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之于澳門初探

子悠

慈善領域作為區別於政府、企業的社會“第三部門”,能夠深入到市場和行政難於涉足的領域,緩衝矛盾、解決問題,保持社會機體健康運行。現代慈善被公認為社會的第三次分配,是在生產部門初次分配和強制性稅賦徵收之後,以自願為原則的社會再分配,有助於彌補前兩次分配中存在的不足,縮小財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價值認同。近來本澳有經濟學者發佈其最新研究成果,顯示本澳居民收入差距繼續呈現擴大趨勢其在所提出的一系列建議中亦將“積極推動三次分配環節”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國內曾掀起熱潮,本澳雖然一直都有自發的慈善活動發揮作用,但是真正將之上升到理論高度進行研究的並不多,因此筆者嘗試在總結眾多專家學者論述的基礎上,對本澳的第三次分配進行簡單梳理。

三次分配理論有爭議但不影響其正面性

三次分配理論是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側重公平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等這一收一支所進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動下,通過個人自願捐贈而進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方式最早是由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甯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與市場經濟》一書中提出來的。

厲以寧表示,多年以來,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下降的,這就需要改變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格局。可以從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個環節著手解決。

針對中國目前收入分配現狀,厲以寧提出了收入不應只有市場、生產要素進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強調節、引導慈善事業的三次分配理論。厲以寧表示,通過市場實現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一次分配”;通過政府調節而進行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二次分配”;個人出於自願,在習慣與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去,可稱為“第三次分配”。凡對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捐獻,應該免稅,讓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這也是國外的一些經驗。“從第三次分配著手,相信可以縮小現在的貧富差距” 厲以寧說。

該理論提出後,得到不少業界研究人士的追捧,有關的研究也不勝枚舉。支持者認為,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志願性的基礎上,以募集,自願捐贈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的分派,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則”。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對前兩種分配的補充,對縮小社會差距,實現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義:1、彌補市場失靈方面:通過對低收入群體技術要素的補給,提供慈善培訓增強其技能,通過資本要素補給,給予他們一定的創業資本,從而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準,調節差距,而且其本身也符合市場效率要求,能總體上增加社會財富。2、彌補政府失靈方面:通過第三次分配可以彌補因稅收問題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時高收入者的無償捐贈勢必會直接減少他們在整個社會中所占的收入比重;可以彌補因政府轉移支付造成的收入差距,慈善在教育方面發揮著較大作用,一方面直接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教育負擔,另一方面為家庭成員獲得發展提供物質保障,從長遠角度看是一種智力救困;此外也是對政府社會保障的有力補充,客觀上縮小了收入差距。

但是也有人持不同意見。比如,有人就認為,如果將民間慈善事業突出為“第三次分配”,會存在如下弊端:一是理論上占不住腳。就經濟學原理來講,在分配上只存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以市場主導的分配,再分配是非市場主導的分配,它的分配主體主要是政府,但也不排除其他分配主體。所以,如果引進“第三次分配”,理論上就很難區分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差別。實際上,不管是第二次分配還是“第三次分配”,雖然其分配的主體上有差別,但是,他們都屬於再分配,兩者都具有促進分配公平的含義。二是這種提法有否定政府在慈善事業中主導作用的傾向。三是不利於慈善事業的健康成長。“第三次分配”,其關注點在於將慈善事業和富人聯繫起來,從而有可能在全社會形成“慈善是富人的專利”的觀念。這種觀念一旦形成,它對慈善事業的發展是相當有害的。

因此,分析認為,富人做慈善事業,對於緩解收入分配差距、引領全社會樹立正確的財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凡事都有個度。如果將這種作用過分拔高,甚至將其在理論上上升到“第三次分配”的高度,則不但會引起思想上的混亂,而且不利於界定政府和社會各界在慈善事業中的正確定位,最終損害的是慈善事業本身。

其實,存在的該些爭論,所圍繞的只是是否應該將慈善事業上升到社會分配的高度而已對其本身的作用以及可以達到的效果,尤其是平衡財富差距並無疑問。

澳門需要三次分配改善居民收入差距

經濟學會理事長柳智毅日前于書香文化節上就其新書《澳門經濟發展與居民收入分配研究》作專題介紹。據統計數字顯示,2001年至2012年,澳門經濟總量(GDP)升幅達6.6倍,人均GDP亦增長了近5.08倍,居民收入中位數卻只增加2倍多。人均GDP與就業人口收入中位數比由2001年的2.07倍增加至一一年的4.48倍。

居民收入五等分差距倍數比例回升,即收入最高的20%人群(第5等分位組)除以最低收入人群(第1等分位組)所得倍數,用以測量社會所得(財富)差距的嚴重程度。根據一一年人口普查中勞動人口的收入數據推算,最高20%的住戶平均收入為33,532澳門元,最低20%住戶平均收入為3,606澳門元,最高20%住戶收入是最低20%住戶的9.3倍,較2007/2008年度的8.17倍上升1.1。

按就業人口工作收入分佈推算,一一年堅尼系數為0.39,按《住戶收支調查》數據推算,一一年堅尼系數約為0.40,較政府於2007/2008年度公佈的0.38分別輕微上升0.01及0.02,臨近貧富差距警戒線,與全球各地相比在可控制範圍。

從中可以看出,本澳居民收入差距的確呈擴大趨勢,若任其擴大、發展對澳門的整體社會和諧,以及未來長遠發展極為不利。

柳智毅認為,收入差距客觀存在,導致差距拉大包括國際化與市場開放的衝擊;經濟波動對中低所得者傷害大於高所得者。澳門近年投資風氣興起,低所得者連生活也成疑,遑論投資創富。有一定資本的中產或富裕人士透過投資增加財富,加深貧富差距。澳門行業收入差距懸殊,是導致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政策保護下,博彩從業員整體薪酬高於其他行業,每次加薪帶來的“馬太效應”(即指好的愈好,壞的愈壞,多的愈多),不斷拉大居民的收入差距,遏制人力資本結構提升。

從本澳其他的眾多調研中,我們可以得到很多改善社會分配的經驗,作為一個開放的市場經濟社會,盲目干預第一次社會分配固然不可行,所以說意見都集中在分配前環節,包括加強對弱勢群體教育資助“授人以漁”、推動向上流動等。第二次分配環節中主要是看政府的作為,雖然現時社會上已久有聲音對政府的分配調節工作不滿,但是無論是從本澳自身的縱向比較,還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橫向比較,當前本澳政府主導的連串財富再分配措施已經是相當完善,未來需要的應該是具體細節的調整,真正大的變革很難再出現。而且,現在的本澳社會已經是日趨穩固,不管承認與否,本澳的富人階層早已存在,其在社會分配中的所得更是遠遠高出基層民眾。因此有需要透過第三次分配進行調節。

澳門做好三次分配有基礎

從理論上講,實施第三次分配涉及到四個方面:富人,窮人,政府,社會。第三次分配就是以政府為主導,以社會為管道,將富裕階層的財富向貧困階層轉移的過程。而其實在這四個方面,澳門都具有明顯的特色,有助於第三次分配的完善發展。

澳門的富裕階層大都是世代經商、豪門之後,早已完成了最初的原始積累,紙醉金迷的奢華生活已不再是他們的最終追求和第一選擇,可以呼籲他們拿出更多的財富“散錢濟困”,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隨著大量國際資本進入澳門,澳門企業家的整體素質將明顯提升,這也會大大有益於推進第三次分配的進程。

而且作為一個相對成熟的市場經濟,澳門大社會小政府特徵明顯,服務型政府定位清晰,各項法制法規較為健全,公民守法意識強,特區政府擁有著推進第三次分配的良好條件。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給了澳門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廣闊的空間,這是特區政府推進第三次分配最為有利的制度優勢和政策優勢。實際上很難講誰就是天生的善人,企業家也並不都是心甘情願地將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財富拱手相送,經濟法則、制度約束、政策激勵、道德規範在這裡都發揮著作用,政府的作用就是如何將激勵與約束做好,讓富人和窮人在這一財富的再分配過程中實現雙贏,達於和諧。

另一方面,澳門歷來是一個人情味很濃的城市,中西文化交融下,各種教人向善的宗教都在本澳存在和傳播。而捐贈文化更是源遠流長,這就為有效地催生和促進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提供了社會基礎。第三次分配的實施,完全要依賴社會作為轉移和傳遞財富的管道。從鼓勵財富的捐贈,到監督財富的使用,都需要非政府的民間組織發揮作用。澳門作為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非政府公益組織數量眾多,機構健全,管理嚴密,運行穩健。

不過,正如柳智毅所言,第三次分配的工作與政府在第二次分配的分工上,由於各自的目標及取向不同,可能有重疊、遺漏的地方。因此如何將工作覆蓋面做的更全面,更有效,仍舊需要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