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要誘使崔特首損害澳門法治形象? 高天賜要誘使崔特首損害澳門法治形象?

曾在第三任特首選舉中拒絕投票,並將選票攜帶出選舉會場外向媒體「亮票」,以佐證並強化其「反崔」立場的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又尋到了一個「修理崔世安」的機會——日前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行政長官崔世安以司法保密為由不談墓地門案件,這個說法很荒謬,且有「呃人」之嫌,因為司法保密只是針對司法機關及涉案人士等,特首根本不適用,「乜嘢都可以講」。高天賜又認為,「現在許多市民畀佢(特首)呃咗」,因為司法保密只適用於案件相關人士,包括法官、檢察院、律師、被告、嫌疑人等接觸過有關檔案之人,其他人根本是不適用、亦不能用。故此特首是可以談論墓地案的。高天賜直言:「(特首)他守(司法保密)需要咩?他有接觸過檔案咩?除非他有接觸,有打電話叫何超明攞那個檔案過來看。」所以今次案件的司法保密是不適用在特首身上。

然而,批評崔特首「荒謬」的高天賜議員,卻在同一個訪談中又表示,相信不會出現後者的情況,並笑言「如果真的是有做,他都不可以講」,因這是越權、幹預司法問題,特首是不應該這樣做的。既然如此,高天賜議員這篇訪談的本身,就是自相矛盾,自刮耳光,極度的荒謬。因為他既然明知崔特首必須遵守司法保密原則,卻又要崔特首就尚處於司法保密階段的案件發表談話,這豈非是要誘使以至是迫使崔特首幹預司法公正?

實際上,對高天賜議員這番話,可分兩方面談。其一是司法保密原則,其二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亦即法治原則。在司法保密原則方面,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司法保密是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或預審階段中必須遵守的原則,其目的是保障嫌犯(按:按基本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嫌犯」一詞是不夠科學準確的,應是「犯罪嫌疑人」;但為了尊重本澳《刑事訴訟法典》的文字規定,本文仍是採用此概念)在「無罪推定」的情況下,不被公眾知悉其身份及其被指控的內容。與此同時,更重要的也是為確保偵查階段或預審階段能夠順利進行,不會出現串供、毀滅證據等情況。因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刑事訴訟程序須在作出起訴批示前,或無預審,則自作出法庭指定審訊日的批示前,須遵守司法保密的原則。但在這兩個訴訟行為之後,就必須公開,尤其是對辯護人的公開,否則刑事訴訟程序無效。

至於司法保密的對象,是任何接觸及知悉屬該訴訟程序的任何資料的人士,包括檢察官及其司法輔助文員,及預審法官及其司法輔助人員,也包括原告、被告及其辯護律師,還有證人等。他們不能向任何非屬訴訟程序之人,包括公眾、傳媒,透露案情中的任何內容。即使是嫌犯及其辯護律師或其證人,也只能知悉與自己有關的部分。只有經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或預審法官批准,才能在司法保密階段知悉案情的全部或部份內容。

而「十幅墓地」而衍生的「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進入預審程序,因而必須嚴格遵守司法保密程序原則,不能公開透露案中的嫌犯姓名及其所犯的案情、罪名。至於日前有葡文媒體報導了嫌犯的姓名及其子一些案情資料,倘是真實的話,包括法官、檢察院、律師、被告、嫌疑人等接觸過有關檔案之人,其他人根本顯然就是有知悉案情的人士,包括檢察官及其司法文書輔助人員,嫌犯(按道理不會自己「捉蟲」),原告、證人或預審法官及其司法輔助文書人員,其中的一個環節向葡文媒體作出透露。這本身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由相關權責司法機進行偵查。而該葡文媒體報導其消息來源是「根據接近檢察院的消息」,這究竟是屬實,還是「栽贓」?相關權責司法機也應弄清楚。

就此而言,高天賜議員作說的「包括法官、檢察院、律師、被告、嫌疑人等接觸過有關檔案之人」,都必須遵守司法保密的原則,這是準確的。但這並不等於是行政長官在該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可以公開談論案件。這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也是依法治澳亦即法治的要求。而作為掌握澳門特區「公平之劍」的司法機關人員,更不應公開談論該案。包括行政長官和司法官在內,都不應在司法保密階段發表任何談話評論,也是為了避免在客觀上造成「利用傳播媒介進行輿論審判」的效果。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這個「任何人」,就包括了行政長官在內。澳門特區各級法院的法官,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聽任何命令和指示,這是澳門特區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體現和保障。基本法確保司法人員處於獨立、超然的地位,使之可以公平執法,是為了維護澳門特區法律的嚴肅及權威。法院只是服從法律,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不服從任何方式批示,包括行政長官在內。

同樣,《澳門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檢察院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是獨立的,不受政府、立法會和法院的非法干涉,也不受其他社會團體及個人的非法干涉。當然,更包括行政長官在內。

實際上,由於案件已進入預審的階段,行政長官倘是發表任何談話,即可被各方人士從自己的立場出發,作出各種不同的解讀;但歸納為一點,都會被視為幹預審判,向司法機關施加輿論壓力。這就將會嚴重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和形象,也將會損害行政長官的法治形象。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曾在全國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會議」上強調,審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寬嚴這個度,做到寬嚴並用,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外開恩;也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重判。為此,《南方都市報》,發表了題為《消解輿情之困》的社論指出,蕭揚對法官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近些年來,「媒體審判」似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多案件,法院尚未開庭審理,媒體記者隨意使用「殺人犯」、「貪汙犯」等等定性詞匯,以帶有嚴重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種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壓力。

因此,既然高天賜議員自己也知道,行政長官是不應該接觸該案件的資料的,這也從另一個角度確定了,行政長官是不能在該案件仍處於司法保密階段期間,就該案作出任何談話。其實,即使是該案件過了司法保密期,在法院審理期間,行政長官也不能就案件進行任何形式的談話,以免形成幹預司法公正,及製造輿論審判。那麼,為何高天賜議員又批評崔特首強調必須遵守司法保密是「荒謬」呢?顯然,這個談話內容,是自相矛盾,語無倫次,自刮耳光,而且也有要施加輿論壓力,誘使以至是迫使崔特首幹預司法公正,從而損害澳門特區及行政長官的法治形象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