動報告的受資助者,及時作出處理及評估,尤其需要關注有關項目是否已按照原定計劃執行,同時亦應適當執行《資助審批內部條例》規定的罰則。基金會對社團發放年度性定額資助時,需注意具相同會址及相同領導成員的社團的申請,倘若出現不正常增長時應及時控制,並訂出長期的跟進措施。
對於整個事件,澳門基金會回應審計報告時指出,一直優化資助發放和跟進監督程式,同時密切關注受資助實體履行義務的情況。基金會解釋,不論受資助活動的收入及支出是否有變動,結餘必須優先退還基金會,在2011年有86宗。基金亦非常重視對受資助社團帳目的審計,但由於資助社團眾多,基金會在2011年開始聘用專業公司訂定核查標準,同時完善受資助者提交活動報告的措施。澳門基金會已關注部分申請團體有相同會址,會長或理事長亦由同一人擔任的情況,會採取積極措施處理。同時,針對審計報告的建議,澳門基金會將會制訂的一系列跟進及完善措施,包括由專門工作小組派員現場瞭解項目的開展情況、要求社團對開支帳目進行核數審計及嚴格執行制約措施,對社團未能履行受資助義務,特別是計劃變更沒有申請和遲交或無交報告等情況,會嚴格採取書面勸諭及提醒、列入凍結名單,以及要求退款並追求法律責任等不同程度的措施。會上還要求社團在申請資助時提交詳盡的資料,計劃若有任何變更須及時向基金會申請,並履行提交活動報告的義務,對此基金會將嚴格把關。而為了規範申請者及時提供更詳細及準確的資料,科學評估受資助項目的社會效益,基金會正著手建立“資助申請及跟進管理電子化系統”、委託學術機構研究項目的社會效益評估指標和制訂新的資助申請表格及活動報告表格,並在會上就新表格徵求意見。
除了對基金會一如既往支持社團機構建設和諧社會表示認可外,也表示社團應藉著審計報告發表的機會,總結本身的經驗、厲行自律、努力自我提升,不斷改善工作,自覺遵守基金會對資助監督的各項要求,支持配合基金會落實有關措施,也同意社團同樣有責任落實審計報告的各項建議,讓居民能切實感受到社團活動帶來的社會效益。個別社團表達了在運作和管理上的實際困難,希望基金會在遵守有關法規的同時,因應社團的實際情況,有靈活處理的空間。另有意見提出,社團須加強自律,配合基金會的要求共同做好服務市民、扶助弱勢社群、造福社會的工作。
然而,澳門基金會應繼續嚴肅認真對待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並切實加以改善,要求社團充分理解和配合,達到監管與自律並行。同時,澳門基金會應不改變支持社團工作、同心協力推動社會進步這一總原則,也不會幹預結社自由和社團內部運作,但有權決定資助和不資助社團的有些活動,並且需要將過往粗放式的社團資助工作模式提升為更加精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