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城規實施五年後檢討 草案倡設公眾參與機制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草案,草案建議設立公眾參與機制,同時設立屬諮詢性質的城市規劃委員會。

總體規劃五年後檢討

草案建議城市規劃設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總體規劃的約束優於詳細規劃。城市規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編製,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核准。城市規劃須遵循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平衡利益原則、合法性及公正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保護環境原則、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城市規劃旨在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生活質素,尤其透過以下方面:(一)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二)促進保護不動產類文化遺產;(三)促進改善居住環境;(四)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五)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

草案建議,除非有大型公共建設項目,總規劃生效5年後才檢討;又會制定預防措施,避免政府在決定編製或修改城市規劃後,有人更改實際存在的狀況,妨礙規劃。

城市規劃法草案同時建議,為有效實施城市規劃,基於建設路網、廣場、公園、花園或其他公共地方的公共利益原因而影響到私人不動產時,政府可徵收此類不動產及其所涉及的私人權利。因徵收而作出的賠償應相當於該財產在徵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及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在城市規劃中,土地分類主要劃分為都市性地區(當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區及可都市化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都市性地區: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都市性地區,且確認為可進行都市化及建設的地區,當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區及可都市化地區。已都市化地區: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都市性地區,且已具備城市基礎建設及公共設施,以及已用作興建建築物的地區。可都市化地區: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都市性地區,但仍未都市化的地區。不可都市化地區:在總體規劃中分類為不可都市化地區,因考慮到具自然資源以及具景觀、考古、歷史或文化價值而不可進行都市化的地區,但並不影響可用作興建公共建築物或具公共利益的建築物。

文化部門意見具約束力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總體規劃是基於澳門自身及區域定位的城市規劃策略性指引,包括部署基建及公共設施,作為編製詳細規劃的依據;詳細規劃則細化至訂定和規範土地利用條件,尤其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高度,以及配合文化遺產、舊區重整及環境政策制訂具體措施。

梁慶庭稱,政府相關部門正加緊訂定城市總體和詳細規劃的框架,現時的舊區重整、土地法等已作相應配合,毋須待法律出臺才跟進。如預見建築或擴建工程可能影響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及道路整治時,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在相關範疇具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這些意見具有約束力。

法案設立無效制度,規定詳細規劃公佈時,如有關規定違反總體規劃的規定,則詳細規劃當中違反總體規劃的規定無效;違反法案規定而編製或修改的城市規劃,亦屬無效。

法案規定違反城市規劃的規定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又或不遵守預防措施所定的禁止、限制或具約束力的意見書的指示,而對准照申請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均屬無效。

設立公眾參與機制

法案規定設立公眾參與機制,在編製城市規劃草案的程式中,並於其獲核准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須開展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以便向公眾解釋其內容,聽取公眾的意見及建議。同時,若屬編製詳細規劃的情況,在編製的程式中,並於其獲核准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收集因實施詳細規劃而可能受損的不動產所有人及其他物權擁有人的意見及建議。如對城市規劃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再進行上述諮詢和意見收集。

此外,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屬政府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式的諮詢機構。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

梁慶庭稱,未來按城市規劃法設立的城規委員會,初步計劃40多名成員中近30人為社會人士及專業人士,政府成員在當中只佔少數。梁慶庭說,希望透過引入法定機制,讓各界恆常參與討論,“不是由政府咁定就咁定”。

對於委員會屬諮詢性質,他稱討論過程亦有人建議參考香港城規會可參與決策的做法,澳門特區政府考慮社會發展和現實情況後作出現時的安排,日後或會視乎運作情況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