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春5月27日電】長春市中級法院27日對“盜車殺嬰案”作出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周喜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周喜軍在宣判後提出上訴。
今年3月4日,周喜軍在長春盜走一輛豐田吉普車,隨車還有一名叫“皓博”的2個月大男嬰。事件在長春引起廣泛關注,數以萬計的市民自發組織搜尋失蹤男嬰,搜尋範圍一度從長春市擴大到吉林省。
法院審理查明,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要去應聘單位面試,在等候班車時,他去附近的“為家”超市買水,發現超市主人的車沒熄火且未上鎖,遂產生盜車之念。
3月4日,周喜軍再次發現車輛未熄火停在超市前,於是將其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
隨後,周喜軍將嬰兒埋于積雪中,繼續開車潛逃,並將車存放於永發鄉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殖場院內後,搭乘過路車離開。後得知警方在進行全力抓捕,社會公眾也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周喜軍遂自首。
法院認為,周喜軍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
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