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國家主席的職權及其變遷

在中國,國家元首的職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來行使的。但是鮮為人知的是,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國家主席這一建制的設立經歷了複雜的歷史反復,其作用及職能也在新中國成立後的60多年間幾經反復。

存與廢:中國國家主席制度的變遷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而只是設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於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實際上行使了國家主席的職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時,中共中央決定更改國家的機胸設置,設立國家主席一職。對此,毛澤東認為,“中國是-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動口安全”。在設立國家主席一職後,毛澤東理所當然地成為新中國第一任國家主席。但是,在之後的幾年中,由於國事的繁忙和對外交的繁文縟節的不適等諸多原因,毛澤東決定辭去國家主席,並且為此發表了聲明。因此,在1959年召開的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劉少奇當選為新中國的第二任國家主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在“文革”開始後不久,國家主席劉少奇即被打倒。在此之後,中國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並嚴重影響了中國一系列國際事務的處理,同時也給中國的國際形象帶來了負面影響。為在制度設置上解決這一問題,1970年3月,毛澤東向中央提出召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修改憲法的意見,並建議取消國家主席。最終,中央政治局決定,不再提議設立國家主席。於是,1975年頒行的新中國第二部憲法——“七五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一節在憲法中也被刪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舉粉碎了“四人幫”,結束了長達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後,在華國鋒的主持下蔔新中國第三部憲法--“七八憲法”於1978年獲得通過。“七八憲法”是在對“七五憲法”進行了部分否定和繼承的基礎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較大改動。但是,這部憲法對于國家主席的態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仍然未設國家主席。

1978年之後。國家政治生活逐漸向正常的方向邁進。在此過程中;有關國家主席設立與否的爭論再次進入了人們的視野。1980年8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主席團提出《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提出了憲法修改的任務。在此次憲法修改和意見征詢過程中,對于國家主席設置與否的問題,大致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一、設立國家主席;二、不設國家主席,由人大委員長或國務院總理改稱主席,並行使元首職權;三、建議人大常委會改稱為“常務主席團”,委員長即是該主席團主席,實行集體領導。在上述三種意見中,第一種意見居於壓倒性的多數,並得到了鄧小平的明確支持。但是,由於鄧小平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他不會擔任國家主席,因此,國家主席的設置與否又成為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在這一關鍵時刻,鄧小平指出:“除了我,別人也可以但任。。同時,他進十步強調指出:“如果國家需要就設立,不能從對某一個人的考慮來確立我們國家的體制”。最終,在鄧小平的堅持下,恢復設立國家主席的決定於1982年12月4日隨著新憲法的通過而得到正式確認。此後,“八爾憲法”雖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的建制,最終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確立。

虛與實:中國國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變

1954年憲法制訂過程中,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對于國家主席的職權問題進行過多次討論。當時,他們曾設想將主席的權力定得低一些,.超脫一點,“主席可以提出建議;建議不起決定作用,人家願理就理,不理拉倒,毫無辦法。”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主席什麼事情也不幹。因為主席還可以“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對此,毛澤東表示:“這兩條是說;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專門吃飯。”這裏毛澤東的意思是說主席也有些實權,職權並不全是虛的。在這裏,毛澤東所設想的這種國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虛實結合”、“虛中有實”、甚至是“形虛實實”的特點。但是,在這一部憲法中,由於國家主席擁有“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同時又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因此,國家主席的權力在很多時候不虛反實,並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實權元首。

“文革”開始後,國家主席劉少奇受到錯誤的批判,並最終於1969年含冤病逝。此後直至1982年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中國在這十多年的時間裏一直沒有國家主席,,而只是由國家副主席或是全國人大委員長行使國家主席職能。這種制度設計畢竟是與民主精神背道而馳的。因此,當1980年再次提出憲法修改的任務後,如何在設立國家主席一職的同時限制其權力,並理順黨的領導與國家主席權力之間的關系又一次擺在了我們黨的面前。對於這一問題,鄧小平指出:“還是要設國家主席,有國家主席代表國家比較好,但是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可以規定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工作,不要干涉具體政務。”在鄧小平的指示下,1982年憲法恢復了國家主席的建制,但刪除了原來“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國家主席所擁有的“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統率武裝力量”的權力,使國家主席成為完全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在“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後,全國人大對該部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正。但是,對于國家主席的職權一項沒有進行任何的改動。

中國國家主席的職權及其新變化

在經歷了多次的反復後,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得以確立,其職權範圍亦最終固定下來。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在擁有上述權力的同時,根據“八二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不再擁有原“五四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權力:即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統率武裝力量的權力。這就在實際上使國家主席從原來的“實權”元首變為“虛位”元首,國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國家,象徵國家。但是,在當今中國的政治生活中,由於自1993年以來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共中央總書記“三位一體”局面的出現,作為國家元首的中國國家主席,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的“虛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國家主席、黨中央總書記及中央軍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對其擁有的職權進行整合運用。這也就在實際上使其擁有了“實權”元首的特徵。對于中國元首制度的上述改變,正如江澤民同志在2004年9月所指出的那樣:“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位一體這樣的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對我們這樣一個大黨、大國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當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