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本報訊】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將於八月三十一日舉行,為讓市民更清楚有關規定,法務局特別印製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單張,向市民介紹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領導特區政府工作;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須遵守《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其中,選舉行政長官須組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來自多個界別,共四百人。參選競逐行政長官,須得到選委會至少六十六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候選人須得到選委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票,方可當選。最後,當選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

市民若想了解更多有關上述單張內容,可於法務局法律訊息站索取有關單張或於法務局網站www.dsaj.gov.mo下載。法律訊息站設於本澳多個地點,包括民事登記局、各民事登記分站、各衛生中心、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各公證署、財政局、身份證明局、郵政局、勞工事務局、澳門大學、理工學院、成人教育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