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選舉法將從政治博奕轉為利益博奕

立法會昨日以大比數一般性通過《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草案和《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草案,顯示政制發展的本地立法程序,也將會朝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方向和原則,順利進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接受備案澳門特區立法會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訂方案後,完成了政制發展「五部曲」,對兩個選舉法的修改,就進入了本地立法階段。這是完全由澳門特區主導的階段,但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五項原則進行:一是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即合法性原則;二是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即適當性原則;三是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穩定性原則;四是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包容性原則;五是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目的性原則。

由於這兩個選舉法的修訂法案,是在遵循「五部曲」中的第一、二部曲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第三、四部曲的程序,產生了對兩個選舉辦法的修訂方案,並按第五部曲的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或接受備案,因而按照上述「五項原則」和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方案所擬制的這兩個法案,在進入本地立法階段,可在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指明的方向及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在立法會審議的過程中,進行具體而適當的修改。因而本地立法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立法會中,各階層利益的代表,為爭取自己階層利益的最大化,進行博奕的過程。因此可以說,「五部曲」的過程,是政治博弈的過程,主要體現在建制派為捍衛《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進行博弈的過程;而修訂兩個選舉法的過程,則是利益博弈的過程,亦即除了建制派還將會與反對派人士進行政治性的博弈,及與反對派為爭取本陣營的利益而進行博奕之外,在建制派陣營的內部,也將會發生各階層利益代表,為爭取本階層利益而「挪火煮食」, 爭取自己階層利益的最大化而進行博奕。

但估計,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法中,委員的基數較大,所增加委員的數額在各個界別中的比例也是利益均霑,因而即使是會有爭論,但在程度上將不會很激烈;而在立法會選舉法中,由於原來的議席基數就較少,新增加的議席也只有四席,在參政議政表現踴躍之下,未免「僧多粥少」,因而利益博弈就將會較為激烈。實際上,昨日立法會在對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法案進行一般性討論時,就有不少質疑聲音,而且有部分質疑聲音是來自建制派陣營內部。比如,關翠杏議員就批評政府未有持續研究政制發展,而陳美儀和何少金議員就質疑法案為何將社會服務和教育界合併為一個選舉組別,而麥瑞權議員則憂慮如何界定專業界別。

其實,即使是在在前一階段「第三部曲」的過程中,利益博弈就已浮出水面。比如,關於立法會增加的兩個間選席位,是否應當分配一個給青年利益團體的問題,就是一例。表面上看,增加一席青年利益團體議席,符合薪火相傳及培育青年參政人才的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將會面臨某些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其一、對青年利益團體的界別標準。究竟是只憑社團的稱謂中是否有「青年」二字,還是以社團的成立宗旨是否以青年活動為憑?尤其是現在許多建制派社團中,有青年委員會之設,但卻是依附在各建制派社團之內的,並沒有單獨從各建制派社團中分拆出來,並依法進行社團登記,這是否也可算是青年利益團體?其二、可能會對青年利益團體發生「排他性」現象。由於社團成為法人選民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條件,其中一項就是登記年限,而大量的青年團體都是在近年才湧現,豈非把這部份參政議政意識極為強烈的青年團體排除出去?其三,對青年利益團體的認定手續。在過去長期以來,並沒有為立法會選舉進行青年利益團體的界定和核定,現在才進行該項工作,即使是再認真謹慎,都將會難免發生差錯,屆時徒添煩惱,以至是被「有心人」拿來作政治鬥爭的工具。

當然,最後沒有將其中一個間選議席分配給青年團體,也曾導致「陰謀論」耳語流傳。那就是避免某些青年團體的負責人,藉著間選進入立法會,積累參政議政經驗,在時機成熟後,就轉戰特首選舉。另外,近年湧現的大量青年團體、部份並非屬於建制性,批判力度較強,最後打消設置青年利益團體議席的構思,就可把他們排除在立法會之外。

但既然要將愛國愛澳事業薪火相傳下去,及培育青年參政議政人才,仍是必須在間選的候選人提名過程中,將具有參政議政潛質的青年人才安排進去。這樣比較穩妥,不會因為其人的社會知名度不高,參加直選而遭到折損。這就是需要建制派團體發揚大公無私風格的時刻了。其一,是已連任多屆間選議員的年長者或健康欠佳者讓賢;其二是新設的兩個間選議席,在「可操之於我」的前提下,安排青年人才參選。但建制派陣營是否會有此高風格?還仍須拭目以待。

直選議席增加兩席,由於建制派能夠完全「可操之於我」的可能性不高,因而估計將會是建制派與反對派各瓜分一席。近來冒起一些言論較為大膽甚至是具有較強刺激性的議政人士,這除了是確實出於其關心社會的本意之外,是否也有著窺覷這有可能落在反對派手上的一個席次之意?是頗為值得觀察的。

為了令到每一個直選議席的民意含量最大化,應當擴大選民登記.一方面,讓已到達選民年齡的「首投族」,都盡量參與選民登記;另一方面,使得本已符合選民資格,但過去出於種種原因而未作選民登記的人士,也參加選民登記。

是否增設「通訊投票」?值得研究,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出外工作,讀書的人越來越多,未必能在投票日趕回澳門投票,而未能享受公民權利及履行公民義務。而澳門的選舉制度源自於葡國,葡國是有「通訊投票」之設的,應當吸取這個精神,讓出外工作、學習的選民,也有機會透過「通信投票」,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

特首選舉法的修改法案,由於澳門特區並未把執行基本法中有關市政機構的規定,故而特首選委會委員的構成,仍未包括「市政機構的代表」。嚴格來說,這並非是法治行為,也不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談話,就有提到「市政機構的代表」的問題。

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的「五項原則」中,有一項是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穩定性原則」;也由於「決定」中有以後倘未有進行修訂,兩個選舉辦法仍按此次的修訂辦法執行的表述;更由於每次進行修改,都必須經過一次「五部曲」的程序;故估計今次的修訂,將會維持一段時間,至少是兩屆。因而二零一九年特首普選,及二零一七年立法會直選議席過半的訴求,將會落空。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