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忽略新設機構的「外事」職掌功能(下) 不宜忽略新設機構的「外事」職掌功能(下)

(續昨)(六)瞭解和掌握本區外事工作的情況和問題;瞭解和掌握外國人在本地區的活動情況和問題;瞭解有關外國的友好城市、友好省、州(縣)或國境外毗鄰地區的情況和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措施,對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

(七)管理本地區與外國開展友好城市、友好省、州(縣)以及友好基層單位的活動。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外賓參觀單位的開闢、調整和外事業務的建設工作。

(九)負責管理或協助本地區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外僑和外資企業單位或中外合資單位的外籍人員的涉外事項。

(十)配合和協助本地區黨委宣傳部門做好對外宣傳和群眾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據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文件或材料,提供關於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表態口徑,會審本地區的重要涉外報導和涉外稿件。

(十一)負責本區外幹部的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外事紀律和保守機密等方面教育;組織對外事幹部的短期培訓工作,推動有關部車單位加強對涉外人員政策、紀律教育。

(十二)負責指導地方、各部門和各單位外事機構的業務工作,總結交流本地區外事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十三)配合和協助本地區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督促和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處理違反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的重大案件。

(十四)為本地區的對外經濟往來牽線搭橋,提供信息和諮詢、引進人才和資金等配合性工作。

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以上多數內容當然不能照搬照套在澳門特區。但其中的第二、三、四、六、七、九等項屬於特區也將會遇到的涉外業務性的內容,仍是可以參考的。總之一句話,澳門特區需要有一個負責外事工作的專責機構,就澳門特區獲中央授權自行處理的涉外事務,如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國際組織在經濟、文化等領域中交往過程中必須處理的事務;在中央授權下,澳門特區參加有關的外交談判;澳門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以及適用國際協議;簽發護照和旅行證件;與外國締結互免簽證協議;外國在澳門設立領事機構、官方和半官方機構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在遇到突發涉外事件時,站在國家外交戰略方針的宏觀角度上,進行分析研究,並向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提出解決方案。以其涉外事務的專業知識和對國家外交政策、基本法有關澳門特區在涉外事務中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的認知瞭解,協助特區政府擬制涉及外事工作的法制文件或特首講話稿。指導特區政府各下屬部門的涉外事務工作,並組織特區政府各級負有涉外事務工作任務的公務員,及社會團體中參與涉外工作的人員,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到北京外交學院進修,接受培訓,或出外參訪觀摩。……等等。

實際上,澳門回歸十二年來,由於缺乏一個類似「外事辦」的機構,為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提供涉外事務工作的智囊意見,以致出現了若干差錯,有的還是與國家的外交政策相悖的,或是有違國際慣例的。比如,在承辦「國際難民大會」時,將因受越南排華被驅趕到中國內地,獲得中國政府安置,因而成為中國公民,但卻又二次出走,湧來澳門的「經濟船民」,也當作是「難民」。這與《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對難民的定義是「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被迫離開其國家,是有抵觸的,等於是將這些人的「再次出走」,認定為「受到中國政府迫害」。實際上,這些人不符合聯合國的「第一收容港」政策,因而前港英政府就不予收容,只是免費提供糧水後就將之拖出外海。又如,當克林頓簽發干涉中國及直接管轄的澳門的內部事務的《美國--澳門政策法》,及美國國務院每年發布《年度國別人權報告》,詆毀澳門特區的「人權狀況」時,特區政府並沒有據理批判反駁;當美國財政部對澳門幾家銀行施予「制裁」措施時,特區政府缺乏國家外交大局意識,「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未有洞悉這是美國政府要破壞「朝核六方會談」的詭計,而以為只是澳門特區自己金融經濟的事,因而採取了凍結匯業銀行的應急措施,徒為中央政府在外交上解決相關問題增大難度。再如,在近期澳門美資賭商的跨國官司,及在法庭上指控澳門特區政府的系列行為,也默不作聲。對此,確是需要一個類似內地「外事辦」的機構,為特區政府和特首分析形勢,出謀獻策的。在連過去專門為研究分析涉澳國際公約而設的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都併入其他的機構之後,這個外事專門機構的設立,就更形迫切了。

如果我們比照並不享有類似澳門特區的外事權力的內地地方行政區域,其架構中都有一個「外事辦」,那麼,澳門特區設立「外事辦」,就更是有必要了。實際上,根據中央編制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黨政機構設置的意見》的規定,地方政府機構分為「必設機構」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兩種。「必設機構」是全國各地按規定都必須設置的政府機構,這是促進機構設置規範化的重要措施,目的在於保證統一指揮和政令的有效貫徹。省級政府的「必設機構」是辦公廳、發改委、經貿委、經改委、教委、科委、公安廳、國家安全廳(局)、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商貿廳、文化廳、衛生廳、計生委、審計廳、統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人事廳和勞動廳可分設也可合設。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是指各地從地方的實際出發,設置的具有地方特點的,其職能在「必設機構」中無法包容的政府機構。包括國土廳、環保廳、體委新聞出版局、技術監督局、醫藥管理局、民族宗教委、外事辦、僑辦等。廣東省政府還設有港澳辦和經濟特區辦。

澳門是國際城市,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除享有中央授權自行處理外事的「特權」之外,還承擔了一些處於中央與內地地方之間的涉外任務,包括「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等,還要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並與眾多國家有領事關係,還有一些國家在澳門設立名譽領事館。這些,都比內地省級的涉外事務要「吃重」得多。既然內地各省級行政區域都設有「外事辦」,澳門就更不能「漏設」。

其實,退一步來說,即使是「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原有的「禮賓公關」部分業務,不要說是與內地從中央到各地省級的交流日益頻繁,就是對外業務也日益增多。中央也可能會「壓擔子」給澳門特區,以此來扶持澳門特區增強其國際知名度,安排更多的國際會議在澳門特區舉行。這就需要特區政府的禮儀接待品質,及相關人員的禮賓接待業務水平,也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因為這都關乎到國家和特區的聲譽。

因此,「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之設,是特區有此需要,也是應設機構,而不是甚麼「社會無此需要」,更不是甚麼「架床疊屋」。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