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於前日發布「新聞稿」,宣佈兩岸已於八月下旬就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題進行了第四次業務溝通,雙方續就協議文本架構、保障及便利措施、行為規範相關內容,進一步交換意見。「新聞稿」說,此次業務溝通中,雙方協議文本架構趨於一致,並對相關內容進行討論。在保障及便利措施方面,雙方初步整合相關內容。雙方達成辦事機構「不受侵犯」及享有「通信自由」、「免除辦事機構及人員執行業務之民刑事及行政管轄」、給予「合理之稅賦徵免」及「通關待遇」。雙方將各自研議後商定具體細節及文字。在行為規範方面,台方已將社會關切事項向陸方完整說明。有關辦理旅行證件之具體辦理方式及範圍,雙方將再與主管機關確認。但「新聞稿」卻也指出,台方再次提出探視功能,陸方也表示充分瞭解,但仍未有進展。
而新華網也於昨日發布新聞,除了「雙方就協議文本、保障便利、行為規範進一步交換了意見」一段內容與「陸委會」「新聞稿」基本一致之外,並未提及雙方仍未有交集的「探視功能」問題。而且,還特地強調,「海協會表示,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服務兩岸民眾的好事,應當努力促成。考慮到當前兩岸關係發展水平,雙方應當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妥善處理敏感問題,就現階段有條件解決的事項達成一致,為早日實現互設創造條件。」
由此可見,一方面,經過四輪協商,兩會互設辦事處議題的議題已有較大的進展,在剔除了含有「主權」意涵內容之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的許多內容,都按照「國際慣例國內化」的思路,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尤其是在「館舍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及「民刑事及行政管轄豁免」、「稅賦徵免」等重要內容上。但另一方面,雙方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尤其是「陸委會」「新聞稿」特地點出的「探視權」問題。
兩岸之所以未能在「探視權」問題上達成共識,應是受到兩岸的刑事訴訟制度有異的限制。實際上,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盡量靠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除了基於「人權」的理念,及在民進黨的主導之下,對當年國民黨政權大搞「白色恐怖」進行反彈所致之外,還與配合「加入聯合國」的政治意圖有關。實際上,無論是陳水扁,還是馬英九,都有意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加入或重返聯合國的「敲門磚」,都成立了相關機構,也都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島內化」,由「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審議,並意圖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因此,在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探視權」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而在大陸,雖然已經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署,但直到如今,只有《經濟文化和社會國際人權公約》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由中國政府將「批准書」提送聯合國秘書處備案;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是一種未能完成「國會批准」及「備案存檔」的手續。其原因,是中國的選舉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尚未能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標準完全相適應。盡管全國人大已於去年進一步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許多原則內容,但仍有距離。曾記否?去年三月公佈新的《刑事訴訟法》時,就有許多大陸台商反映,其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三條的「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條款」,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及可以「以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與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同類條款的規定,存在著重大的差異,擔心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同樣,在被拘留逮捕人士的家屬及律師的探視權方面,兩岸也有明顯的差異。這對講究「對等」尤其是「人權」的台灣方面來說,當然是耿耿於懷的。
因此,在受到大陸《刑事訴訟法》的限制之下,為了能使「探視權」問題縮小分歧,有必要進行靈活處理;在剔除「涉國家安全案件」之下,對涉普通刑事案件的台灣同胞,應當允許海基會駐大陸辦事處人員擁有探視權。相信,或將會找到交集點。
然而,就算是海峽兩會都取得共識,甚至是簽署了協議,也不等於是大功告成,因為兩岸對此類協議的後續法律處理,又存在著差異。在大陸方面,海協會能夠接受並簽署的協議文本,其實都是已經經過高層審議核准,簽署後就可付諸執行;沒有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這麼一回事。而台灣方面則不同,《兩岸貿易服務協議》簽署後,還須經「立法院」審議,就是一個典例。何況,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法律認可程序,還將會比《兩岸貿易服務協議》嚴苛得多。實際上,《兩岸貿易服務協議》尚只是需要經過「立法院」審議,倘有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條文,還須修訂法律予以適應,但無須另行專門立法;但尚且鬧到民進黨「立委」以霸佔主席臺來進行杯葛,經過「立法院」召開兩次「臨時會」都尺寸未進。
而在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方面,雖然台灣「立法院」管不了海基會在大陸所設的辦事機構,卻能為大陸海協會駐台灣的辦事機構設定「框框」,亦即必須經「立法院」專門立法,使其獲得法定地位並加以監管。實際上,目前「立法院」就受到兩個主旨為授予海協會駐台灣機構法定地位並對其進行監管的法律提案,其中由「行政院」提請的是《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而由柯建銘、潘孟安、邱議瑩簽署的民進黨黨團提交的《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設置條例(草案)》,但從法案的標題看,含有強烈「一邊一國」意識的「民進黨團版」法案,就將會對「行政院版」法案,造成強烈的滋擾。而且,倘在「立法院」尚未整合及通過上述法案之前,海協會和海基會就先行簽署協議,恐怕又將陷入「服貿協議」「先斬後奏」的爭拗之中。
而比較「行政院版」與「民進黨團版」兩個法案看,儘管「行政院版」符合「一中憲法」,條文內容也合情合理,但「民進黨團版」卻如其標題那樣,所有條文內容都充斥著「一邊一國」的強烈意識。比如,其第四條所強調的「國家主權和尊嚴、國家安全」,第五條的「國際法」、「國際慣例」,第六條的適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七條的「不受歡迎人員」,第十四條的「在館舍所在之建築物及其正門,及執行公務時搭乘之交通工具上,懸掛國旗並揭示國徽」……等,一旦獲得通過或融入「行政院版」,就等於是「一邊一國論入法」。
當然,相信國民黨黨團將會據「憲」力爭。但正因為如此,民進黨必然會以比抵制「服貿協議」更大的力度,進行搗亂,不知要到何時才能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