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制訂最低工資實在已刻不容緩

為推行最低工資的實施進度,政府當局將首度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僱員最低工資的草案作公眾諮詢,為最基層的保安及清潔行業打下保心針。但其他行業仍是未知數,當局並沒因為社會的強烈呼聲而為行業制訂最低工資制度,或許最大因素就是多數行業的資方老細們根本就是不情願,或許就是勞資雙方達不到共識,從而使得最低工資這個問題,不管社會有多大的強烈要求,最終還是處於流產的狀態並至今還沒有下文。時近特區政府即將進行新一輪的施政報告之際,最近社會各界又出現熱議最低工資制度的問題,期望政府當局能繼續關注及儘快制訂最低工資制度,更重要的就是排除資方的阻力及爭取最低工資制度的制訂。

就最低工資制度的制訂問題,本澳並沒有如附近地區那麼順利,因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低工資法律制度回歸十四年以來仍然是處於零的狀態,這也是勞方多年來的一個心病,雖然不定期間透過各種形式向政府當局施壓,但是受到資方的反對,至今如終還沒有下文,只有屬於用公帑發工資的清潔與保安服務兩種行業才得到落實或有眉目。其實,在早在回歸前,當時的澳葡政府已頒佈施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其中包含“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一項。回歸前亦已通過《制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關公約需要法律實施,但多年冇結果。香港從二OO六年進行“最低工資保障運動”,在一O一O年七月通過《最低工資條例》,並於一一年全面落實。兩者相比,澳門顯得消極被動,相形見絀。澳門最低工資立法進度緩慢,多年來一直處於尋求社會共識階段。在未有最低工資保障下,政府二OO七年推行“政府外判清潔和保安的最低工資制度”,時薪二十一元。二OO八年再推出“工作收入補貼”,條件是每月工作一百二十八至一百五十二小時,季度收入少於一萬二千元者,可向政府申請收入補貼。兩者金額先後在一一年調升,前者時薪由廿一元升至廿三元;後者由每月四千元,升至四千四百元。可以講的就是,政府在最低工資立法的態度,被勞工界長期炮轟施“拖字訣”。

澳門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討論最低工資立法,但在提出的時候,社會就有最低工資會否變成最高工資的擔憂。近年來澳門經濟發展飛速,卻有相當部分雇員不能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生活未有因為經濟發展而得到明顯改善。澳門居民對最低工資制度已經十分關注。而隨著金融海嘯的逐漸消退,以及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本地物價不斷上漲,貧富懸殊問題勢必加劇,作為勞方代表的工聯會指提出最低工資立法這個議題,目的在於促進建立有利於保障弱勢雇員最低收入,有利於提升澳門國際形象,有利於建立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的最低工資制度。政府的態度理應變消極為積極,變被動為主動,落實《制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相關規定,並在聽民意,匯民智的基礎上及早啟動制訂最低工資制度,以達解民困的目的。工聯建議在制訂最低工資時應參照現時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最低工資、澳門工資中位數的一半以及鄰近國家或地區的工資水準。並採取相應措施例如在最低工資立法中引入豁免條例,以保障弱勢人士尤其就業權和收入權,使最低工資不會變成最高工資。同時應將最低工資立法平等適用於本地雇員和外雇。

其實,所謂最低工資制度,即是立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式制定的,保障工薪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之後,雇主必須支付最低限度勞動報酬的這一項制度。這一含義包括以下三個屬性:第一是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薪勞動者獲得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最低費用。各國的最低工資是一種規定工人實際工資下浮的最低限度的法定工資,只要勞動者按規定從事了一定量的勞動,就有權取得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報酬。第二是最低工資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由各級立法機構通過制定有關法規和條文予以頒佈實施,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它是使工資分配法制化的必要措施。第三是最低工資制度是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它的支付以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為前提,而不考慮勞動者提供了多少勞動產出。它體現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這正是最低工資的特性,或許這就是勞動階層極力推動最低工資法律制度的制訂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值得注意的就是,最低工資也有不少負作用。一般而言,無論是最低工資的設立或調整,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就業機會,這在經濟衰退時更易於發生。這裡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當最低工資確定或調整後,會引起整體工資水準的上升。這時,雇主便更願意投入更多的資金來提高生產效率、裁減員工或少雇用新員工,以此來減少人工成本,這是一種成本比較的必然選擇。其次,由於最低工資而引起的價格上漲,會減少人們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也會促使某些企業破產;同時,由於人工成本的提高,會引起企業利潤率的降低。因而使許多新企業創業的欲望大為降低。另外,在不少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中,如果最低工資只限於某些部分。最低工資制度在執行與落實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阻力和障礙,這其中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有極大的關係。但是很大一個方面的問題就是管理部門對最低工資制度的監督和管理不力。在法制還未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識還不強的情況下,管理部門對企業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大小對最低工資制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對於一些用人單位趁就業形勢嚴峻就千萬百計壓低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各地的嚴查力度太輕,有的甚至無視違法事件發生,袒護少數違法者,也就是說,這些違法現象就發生在管理部門的眼皮底下。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勞動監察部門只對勞動者投訴的案件進行查處,不投訴即使存在著發放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超時加班加點等違法行為,也是睜一隻眼閉一只限,採取放之任之的態度,給企業經營者留下了乘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空隙。

最低工資的本意是保護工人,特別是一些收入較低的工薪勞動者的利益。如果由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訂立和日益提高,而使原本可能就業的低薪勞動者失去了工作,那麼,這就不是保護工人利益了。正如西方不少有識之士猛烈抨擊過度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樣,過高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受到不少人的攻擊。現在不少西方國家擔心最低工資走得太遠而脫離了經濟發展的水準。筆者認為,比照國際勞工組織的檔內容,借鑒世界各國規定,調整和實施最低工資的經驗,並分析我國的國情,除上述因素外,還應作如下補充並且是明確規定的:大多數企業的支付能力和社會保障津貼。因為,企業是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承擔主體,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有必要顧及他們的承受能力。考慮到最低工資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工程,在確定最低工資水準時,就應該考慮到社會救濟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高低及其變化,,明確兩者的比例關係。這有利於最低工資的公平,也有利於社會各項改革的配套實施。

最低工資的確定標準、測算方法、適用範圍等都是最低工資制度本身需要完善的內容,加強對最低工資制度的管理則對最低工資制度的落實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必須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最低工資制度是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組成部分,因此,涉及勞動用工行為的各管理部門應對當地的最低工資制度非常熟悉。但是,在實踐中,仍發生許多企業開出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還有的企業以包吃包住為由使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讓這些非常明顯的違法行為就發生在執法人員的眼皮底下,這些情況都說明瞭管理人員不太熟悉業務,缺乏責任心。因此,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是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督促企業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前提。其次,必須加強勞動監察部門對最低工資制度落實情況的監察。目前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的重點在於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上,只要企業已經支付工資,就很少過問是否存在超額加班加點等現象,也很少確認勞動者的工資是否真的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使最低工資不能落到實處。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完善不能僅僅依靠政府單方面的努力,還需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企業經營者應該積極配合政府,主動瞭解政府對最低工資制度的改動,履行政府制定的政策;勞動者應該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將企業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情況及時的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合理的維護自身權益;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應一起對最低工資制度進行監督。只有在政府的領導下,結合社會各界的力量,才能讓最低工資制度邁著穩健的步伐、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然而,澳門經濟的蛋糕越做越大,但勞動者分到的“份額”卻越來越小。本澳勞動報酬的增長未與經濟發展同步,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低下層勞動者未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碩果,產生多深次層的社會矛盾。社會呼喊最低工資立法護貧,惟多年來踟躕不前,眼見鄰埠香港自二○一一年中實施最低工資後,低收入人士的平均入息已有明顯改善,反映最低工資對貧窮問題起到紓緩作用,鄰埠目前更擬將時薪廿八元調升至三十元,社會並認為有必要將兩年一檢改為一年一檢。但是,本澳勞資雙方在最低工資立法上的鴻溝何時才能逾越? 對於政府拋出最低工資建議方案,勞資雙方仍在觀望。勞工界認為政府踏出重要一步,但冀盡快一併制訂整個“遊戲規則”,包括檢討機制及立法時間表;資方則認為沒必要硬性訂定最低工資,但同意從長計議。由於可看得到,最低工資制度的制訂,其中最大的阻力還是資方的問題,勞資雙方達不到共識,實在難以推動最低工資制度的制訂,但關鍵就是政府當局的重視問題。

眾所周知,在二零零七年,政府為公營機構擔任清潔、保安外判服務的人員訂定最低工資,當年時薪僅為二十一元,已是極度偏低。二零一一年調整過一次,將時薪增至二十三元,以月薪計算,每月僅為4784元。這樣的最低工資確實是低得可憐,低得難以糊口。工作者若無須負擔住屋費用的話,相信還能養活自己。但現實而言,一家四口通常兩人工作,一人養兩人是最基本的需要,以維生指數來說,兩人家庭亦需6200元才能維持生存。而即使有此最低工資保障亦僅得4784元,叫人如何生活?又如何鼓勵有工作能力者爭取自食其力?近年物價飛漲,市民深受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