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向機管公司頒發機場新許可證

【本報訊】民航局完成由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機場合格審定申請的審批,並於7月22日正式向其頒發新的機場許可證,該許可證是根據第18/2012號行政法規 – 「機場合格審定」生效後頒予澳門國際機場的新許可證。

第18/2012號行政法規於2012年6月生效,正式以較高層的法律框架規範對民用機場(包括直升機場)的審定要求和經營條件,以便民航局對其作出監管,以及賦予民航局定期檢查和續牌的權限。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遵守法規生效後必須於六個月內提交申請的規定,於2012年12月向民航局申請機場合格審定。民航局隨後啟動審批工作,按照上述法規、其他規範機場營運的法例和航空通告,嚴謹仔細地審閱了機場的營運手冊、保安計劃、人員培訓計劃以及其他營運文件,並且開展了現場審計和檢查,以及就一些不符合法規的情況要求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適當的修正。現時,民航局確認澳門國際機場通過合格審定,正式向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頒發自法規生效後的新機場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民航局將繼續履行安全監督工作,對機場進行定期審計和檢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須向民航局提交續期申請。

澳門國際機場於1995年營運時,是由國際民航組織進行技術審批,其後民航局一直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每年對澳門國際機場進行審計和檢查,以維持機場的營運資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第四修訂版推出後,規定各成員國和地區必須制定關於辦理國際機場合格審定程序的法律框架和要求。民航局遂開展法規的研究和草擬工作,並向業界進行了諮詢,相關的立法程序於2012年完成,並以第18/2012號行政法規公佈實施。

民航局亦按照上述法規的審定要求於2013年8月向外港碼頭的直升機場頒發了新的機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