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領導幹部的工資和特權

我早年生活在北京「大院」里。在機關、軍隊大院里生活,包括在盡是幹部子弟的學校上學,你會強烈地感受到等級制所帶來的種種影響。我們還在很小的時候就知道誰的爸爸是多少級,多少級的幹部住多大的房子,多少級以上的幹部配什麼級別的轎車,多少級以上的幹部可以到「特供」商店去購買普通幹部買不到的「特殊供應商品」,如此等等。因為父輩級別的不同,甚至還會影響到學生之間的交流也會發生問題,父輩級別相差太大就會出現「話不投機半句多」的情況,結果孩子們也常常會按家庭出身和級別的高低,在學校里分成不同的交際圈子。「文革」開始後,雖然沒有人會公開的聲討這種等級制度,但是,「文革」初期我們耳聞目睹的許多所謂群眾反對「官僚主義」的「革命行動」,其實矛頭所指就包含有對這種等級制的不滿。

工資收入的等級差

1950年4月新政府出臺了《中央級行政人員工資標准(草案)》,規定黨政人員最高一級的工資收入可以是最低一級的28.33倍。這個草案在廣泛徵求了當時各級領導人意見之後,除了將原定27個級別,縮小為25個之外,沒有什麼修改便頒布實施了。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終取消了供給制標准,統一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新標准進一步提高了高級幹部的工資待遇,而且將工資等級進一步增加到30個級別,最高一級560元,最低一級僅18元。這樣,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後達到649.6元,最低工資僅為20.88元,兩者工資差距擴大到了31.11倍之多。而此次工資改革,13級以上幹部,除行政1級外,平均增幅達14.35%,而14級以下幹部平均增幅僅2.26%。如果從絕對數來看,低級工作人員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級幹部增加最多的達到95.67元.相差幾達416倍。

由此這次工資改革出現了一些問題,次年,即1956年國務院又再度頒布了新的工資標准。這次工資調整注意了提高一般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標准,如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最低一級工資從18元提高至20元,1-13級幹部最小增幅為0,最大增幅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級幹部最小增幅為7.1%,最大增幅為13%,平均增幅達10.36%。這樣就使得標准工資最高最低之差也略有縮小,減少為28倍。但連同這次調整又在每一行政級中細劃出的11個檔次算下來,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舊達到了36.4倍。

為了便於讀者瞭解這種倍數的問題所在,我在文章中特別介紹了國民政府時期的薪俸標准情況。以戰後1946年國民政府頒布的標准,除總統和五院院長等選任官外,其文官總共分為37個級別,最高一級的收入僅為最低一級收入的14.5倍。在這方面,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工資標准,等級只是30個級別,少於國民政府上述標准,但最高一級和最低一級工資收入之差,卻達到36.4倍,超出前者一倍以上。即使除去相當於國民政府總統和五院院長級別的主席,總理、委員長級,最高級與最低級之差也超過26倍之數,至少形式上仍高出前者許多。由此不難瞭解,中共建國後推行的工資收入的等級差,確較國民政府時期要高。

我們還可以比較一下那個年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情況。在資本主義各國中,除極少數國家,一般如英、法、德等國的公務員,包括行政長官在內,最高最低工資差,均在8-10倍上下,美國、日本差距較大,也只有20倍左右。而且,它們差距之大,多半都只是總統或首相個人的工資較高,有時會高出下一級行政主管一倍以上。可知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官員高低之間的收入差距,多半都遠小於中共建國後所推行的工資標准所規定的收入差距。

「合法化腐敗」的特權

我們在建立職務等級制度之初,不僅全面拉大官民距離,而且嚴格官階差序標准,通過把其他各種職務行政化,比照官階規定相應待遇,建立起了一套官本位體制。這種不同級別的幹部在工資以外的待遇和享受標准,極為細致複雜。幾級以上可以配廚師,幾級以上可以配勤務,幾級以上可以配警衛,幾級以上可以配秘書,幾級以上可以享受何種級別的醫療和療養,包括對不同級別的幹部享受何種檔次和牌子的專車等都有具體規定。

以最典型的住房標准為例,上海市1956年工資改革時就按照行政級別將各級幹部住房劃分成了十幾種待遇標准,明文規定:特甲級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園精緻住宅」;特乙級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園精美住宅」;一級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太花園精美住宅」;二級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獨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三級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四級可分得「半獨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五級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六級可分得100-115公尺的「有衛生設備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級可分得80-95公尺的」無衛生設備的石庫門房屋」;八級可分得「老式立柱房屋」;九級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簡屋」,如此等等。而行政10級以上的高級幹部,還可以繼續享受供給制殘留下來的緊俏和質優商品的特殊供應(即「特供」)。

而且,應該注意的是,所有針對高級幹部的特殊待遇,不僅沒有嚴格限制其使用範圍,而且一旦取得,便終生享受,到死為止。這種種待遇相對於每月只有幾十元工資收入的普通幹部來說,自然是天上地下了。

五十年代初隨著按「革命等級」劃分的供給制的取消和以幹部級別為准繩的薪金制的建立,革命官員享有「合法化腐敗」的特權的最初級形式從此產生。工薪級別分為二十四級,十二級以上謂高級幹部,十三級至十六級謂中級幹部,十七級以下者謂普通幹部。高級幹部的特權包括醫療、福利、保健、住房。商品和服務等一切「消費」,均由國家供給,幾乎不受限額規定,工資只作為其職務收入的象徵而已;中級幹部的待遇由國家部分供給,有配額規定,工資和部分消費需求相掛鉤;而只有普通幹部的待遇與普通百姓才相差無幾,工資不再是象徵,完全和消費需求相掛鉤。特權與級別是對應的,不同級別相應有不同特權。

在這種制度的前期階段,國家被打造成一個全能型的「家庭」,「國家」是家長,全體公民是子女,在扣除子女們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進行自我分配;一些有限的消費品和服務按著種類和數量只分配給有限的服務對象,並按長幼(級別)來逐一滿足。其中有個專門對應名詞叫「特供」。以副食供應為例:八級(部級)以上幹部,(細)糧、魚、肉、蛋等沒有量的限制,基本能滿足全家的需求;而八級至十二級幹部可以憑一個紅皮「供應証」買到可以滿足基本家人的精副食品和高級煙酒,這些東西在那物質極其匱乏的票証供應年代,對於一臉菜色的普通百姓而言,(細)糧、魚、肉、蛋平時是見不到的。

特權等級的區別不僅表現在物質匱乏年代的經濟供應上,很多方面也有完善的規定。醫院有高幹病房,住房有高幹樓,眷屬的入戶、就業、提幹方面的優先;子女保送到一流大中小學讀書等;即便死後的追悼會與骨灰盒的安放,亦有明確的等級規定。與老百姓可謂差別萬千。其中有些東西不僅是待遇,也是地位的象徵,比如五六十年代,紅旗轎車只歸部級(三至八級之間)以上專用,廳局級(九至十二間)是伏爾加或上海轎;至於火車軟臥和飛機,最低級別限制到縣處級(十三至十六級間)才可以乘用。除此之外,政治信息的傳遞也存在等級的區別,紅頭文件傳達到哪一級,《內參》哪一級可看都有嚴格標准,譬如「四人幫」的粉碎在各級幹部都傳達到後,才向社會公開。

就在「文革」高潮過後的七十年代初,一個與腐敗相匹配與權和利相聯系的特殊名詞「走後門」應運而生,物資和機會的短缺為掌握著資源分配大權的官員利用公權為己謀私提供了制度性的條件。隨著八十年代以來的經濟改革,在權力市場化和權力資本化的過程中,權力腐敗,已不再像過去那樣扭扭捏捏,基本形成了一個依靠權力致富、生活奢華的既得利益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