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官員財產申報內容可網查

【本報訊】依據“陽光法”,本澳政府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司法官、行政會成員須申報財產,其申報內容本月19日起在終審法院網站公開,公眾可在這網站內輸入申報人姓名及任職部門查閱。

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今年4月22日生效,法案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最遲須於今年10月18日或之前,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終審法院辦事處將於19日起,將所有收到且依法必須公開的申報書第四部分內容上載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互聯網網站(www.court.gov.mo),以供公眾查閱。

公眾可於網站內輸入申報人士姓名、選取申報人類別、任職部門三種搜尋模式查閱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所載申報人的簽名式樣屬於極其重要的個人資料,倘若公開可能為申報人帶來不可預見的影響。申報人簽名式樣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申報書內容的真實,公眾查閱到的《財產及利益公開表》上申報人的簽名式樣已被遮蔽,其他內容不作任何處理。

另外,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全部或部分複製第四部分內容並將之提供予第三人時,應註明複製的具體理由,且不得有《民法典》第326條規定的權利之濫用的行為。否則,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