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分兩階段檢討經屋法,諮詢公眾兩個月。政府計劃首階段修改《經濟房屋法》核心內容和根本制度,以及涉及社會房屋制度和公共房屋政策,次階段於本年底前提出全面檢討經濟房屋法律及社會房屋法律的具體方案。
就公屋政策及根本制度諮詢公眾意見的12點內容包括應否改變現行“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原則,應否恢復原經屋申請評分制度,取消收入下限。
12點內容諮詢公眾
公開諮詢今日開始,為期兩個月,政府希望社會討論及發表意見。政府建議修訂的12點內容包括:
一. 公共房屋應該如何定位?公共房屋應主要解決居民哪方面的訴求?
二. 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在公共房屋制度中應如何定位?應各自照顧哪些階層的居民的訴求?
三. 公共房屋的土地資源應該如何分配?應否改變現行“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公共房屋政策?
四. 應該如何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規劃、分配和便用遵守公平、合理及有效的原則?
五. 可否在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之外創設新的公共房屋種類?應該如何定位?
六. 應該如何完善經濟房屋的申請制度,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七. 應否恢復原有的經濟房屋申請的“評分排序”制度?應該如何訂定排序的評分標準?
八. 可否定期展開經濟房屋的申請並設立輪候名單及輪候期?應否考慮經濟房屋的供應量及對社會房屋政策的影響?
九. 應否取消經濟房屋申請者收入下限?如何解決低於申請經濟房屋的收入下限但高於申請社會房屋的資產上限的申請者的問題?
十. 應該如何加強經濟房屋使用監管,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一. 應否規定只能將經濟房屋出售給房屋局或經濟房屋的申請人,不能流入私人房地產市場?
十二. 應否取消轉讓經濟房屋時的補價制度,以免令經濟房失去資產增值功能?
建議經屋分組分配單位
法務局長張永春說,現階段先提出局部修改建議,再透過為期2個月的公開諮詢,全面檢討現行公屋制度,年底前推出具體方案再作公開諮詢。
現先局部修改經屋法的內容包括按可申請經屋單位數量,訂定核心、非核心及個人申請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令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都有抽籤上樓機會,又建議規定3人以上的核心家團只可選擇2房廳或3房廳單位。
政府又建議申請者在申請前1年內須在澳門特區居留不少於183天。每次申請未中籤者提交的申請資料,可以保留後續申請之用,但每當有單位開放申請時仍需提出申請。因繼承原因而擁有不動產權益,但不能真正解決居住問題時,房屋局長可例外許可維持其經濟房屋申請書的資格。
他說,今次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經屋家團成員可除名另行申請的說法。房屋局解釋,若調整有關內容,可能影響之前的經屋申請者權利,政府須小心處理。局方強調,文本中沒著墨不代表被排除在外,公眾毋需局限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