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根據該決定,中國將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等網路資訊的保護,並嚴懲網路違法行為。
該決定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保護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治理垃圾電子資訊、網路身份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等。
決定加強了對公民個人電子資訊的保護,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資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資訊,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資訊。
同時,決定還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規範及其保護個人電子資訊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如: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與此同時,決定還指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要求其“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針對當前網路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的問題,決定規定實行網路身份管理。決定第六條指出: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而對於垃圾電子資訊的治理,決定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資訊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資訊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
網路資訊保護立法體現三方面進步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專家表示,中國對網路環境下個人資訊保護進行立法,體現了法治建設方面的進步。
該決定共12條,包括保護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治理垃圾電子資訊、網路身份管理、有關部門的監管等內容。根據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公民個人電子資訊,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實行“後臺實名制”的網路身份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受者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在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表示,中國的互聯網治理實踐長期以來綜合考慮了法律、行政監管、社會管理等多個方面,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行政管理方式較多,法律層級不夠,對網路長期發展和發揮各個方面力量參與網路社會管理是不利的,這次以全國人大決定的方式形成依法治理的環境,無疑是一個進步。
“我們從以往立法中突出國家利益、社會集體利益的保護,到今天重視國家、社會和個人權利,是非常重要的進步,也符合網路社會個人資訊權利保護的特性”,李欲曉說。
李欲曉曾擔任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處處長。他認為,此次立法著眼執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網路身份管理等問題,採取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後臺實名”方式,不僅是考慮公眾對於前臺匿名的需要,也考慮了對用戶資訊的安全保障能力,這些都是以往網路立法中較少體現的、難得的進步。
李欲曉注意到,此前決定草案獲得了大多數網友的支持,但在反對者中,也存在有價值的聲音,包括對監管擴大化的憂慮和對選擇性執法的擔心。他認為,這些需要認真思考並通過立法給社會一個明確的回答,讓公眾對網路的未來發展有明確的預期。
李欲曉認為,在互聯網治理方面,個人資訊保護僅僅是第一步,對於網路資訊服務、電子商務、網路安全、網路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各個方面的立法,都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加強。僅僅是個人資訊保護方面,也需要考慮在執法、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公眾素養等方面進一步加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