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前夕禁止公佈民調結果是全球通例 選舉前夕禁止公佈民調結果是全球通例

澳門特區的民意表達真是越來越多元,甚至是越來越搞笑,而且還超越了法律規範的範疇。這不,這邊廂,有幾個小團體要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期間,進行「特首選舉民間公投」,實質上是民意調查的活動;那邊廂,也另有一個小團體,昨日前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遞信抗議選管會作出的選舉指引中,有由本月十六日淩晨零時至九月一日午夜十二時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公佈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民意調查結果,否則會被刑事追究的內容,並指斥此指引內容是「背離基本法」,「漠視民意」,「營造黑色恐怖政府」云云。

這個小團體的當事人,既然要參與政治事務,就應首先學習並掌握相關政治常識,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選管會的這項指引,是依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三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有關「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及第一百五十一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有關「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公佈或促使公佈民意測驗結果者,科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金。」的規定,而作出的。這是依法行政的行為,但這個曾經在去年立法會選舉中,有誠意因為違反《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監票的規定,因而遭到警方拘捕的小團體,竟然將之誣衊為「背離基本法」,「漠視民意」,「營造黑色恐怖政府」,真正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極端荒謬。

其實,禁止在選舉投票前夕公佈民調結果這種規定,並非是澳門特區所獨有,全世界均是如此。實際上,據筆者蒐集到的資料顯示,在法國,其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七七一八零八號法律第十一條規定,每一輪選舉投票日之前一個星期及投票進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發表散佈或評論民意調査結果外。在.曰本,其《公職選舉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規定:任何人不得公佈對於將出任公職者所作民意測驗之經過或結果。在西班牙,其《普選制度組織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蓄意違犯選舉民意調查之現行規範者,應處以六年到十二年徒刑,罰鍰

西班牙幣五十萬至五百萬比塞塔,及取消執業資格。在德國,《德國聯邦選舉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選民投票內容之調査,在選舉未完了之前,不得公開發表。在.加拿大,《加拿大選舉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個人或公司,不得在本法所訂的各選舉區投票結束時間以前,在電台與電視之廣播中,或於報紙、快報、海報、公告欄、傳單之中或其它方式’公佈加拿大任何選舉之投票結果或大致結果。另該國規定於選前四十八小時內不得發布任何有關選舉之民意調查。在新西蘭,其《選舉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在投票結束之前,對已投票者進行有關選舉民意調查或在投票當曰投票結束之前任何時間內,進行有關選舉之民意調查,處五千元以下罰鍰。而在我國台灣地區,無論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有類似的規定。

實際上,在一九九五年台灣「立法院」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草案》時,國民黨「立委」趙永淸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葉菊蘭等十八人就主動提案,增列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曰前十曰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並旋經朝野協商並討論通過。其立法目的,旨在防止投票日前十日內,有人利用民調,操縱民意,影響選情,侵犯選民冷靜、理性的思考空間,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相應於此規定,二零零零年「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時,也增列:「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五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之規定。其中不得發布民調之期間爲選前五日,是基於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較「總統」候選人爲短,故予以比例調降。

而在我們澳門特區,除了是前述的《行政長官選舉法》之外,《立法會選舉法》也有類似的規定,體現在第七十五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選民對候選人態度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及一百八十九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又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不按本法律所指的情況及規定公佈或促使公佈民意測驗結果者,科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金。」

為何會在選舉投票日前夕的一段時間內禁止公佈民調?主要是為了防範並禁絕利用民調進行負面選舉,影響選舉在公平公正之下進行。行政長官選舉雖然不是由一人一票直選產生,但畢竟四百名選委都是生活在社會中,容易受到各種負面宣傳關係的影響,而對自己的投票選擇產生左右作用。

實際上,由黃嘉樹、程瑞合著,台灣博揚文化出版的《台灣政治與選舉文化》一書就指出,民調在台灣選舉實戰中的應用,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力求反映選民真實心態的民調,二是令對手早日現身的前瞻性民調,三是分化瓦解對手陣營的民調,四是替本黨候選人護航的民調,五是誤導選民的民調,六是動員爭取遊離選民的策略性民調,七是主導選舉議題的民調。而在其中,「分化瓦解對手陣營的民調」,其作用是讓對方陣營內部對自己候選人的實力產生懷疑和不同意見,尤其是當陣營中出現兩位以上的可能參選人時,以所謂民調結果分化瓦解之,使對方陣營內部的團結遭到破壞。「誤導選民的民調」的最突出例子,是在二零零零年的「總統」大選的後期,選情已經呈現陳水扁、宋楚瑜對決的態勢,連戰實際已經出局了,但國民黨卻有計劃地大量散發對連戰有利的民調,意圖借此穩住票源,挽狂瀾於既倒;但其客觀效果卻是誤導選民,削弱了可能「棄連保宋」的票數,最後幫了陳水扁。

因此,選管會的指引,不但是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法治行為,而且也是為了保障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能在公平公正的良好政治環境中順利進行的正當正義之舉。某小團體的「抗議」,不但暴露了其「法盲」的真實面目,而且也是無理取鬧。