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善廉選規範來鞏固維護政制發展成果 以完善廉選規範來鞏固維護政制發展成果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三/二零零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及《修改第三/二零零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至此,澳門回歸後第一次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的政制發展的全過程,隨著本地立法階段的工作順利結束,已經全部勝利完成。此顯示,本澳政制發展邁開了關鍵性的一步。

在中央主導下的這次政制發展工作,是一場深刻的公民教育,使得更多的市民對「一國兩制」方針及基本法,中央與特區關係,以至是國家主權等問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尤其是瞭解到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屬於中央,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澳門特區不存在立法會普選的問題,因而「雙普選」的口號是抵觸基本法的。

這次政制發展工作,進一步調動了廣大市民愛國愛澳,參政議政,建言謀策,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積極性,也湧現了一批學有專長的新人,他們在各場公開座談會中積極發揮作用,踴躍發言,立場鮮明,邏輯嚴密,有觀點有材料。他們的成長,遵循著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習近平副主席關於培養各類人才尤其是政治人才的淳淳教導,方向明確步伐穩健地向前進。

兩個《選舉法》完成修改後,特區政府和各界社團應當再接再厲,繼續努力,加大力度進行對兩個經修改的《選舉法》的廣泛深入宣傳,讓廣大選民尤其是有機會參加間接選舉的法人選民(無論是作為候選人還是投票者)清楚瞭解新《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使得明年進行的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及後年進行的第四任特首選舉,能夠順利進行,以鞏固和維護政制發展的成果。

由於修改《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和《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其標的是配合政制發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的精神,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因而只涉及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成員,及因而衍生的各界別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立法會直、間選議席各增加兩席的問題。為「集中精力打殲滅戰」,也是為了避免節外生枝,因而未能同時也對兩個《選舉法》的廉選規則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這就有待選務機構,包括特首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暨公職局,日後在兩個《選舉法》的適法範圍內,作出指引,進行規範了。

實際上,廉選關係到選舉品質,以及當選政治公職的人士的公信力及政治威望。只有明年立法會選舉,及後年的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把好廉潔選舉這一關,才能更為凸顯此次政制發展的重大意義及正當性,並避免授柄予人,讓「反對派」有機可乘,見縫插針地攻擊政制發展的意義。因此,完善選舉規範,強化廉選機制,是鞏固和維護政制發展成果的需要。

尤其是當今資訊科技發達,各路參選者都身懷「絕技」(據說「民主派」參選者中就有「電腦高手」),因而過去《選舉法》中的某些廉選規範,已經不能適應今天的廉選要求。比如,廉選規範雖有禁止攜帶照相機進入投票站的規定,但並無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須知,現今的手機尤其是三G智能手機,都具有拍照功能,並可透過「短訊」方式傳遞所拍攝到的畫面信息。這就給賄選者提供了「核對」受賄者是否有按照自己要求進行劃票及投票的技術條件:要求收受其所提供物質好處的選民,在秘密劃票間劃票後,用手機拍下劃票情況,確定是投了其一票,然後根據該手機所攝圖象,或以「短訊」方式將之傳給「樁腳」以作憑證。

又如,現在網絡發達,一些參選團體除了繼續使用傳統的競選宣傳手段之外,也十分重視使用網絡和手機短訊。這就將管理者下了一個難題:傳統宣傳手段在「冷靜期」容易管理,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可以拆除;但網上所進行的虛擬宣傳畫面,在「冷靜期」及投票日是否需要撤除?伺服器在澳門境外的網站在「冷靜期」及投票日繼續發放宣傳資料,如何監管?在「冷靜期」以至是投票當日,有參選人繼續以手機短訊方式進行投票動員,如何監管?尤其是在澳門境外以非澳門手機號碼發放投票資訊,是否有法監管處理?

再如,由於現在珠澳通關方便,參選團體在澳門境外亦即進入內地進行賄選活動,包括飲食招待、饋贈禮物、旅遊招待等,如何監管?澳門的選務工作人員及廉署執法者,是沒有跨境執法管轄權的,如何搜集證據?是否可以提前與內地的相關部門接洽,委託其協助搜集證據,進行區際合作?

有鑑於第三任特首選舉時,有特首選委會成員在領取了選票之後,不但沒有將選票投入投票箱或是交還給選務工作人員,可能會引發「發出選票與收回選票不相符」,而致產生「作票」疑慮,並極有可能會引發選舉訴訟,而且「亮票」行為也抵觸了「秘密投票」原則,因而極有必要堵塞此漏洞。本來,以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實務操作,選民在領取選票及在秘密劃票間填寫選票後,必須在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的面前將選票投進投票箱,不可能將選票帶走,因而也就不可能發生「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情事。但特首選舉則是採用投票人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由工作人員派發選票,投票人填寫選票(可在原座位填寫,也可到秘密填寫處填寫)後,再按次序排隊到投票箱投票的方法,在這一過程中,就可為有心人士將選票帶回家「珍藏」,或是「杯葛」不投票,提供了機會──在填寫選票後藉故離開,不加入排隊投票隊伍。 這就不但是有可能會引發「作票」疑慮,破壞選舉的嚴肅性及公正性,而且也糟蹋了選舉或推舉其為特首選委會委員的民眾的信任及託付,因為大家推選他為特首選委會網友,就是信任他,賦予了他選舉的權力,然而他卻不投票,辜負了推選他的民眾所賦予的權力。

另外,《立法會選舉法》雖然引進了「誣告罪」,但卻仍然缺乏「意圖使他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概念。而台灣地區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就明確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在於為了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公平競爭,對意圖以公佈虛構事實的方式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為目的者,加以處罰。實際上,言論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但是言論自由如同其他權利的行使一樣,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就有必要予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在競選過程中,倘有人(既可以是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也可以是並不參加選舉活動的人士)以任何形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以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均應被處於比《刑法》中「誹謗罪」加重的刑罰,而且被列為「公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