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政總署認為“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在公共地方設立實體票站並非“集會”,沒批出場地,團體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指公投是宣傳活動,並非集會,不予審理。
“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之前以“集會”形式,宣告在公共地方作公投宣傳活動,民署不批出場地,終審法院裁定有關宣傳活動並非“集會”,不審理上訴。
“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成員周庭希稱,仔細研究判詞後,推斷設立票站符合“集會”的定義。周庭希稱,2012年新澳門學社曾為政制發展舉辦民間投票,當時可在公共地方設立票站,他將此先例加入上訴文件內,認為終審法院無理拒絕審理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