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特首崔世安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所說的「政府正研究對整個特區政府架構進行評估,希望理順架構及部門職能」,是特區政府的決策的話,為了落實這個決策,首先就得修訂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政府各司」的內容。由於這項修訂的爭議性並不大,相信在經過行政會審議後,送交立法會履行法律程序,困難度並不大。隨後,還須修訂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中關於五個司司長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條文內容。而「行政法規」的修訂,只須行政長官諮詢行政會的意見後就可公佈,更是「易過借火」。由於調整政府架構是屬於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事務,因而無須呈報中央政府批准,只需將立法會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修改法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即可。但特首崔世安在執行新的《政府組織綱要法》時,對各司長據位人的調整及提名,是必須呈報國務院批准任命,而且還須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主持其宣誓就職儀式的。
而在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之前,對應當設幾個司,及調整各個司的稱謂和排列次序,就應當進行研究論證,並諮詢公眾的意見。對此,可以適當地參考回歸前七個政務司的主管職能範疇,從而根據特區政府施政所需,進行調整,理順架構及部門職能,做到科學化和合理化,使之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特區政府的施政和行政的效率和品質。
在澳門回歸前,除里斯本澳門辦事處、澳門聯絡處、過渡期事務委員會、諮詢會、情報架構籌設辦公室、策劃暨合作辦公室、經濟委員會是直屬於前澳督之外,前澳葡政府的政務司的架構及排列次序是:一、經濟暨財政政務司(下轄經濟司、財政司、退休基金會、統計暨普查司、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工務暨運輸政務司(下轄土地工務暨運輸司、地圖繪製暨地藉司、港務局、政府船塢、郵電司、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路填海發展辦公室、房屋司、民用航空局);三、司法事務政務司(下轄:司法事務司、司法警察司、身份證明司、法律翻譯辦公室、立法事務辦公室、諮詢會辦事處、政府印刷署);四、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下轄:衛生司、社會工作司、勞工暨就業司、公職人員福利司、消費者委員會、環境技術辦公室、社會保障基金、預防及戒毒辦公室);五、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司(下轄:行政暨公職司、教育暨青年司、體育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輔助納編辦公室、澳門市政廳、海島市政廳、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六、保安政務司(下轄: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消防隊、市政警察、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保安部隊事務司);七、宣傳、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下轄:新聞司、旅遊司、文化司署、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澳門博物館)。
在上述機構中,有些是為了凸顯葡國曾經(正在)管治澳門,要留下一些「痕跡」亦即「每年獻一禮」的,也有的是為執行過渡期事務的,因而已不適用。而其餘的大多數機構,基本上是屬於日常政府管理運作所需,因而都「原封不動」或經過改造後,均能乘坐「直通車」運行至今。
不過,在回歸時,原來的七個政務司已縮編為五個司,並將行政法務司排在首位。前者可能是為了體現對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抱有高度信心,因而大刀闊斧地精簡機構;後者則是以凸顯公共行政及法律事務,亦即上層建築中的「金字塔頂」的重要性,大有「上層建築帶動並反作用於經濟基礎」之意。
目前特區政府的架構,除新聞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澳門基金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是直屬於行政長官之外,五個司的稱謂、排序及管轄機構如下:一、行政法務司(管轄:行政公職局、法務局、身份證明局、印務局、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民政總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退休基金會);二、經濟財政司(管轄:經濟局、財政局、統計暨普查局、勞工事務局、博彩監察協調局、消費者委員會、人力資源辦公室 、金融情報辦公室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澳門金融管理局 );三、保安司(管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治安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澳門監獄、消防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四、社會文化司(管轄: 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文化局、旅遊局、社會工作局、體育發展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旅遊學院 、社會保障基金、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 );五、運輸工務司(管轄:土地工務運輸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港務局、郵政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房屋局、電信管理局、交通事務局、環境保護局、建設發展辦公室、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輸基建辦公室、民航局)。此外,還有兩個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半司級」機構:警察總局及澳門特區海關。
在兩者之間進行比照,就可發現,由回歸前的七個政務司,在回歸後縮併為五個司,除個別機構的調整之外,主要是將回歸前的司法政務範疇與公共行政範疇,合併為一個行政司法範疇,及將回歸前的衛生暨社會事務範疇、教育暨青年事務範疇、旅遊及文化範疇,合併為一個社會文化範疇。由此,倘若社會上盛傳的理順架構及部門職能,是以將五個司「分拆」為七個司的形式來實施,是基本符合特區政府的思路的話,那麼,根據經過十二年的努力之後,原來的主要矛盾——經濟已經基本獲得解決,而行政及法律改革滯後已經上升為新的主要矛盾,而行政法務司又已顯得「小牛拉大車」的狀況,似是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行政事務司及法務司兩個司,較為妥適。而現在的社會文化範疇也是負荷甚重,尤其是其中的旅遊行政領域又事關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大局,因而也有將之分拆為社會衛生範疇及文化教育範疇兩個司的必要。至於旅遊局則宜劃撥經濟財政司主管,使得澳門特區政府落實貫徹國家「十二五規劃」賦予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及「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平臺」,都集中在一起,並以專責機構主理。
另外,還須參考回歸前有一個「策劃暨合作辦公室」來處理跨境大型基建項目的做法,為落實貫徹《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加強對跨境大型建設的管理,適宜增設一個直屬於行政長官的「策劃合作辦公室」,專職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