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最低工資立法順應工薪界所求

博言

對於社會各界所關注的最低工資問題,最低工資立法荊棘滿途,近期最終傳來好消息,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日前重申,政府勞工部門全力推動最低工資立法,已正式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提交法律框架方案,爭取今年上半年達至初步共識並之後即開展立法程式。此消息傳出之外,受到勞工界熱烈的反響及歡迎,相信也是勞方職工長期以待的事宜,作為勞工界代表的工聯總會多年來的努力,可以講也是得到很好的希望及結果。本澳制訂最低工資法律法規的問題,多年來受到勞資雙方多重複雜的社會因素,只是近年來唯有政府屬下的清潔與保安行業才實施最低工資,但沒有惠及其他行業,對於現時本澳的生活水準及維生指數與通脹指數等社會因素問題,與附近的地區來相比較,在保障居民的最根本收入利益方面,明顯沒能切實根本上將問題解決,或許這就是勞工界多年來迫切期望當局能就最低工資立法的原因之一。

眾所周知,最低工資之利有保障僱員薪資、維護僱員尊嚴、縮窄貧富差距、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作用。最低工資標準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就業狀況和物價水準等因素綜合確定的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勞動者單位工作時間應當獲取的最低勞動報酬。它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作為政府保護一部分弱勢勞動者基本權益的舉措,最低工資制度又稱為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政府當局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對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在履行必要的勞動義務後相應獲得的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應獲得的工資收入,進行的一種強制幹預,其制度價值在於通過強制性的立法為勞動力市場弱勢群體提供“底線保護”,保證勞動者所獲得的最低工資能夠滿足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需要,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不僅是企業,還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新的規定適應了經濟成分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同時,新規定還增加了小時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並將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期限縮短為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得到進一步增強。

然而,有反對最低工資制度的經濟學家認為工資是由生產力水準和社會中的勞動力供求狀況決定的,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一種人為幹擾,扭曲了市場對勞動力資源的配置以及勞動力價格的形成機制,對其作出“最低”的規定就是多餘的,要麼得不到真正嚴格的執行,形同虛設;要麼會適得其反,事與願違。如果工人工資過高,工資占企業成本比例過大,企業產品會由於勞動力成本過高,在國際上失去競爭力。如果投資者把產業都轉移到工資更低的地方,打工者就會失業,其福利水準更會降低。而且,由於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數多而且生存受最低工資制度影響大,提高最低工資對於利潤率極低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種致命的打擊,會造成中小企業普遍出現衰退,對於經濟的整體繁榮和活力帶來負面影響。有香港經濟學稱,“最低工資是我知道的、惟一的沒有任何經濟學者贊同的政策”,“對於主要依靠勞動人口的競爭力促成高速增長的中國,任何削弱這競爭力的政策都不應該考慮”。堅持市場至上論的經濟學家認為,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後,雇主肯定會千方百計採取多種隱蔽的手段來回避有關政策規定,極力保持其原有利潤。政府要嚴格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存在諸多困難,而且還會創造“選擇性執法”的空間,增加了尋租機會。同時,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以後,一些雇主會以已經給予最低工資為由,不願用較高的工資來聘請雇員,“最低工資”最終可能演變為“最高工資”。

雖然最低工資制度受到不少經濟學家的批評,但也有很多學者堅定不移地支持這項制度,在他們看來,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合理。其理由主要集中在:一是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可以為勞動力市場中最弱勢的勞動者提供底線保護,讓他們能夠獲得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需的必要勞動報酬。特別是在勞動法規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尚不完善的國家,普通勞動者根本無法與資方平等地討價還價。制定最低工資起碼可以保障普通勞動者家庭有基本生活的供養能力。二是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可以解除弱勢勞動者的後顧之憂,讓他們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提高勞動效率上。三是有利於擴大就業。只要經過科學核算的最低工資水準不超越該職業內市場工資,就不會招致雇主任意解雇員工,從而導致失業的增加。另外,由於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確保了勞動者消費能力的穩步提高,會進一步擴大部分商品的市場需求,從而引致相關產業勞動力市場需求的增加,對以基層市民為主要服務物件的中小企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而會相應地擴大就業量。

客觀地說,最低工資制度法律的制訂,必須要關注要有科學標準確定的方法,最低工資調整要按照物價水準變動來調整,最低工資變動的頻率和提高的水準還嚴重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以及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中“最低工資最高化”,最低工資構成被用人單位有意混淆,最低工資制度被用人單位變相違背現象普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效果和社會認可度,有待於通過相關配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加以解決。特別應當發揮行業工會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在協商確定同行業勞動定額、工時工價等標準的基礎上,加強對不同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研究力度,從而讓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更為科學合理。同時,最低工資法律法規的制訂,應當通過日常巡查、舉報專查等方式,加大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制裁措施,對違反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嚴肅處理,並記人守法誠信檔案,確保及時糾正和嚴格查處壓低實際工資、變相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切實維護最低工資制度的嚴肅性。

根據國際規範的要求和我國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要求,最低工資具有以下特徵有:一是最低工資具有保障性。最低工資制度作為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保障制度,其最低工資標準的水準應具有保障職工及其家庭最低基本生活的特徵。最低工資的保障性是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必須遵循的首要問題。只有制定具有保障職能的最低工資標準,才能緩解分配不公,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二是最低工資具有強制性。最低工資制度作為一種遵循公平原則的保障職工基本權益的措施,理應使最低工資制度和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有關法規或條文予以頒佈實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三是最低工資具有宏觀調節功能。最低工資的宏觀調節功能表現在調節工資與物價的關係,通過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補償物價上漲引起的實際工資水準和工資購買力水準下降的損失。調節工資總水準。通過最低工資的調整,調節最低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關係。最低工資一經調整,將推動地區工資關係、行業工資關係的平衡與調整,從而對調節工資總水準,與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發揮重要作用。調節和緩解嚴重就業壓力。最低工資調整可作為經濟杠杆,調節勞動力的流向,如果把最低工資壓得偏低,將導致民工荒,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如果把最低工資定得偏高,將導致人工成本偏高,以致影響企業多用人。因此,制定適度的科學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鼓勵企業多用人,緩解嚴重的就業壓力。

澳門經濟的蛋糕越做越大,但勞動者分到的“份額”卻越來越小。本澳勞動報酬的增長未與經濟發展同步,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低下層勞動者未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碩果,產生多深次層的社會矛盾。社會呼喊最低工資立法護貧,惟多年來踟躕不前,眼見鄰埠前年已成功落實最低工資時薪廿八元,今年更調升至三十元,本澳勞資雙方在最低工資立法上的鴻溝何時才能逾越? 借鑑一一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的香港,在實施初期,社會確有陣痛,例如不少中小企呻最低工資掀起各級職工調整薪酬的漣漪效應,人資成本加重,部分更將增加的成本壓力轉嫁消費者;亦確曾出現商號無法承擔成本高漲,向年長的職工“開刀”,個別吃不消的索性結業。不過,經過一段時間,工商界已漸漸適應,最低工資漸被公接受,香港政府亦在首個兩年檢討期後,決定於今年五月一日把最低工資由廿八元調升至三十元,料今次的“洗牌”效應不及上次。不過,不少人士已提出關注,香港的最低工資該如何走下去?若最低工資水準純粹跟隨通脹而不斷調升,萬一經濟衰退,工資的下調能力失去彈性,企業面對薪金成本高的困境,便會裁員甚至結業,屆時失業率將會大幅上升。香港的情況不能套用於澳門。澳門亦根據區情,僅於個別極低薪的“重災區”先行最低工資。但包括香港在內的實行最低工資的地區,其經驗和教訓,探討和實踐,值得澳門借鏡。低收入階層確實需要支援、幫助,但最低工資未必是萬試萬靈的特效藥。低薪背後,各有成因,如何提升底層工種的勞動價值,維護其勞動權益,最低工資可以做,但絕非唯一辦法。

中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早已實行最低工資。他以香港為例,香港實行最低工資後,社會情況也不見惡化。去年九月至十一月的數字顯示,香港低薪全職僱員的平均就業收入按年上升百分之六點一,扣除通脹後仍有百分之一點七的實質增長;最低工資亦成功吸引更多居民加入或重投勞動市場,十月至十二月的失業率是百分之三點三,較最低工資實施前的季度(二○一一年二月至四月)下降百分之○點三;總就業人數接近三百六十九萬人,較最低工資實施前的數字多出十四萬多人,其中女性勞動人口和就業人數分別按年上升百分之二點五和百分之二點六。另外,香港青年就業亦持續改善,十五至廿四歲人士的失業率為百分之七點七,低於一年前同期的百分之七點九。香港《最低工資委員會二○一二年報告》亦顯示,首個最低工資水準實施並沒有出現大量裁員,足證最低工資絕非窮兇極惡。

澳門打工仔的月入中位數已達一萬二千元,但月入不足四千五百元者仍有近一萬四千人,如管理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