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各方應當冷靜思考的若干問題 冷靜期各方應當冷靜思考的若干問題

第五屆澳門立法會選舉,從今日淩晨零時進入冷靜期。之所以有「冷靜期」之設,是讓公眾能在經過法定的競選宣傳期,接收到如同爆炸式的各種競選宣傳資訊之後,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冷靜地思考,究竟自己所投下的神聖一票選擇哪一個組別,才是既能符合公眾利益,又能符合自己的個人政治理念。

在選舉實務上,各國各地區對冷靜期的時間有不同規定。一些地方很短,比如台灣地區,是在投票日前一日的晚上十時開始。此時距離翌日上午八時開始的投票時間,只有十個小時,因而容易被「奧步」者鑽空製造事端。比如本欄曾述評過的在二零零六年的高雄市長選舉中,民進黨的陳菊陣營在投票前一晚的「冷靜期」即將開始前的一刻突然召開記者會,拋出「走路工」事件,指責國民黨候選人黃俊英的助選人員在其支持者的遊覽車上每人發放五百元賄款。經電視台不斷地以走馬燈形式播出這段新聞後,使得黃俊英的形象嚴重受損。儘管黃俊英陣營也準備召開記者會反駁,但奈何已進入「冷靜期」,倘舉行記者招待會可能會有違法之虞,而且也已是深夜,即使是敢於召開記者會,宣傳效果也已大打折扣。這就使得本來有機會代表國民黨收復高雄市的黃俊英,僅以一千多票的些微差距而飲恨,這也是國民黨以後再也無力光復高雄市的轉折點。事後有深知內幕的人士爆料,在旅遊車上發放「走路工」的幕後指使者,竟然是民進黨人。這顯然是一宗栽贓陷害事件,利用冷靜期的時間差來作祟而得逞。

澳門地區的冷靜期的時間,有整整一天一夜二十四個小時加上九個小時,即使是有類似的「奧步」情況發生,受害者也可以在不抵觸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時採取反制措施,予以「消毒」。但仍有死角,倘在投票開始前的幾個小時,以表面上並沒有觸法的方式突然「發難」,受害者要進行反制,也已來不及。因此,選委會宜高度警覺,倘遇到此類「奧步」手法,當即予以制止。

就此,日後在修訂《選舉法》或選管會在發出相關「指引」時,是否可以考慮,增加針對此類有可能會出現的「奧步」手段,就是除了禁止在冷靜期和投票日發放競選文宣品及進行一切宣傳活動之外,也應禁止進行一切與選舉有關的非競選活動,包括舉行記者招待會,發表公開聲明等。以避免出現「不對稱訊息」,而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品質。

還有多少「奧步」手段?網上曾有有心人列舉數十項,雖然有點天荒夜譚,但選委會和各參選組別,還是應當保持高度警覺,將預防工作做在前面。

今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活動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因為各個政治板塊較為穩定,爭取連任的候選人基本上是「穩過泰山」,餘下議席「鹿死誰手」也幾乎可以測算出來,因而各組別基本上是「打穩陣波」,循規蹈矩地進行公式化的宣傳活動,擦不出火花,在外人看來可能會感到「沉悶」。但在新媒體戰場,卻是非常熱鬧,而且也顯得頗為生猛活潑。不過,在中後期則在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的針對特定候選人的貼文,讓被針對者感受到極大的威脅,紛紛「告急」,有些組別還聲稱受到誹謗,因而報警處理。

這些帶有揭發性質的貼文,是否就是「抹黑」、誹謗?看來不宜「一刀切」。如果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實,當然是「抹黑」,在法律上已是誹謗,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但按《刑事訟訴法》,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私罪,必須由自認為被誹謗者依法提告,才能進入司法程序。

但貼文所言者倘是確有其事,這就不是「抹黑」,而是「揭黑」,是正義行為,應當受到保護。倘被針對者告上法庭,其實就變成誣告,反而應負上刑事責任,而公權力機關也不應為此背書。內地的所謂「官謠」,即有網友揭發某些在位官員的貪汙受賄劣跡,而官員所在單位的發言人當即發表聲明指責是「造謠」;但後來中紀委進行調查,證實了網友的揭發是真實的,至多是有一些出入而已,但並不影響發帖者的為公動機,因而發言人的「闢謠」實際上就是造謠,這就是「官謠」一詞的來歷。這個教訓,應予吸取。而傳播媒介根據這些貼文作出的評論,也是屬於正常的新聞評論,並非歸於競選宣傳的範疇,只要沒有傳播貼文所言的內容,即使是貼文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也是屬於新聞自由及評論自由中「公眾人物可以公評」的範疇。

廉政公署在冷靜期的一日,拘捕了兩名涉嫌賄選之人。有網友要求廉政公署公開涉案組別的名稱,及涉案者的姓名,但廉署並不為所動,這是合理的。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澳門特區的刑事政策之一是無罪推定。涉案者是否有罪,必須經法院裁決。在此之前,仍是無罪之身,只是涉嫌而已,此時就公佈實名,必然會對選民的投票選擇造成影響,因而對所涉的團體並不公平。這是因為,在經法院審理之後,或許會判其有罪,也或許會判其罪名不成立。倘是後一種判決,「未判先宣佈」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就將收不回。

今屆不少參選組別和一些網友以至是媒體,對選管會有不少意見,由於已經公開發表,本欄不再重覆。但有一種屬於技術上的失誤,卻是必須指出的,那就是發佈的「指引」的文字有欠精確明暸。由於「指引」具有公權力,是所有參選組別及市民必須遵守的規約,因而其表達文字應當注意精準,明瞭,容易理解掌握。但顯然「指引」的文字,尤其是選管會成立初期所發布的「指引」,充滿當年回歸前葡文中譯的「硬譯」風格,不知所謂,甚有自相矛盾,產生誤導作用。 

有一位候選人收到通知,說可以提供三百多票,誘騙其到拱北接洽,結果被人毆打。此事分兩個層面講,一方面,他被人毆打,不管是出於甚麼原因,都是刑事犯罪行為,應當予以追究。尤其是候選人,在一些地方是高度保護的,。比如,在台灣地區,一旦各位「總統」參選人的候選人資格獲得確認,「國安局」特動中心就對其執行保護措施,派出特勤人員予以維安。雖然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層次較低,無需動用到特別保護措施,但其安全仍應得到保障。不過,該事件是在珠海發生,基於司法管轄權問題,澳門警方不能直接插手,只能由當地警方處理。

另一方面,既然是《選舉法》和「指引」都有規定,候選人只能接受澳門居民的捐助,就是不得接受境外團體及人士捐助;而禁止境外人士來澳門為參選團體助選也已成為共識。那麼,是否也應禁止候選人到澳門境外進行與選舉有關的活動?倘答案是肯定的話,這位候選人到珠海與他人接洽選舉事宜,就是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