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官員仍未申報財產

【本報訊】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第1/2013號法律今年4月22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列人士應最遲於今年10月18日或之前,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 立法會議員;

– 司法官員;

– 行政會成員;

– 辦公室主任;

– 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 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終審法院稱,至今仍有相當部分有申報義務的人士仍未提交申報書,預計該部分人士可能在未來兩天內申報。為方便有關人士在限期結束前完成申報手續,終審法院辦事處將於本月16日至18期間,中午時段繼續辦公,下午辦公時間延長至七時正。

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終審法院辦事處。地址: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電話:83984117;圖文傳真:28326744;電子郵箱:drip@cour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